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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如何签本人重新撰写的《购房人收楼全攻略》在网上登出后,收到的最棘手的反馈是:“我的合同已约定了的怎么办?”这种约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违反法律的约定,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另一种情况,违反法律的约定,虽从法理上说是无效条款,但这种无效往往需要法院的判定才能最终落实。购房人经常感到有怨无处诉,只能忍气吞声,就是因为购房合同是房地产商和购房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即便在没有贪污腐败和执法非常公正的环境下,作为政府并不能直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司法单位也只能遵守不诉不理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原则。购房人要想在购房时减少被动,首先应在签合同时多加小心,避免误入合同陷阱。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根据近年北京最新的政策变化重新撰写了自己对签订购房合同的体会,希望能将自己的实践和研究告诉购房人:购房合同示范文本每一条内容说的是什么?约定的目的是什么?如何约定对购房人更有利?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帮助未签合同的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先对合同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有一个基本了解,同时也希望能帮助已签合同的人能够更清楚自己签的合同,哪条对自己有利,哪条对自己无利,避免将来和房地产商发生纠纷时打无准备之仗,把时间和金钱用在能争取到的权利上,避免浪费不必要的精力和时间去争取无法争取到的利益。虽然本文是根据北京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最新印制的合同文本内容所写,条款比建设部的范本多两条,但笔者相信对北京以外的购房者也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小心购房第一陷阱-虚假广告、沙盘、样板间楼书、广告可视为要约,但不会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样板间应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一致,但执行起来难,购房人一定要正确认识广告、沙盘和样板间的作用。看广告要用放大镜设计精美的广告经常是吹得天花乱坠,很多购房人买某一个项目的欲望首先来源于房地产商的广告或展会上的沙盘。因此,北京房地产商在宣传上花的功夫和本钱不仅在中国,恐怕在世界上都能堪称第一。房地产商为了达到宣传目的,经常会在广告中进行夸大和不实宣传,购房人千万不要误认为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房地产商的口头承诺、楼书与媒体广告承诺会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一定会对房地产商有约束力。购房人看广告不仅要看漂亮的图画和大字,更要学会看那些几乎不用放大镜就看不清的提示,诸如“图则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并无做出任何保证,亦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即使没有这类提示,笔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一家房地产商在广告上明示了宣传内容“不可撤消”。由于房地产商在广告上事先埋下了伏笔,所以在纠纷发生后,往往会主张广告即使算为要约,购房人正式签署合同后,没写进合同的要约已经撤消,因为发出广告要约在前,签订合同在后,所以广告要约在签订合同之后已经没有了实际意义。在房地产案件的审判中,司法机关往往也只承认房地产商写进合同中的承诺为要约。《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房屋买卖最终是以书面形式完成交易,购房人还是仅把房地产商的商业广告看作是没有约束力的“要约邀请”,而把房地产商肯写进合同的才看成是“要约”更现实一点。通俗地讲,购房人宁愿相信房地产商广告中凡是不愿写进合同的都是“欺骗”更现实一些。也许有购房人会说:我们搞不懂什么叫“要约”,什么叫“要约邀请”,我们只知道按《广告法》规定不能做虚假广告。笔者不否认《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限制作用,但更希望购房人能明白以下几个问题:《广告法》属于行政法,它只是规定了对做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而无法规定做虚假广告的对受虚假广告欺骗人的具体赔偿,也就是说,工商管理部门打击房地产商的虚假广告,国家可以收到罚款,但购房人无法得到赔款。《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广告费1至5倍罚款对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来讲只是皮毛。如果房地产商成立或委托一个注册资金很少的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广告由这个代理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去做,房子卖出后,再将这家公司解散,追究广告责任将非常困难。看样板间要用心中的尺房地产商要不要对卖房时的沙盘、样板间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虽从理论上讲“要”,但非常难取证。因此笔者也希望购房人认识到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用意非常好,但执行起来基本没有约束力。购房人看样板间时,千万别被长高的空间和根据装修需要放大的房屋尺寸所迷惑。自己心中一定要有把尺子,多少米就是多少米,多少平方米就是多少平方米,千万别以为房地产商交给您的房子一定会和您看到的样板间一样高,一样大。您收房子时,由于是空房,感觉会差不多,但一放家具就会发现不是那回事了。再找样板间,对不起,已经完成历史使命,再也看不见、摸不着了。因此,笔者提醒所有购房人在签订买房合同时,都能牢记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的条款才能直接对购房人起到保护作用。选择适合自己的签约方式由于政府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要表现的是对合同双方的不偏不倚,这就难免使弱势的购房人处于不利地位。购房人可以通过选择适合自己的签约方式,争取改变不利地位。目前的签约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聘请律师帮助自己去签合同这就是目前一些人呼吁的所谓的向国外学习:购房合同由双方的代理律师签订,而不是由当事人直接签订。但这种方法目前在国内实行并不容易。原因是:1、香港买房通过律师楼,国外则多是通过经纪人。有些国家买卖双方的经纪人费用总共高达房价的7%,全部由卖房人支付。但是不管这笔费用由谁支付,肯定会成为买房成本的一部分,这在目前国内房价已和购房人收入大大脱节的情况下,相信大部分购房人宁愿选择买房时吃些亏也不希望房价上调。2、目前国内房产律师代理谈合同没有统一收费标准,一般是按小时收费;对合同内容也没有一个买卖双方公认的标准。购房人的要求并非由律师出面,房地产商就会接受,这样购房合同谈得越细,律师费用越高,同时又很少有律师肯承诺不成功不收费,这就使一些购房人觉得请律师在经济上并不合算。3、从目前整个社会法律环境看,购房人签一个满意的合同并不能保证事后若有纠纷会有满意的处理结果,收房后打官司还要另外付费请律师,也不能完全排除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两面吃和不懂房地产的律师滥竽充数的情况。这些因素使一些购房人觉得请律师签合同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当然,如果您自己签约感到困难,没时间,没精力,但有经济能力请一个专业律师,那么请律师代自己签约是个不错的选择。二、自己签合同购房人的经济条件决定了更多的购房人还是选择自己签合同。虽然大家都会说时间就是金钱,但对于并不富余的中国购房人来讲,他们宁愿选择花时间自己去学习签约,而不愿意选择花钱请律师。如果自己签约时能小心谨慎,考虑周全,结果也不见得比请律师代为签约差多少。三、集体签约面对上述情况,应运而生地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签约的现象。集体签约相对前两种情况既省钱又省时间,购房人的信息可以共享,请律师的钱可以共同承担,也能造成房地产商的心理压力,增强购房人的谈判本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集体购房签约需要集体的团结,不能自说自话;也不能排除房地产商会收买集体购房的谈判代表;同时谈判代表的素质和谈判水平决定着所有参与者的命运。有一个网友曾在网上问我:定金可不可以要回,集体购房的代表律师告诉他,等谈好合同再谈要回定金的事。我感到很惊讶:合同达成一致了,还有什么理由退定金呢?为了防范风险,笔者建议参加集体购房的购房人对代表的委托应限定权限,委托代表进行谈判,把最终决定签字权留给自己。在此还要提醒准备签约购房的朋友,一个购房人要搞懂自己完全没有接触过的房地产并不容易,这就要学会借鉴,借鉴朋友、网友、媒体报道的经验,签合同时不要怕“抄袭”别人写出来的有用文字,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签合同不必面面俱到对普通购房人来讲,签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要指望房地产商能同意他自己都无法解决或预测到结果的事情。买房就是买房,不要做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要明白房地产商无权强迫购房人接受任何条款,购房人也无法强迫房地产商接受任何条款。如果房地产商不接受购房人的要求,购房人能做的只有不买这个房地产商的房。在整体房地产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前,很多不合理但又不违法的问题,单靠购房人个人的力量能改变的不多。因此,笔者认为,对一个普通购房人来讲,更实际的是从合同范本本身入手,就对自己权益影响最大和自己最关心的问题争取和房地产商协商达成一致,面面俱到或过高要求往往会影响谈判气氛和谈判结果。避免签约前先把自己置于不利地位购房人在正式合同谈判前经常会轻信售楼人员,轻易付出“定金”,到正式谈判时只能被对方牵着鼻子走。不要轻信售楼人员售楼处的那些能把死人说活的帅哥靓姐们即使不是相面大师,也基本练就了阿庆嫂察言观色的本事,购房人可要小心别为了面子丢了金子。售楼人员磨破嘴皮子让您掏出的哪怕是几百元的“诚意金”,目的可不是真让您表示诚意,而是希望常人不愿白扔钱的心理能在您身上发挥作用,当有人拼命恭维您是“大款”,还在乎这点小钱时,您可想想清楚,不知多少购房人就是这样栽在了售楼人员手里。给钱容易要钱难,现在不少商店买件小东西退货都那么难,别说目前房地产市场并不景气的情况下,房地产商卖套房了,购房人交出去的钱想再要回来首先过售楼人员这一关就不容易。别看那些卖房的帅哥靓姐们衣着光鲜入时,说不定他们正等着购房人的买房提成买米下锅呢!不少购房人反映为数不少的售楼人员翻脸不认人,这也不能完全埋怨售楼人员残酷无情,他们大多没有基本工资、靠提成生活,商场如战场,退了您的钱可能就意味着他们生活没有着落。房地产商临时请来的售楼人员流动性很大,只要没有写进合同里,他们不会考虑为自己说过的话负责任。房地产商对没写进合同的售楼人员的承诺通常也会推得一干二净。有些朋友出主意“把售楼人员的承诺录音下来”,也许会起到一定作用,但笔者要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现在虽然高法在司法解释中同意把录音作为证据,可购房人如果找不到被录音的人,如何证明录的是谁的音呢?更何况有了书面合同,法官判案一般都会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定金”难退售楼人员过去会用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游说购房人付出定金,今后售楼人员还会用《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对购房人进行缴纳定金的游说。但笔者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虽没像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那样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的,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返还所收费用”后写上:“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还是在用词上回避了“定金”二字,原因是地方法规和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都无法逾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法律条文规定。而房地产商的认购书几乎一致的将认购款写成“定金”。关于“定金”问题如何处理,笔者建议购房人更应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购房人要想主张退回定金并得到法院支持,首先要能证明不能签约“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做到这一点,显然并不容易。购房人一定要清楚,钱放在自己口袋时,您在售楼人员眼里是“爷”,是“奶”,签认购书前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这时的有利地位,先向售楼人员要正式合同和补充协议看看里面的
本文标题:购房合同如何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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