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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宏源内需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关业绩提成问题的几点说明“宏源内需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09.10.9——2009.10.15顺利完成了第一个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工作。有些投资者对其中的业绩报酬、赎回费率有疑问,现特就此类问题做一些说明。这些说明不仅适用于这次开放期,也适用于以后的分红或开放期。一、关于业绩报酬。在什么条件下提取业绩报酬及如何计提业绩报酬,《“宏源内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第11部分“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有详细的约定。鉴于《说明书》内容较多,篇幅较长,考虑到投资者查找起来可能不太方便,现特将管理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取业绩报酬的相应约定转载如下:(1)、当委托人有份额退出、发生分红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若委托人相应份额的年收益率R≤10%,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2)、当委托人有份额退出、发生分红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若其年收益率R>10%,则管理人对其累进提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注:8%系由(50%-10%)×20%而得。表中,R为相应份额的年收益率,C为相应份额的成本。当发生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分红、集合计划终止时,需要对委托人相应的份额进行年收益率R的计算。称此日为“报酬提取计算日”。管理人是否要提取业绩报酬,依据报酬提取计算日算得的年收益率R是否大于10%而定;若大于10%,则年收益率(R)计提比例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10%<R≤50%20%H=(R-10%)×20%×C×持有年数R>50%30%H=[8%+(R-50%)×30%]×C×持有年数管理人按上述表格内陈述的方法提取业绩报酬。R的计算公式为:%持有年数100××−=BBAR上述公式中,A为报酬提取计算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B为相应份额的单位成本。根据发生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分红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委托人相应份额的不同情况,B分以下几种情况:�对应于认购的份额,若本次报酬提取计算日之前未发生过分红,则B=认购时单位份额成本价,即1元(忽略认购费),持有年数为(认购日至本次报酬提取计算日的天数)/365;若本次报酬提取计算日之前发生过分红,则B=上一次分红后对应的单位净值,相应的,持有年数为(上一次分红日至本次报酬提取计算日的天数)/365。�对应于申购的份额,若本次报酬提取计算日之前未发生过分红,则B=申购时单位份额成本价,持有年数为(申购日至本次报酬提取计算日的天数)/365;若之前发生过分红,但累积的单位份额分红与上一次分红后对应的单位净值之和≤申购时单位份额成本价,则B依然等于申购时单位份额成本价,持有年数为(申购日至本次报酬提取计算日的天数)/365,而R的计算公式为调整为:R=[(A+累积的单位份额分红)-B]/(B×持有年数)若之前发生过分红,且累积的单位份额分红与上一次分红后对应的单位净值之和>申购时单位份额成本价,则B=上一次分红后对应的单位净值,持有年数为(前一次分红日至本次报酬提取计算日的天数)/365,R的计算公式不用调整,依然用R=(A-B)/(B×持有年数)计算。对于有过申购行为的委托人,当发生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分红、集合计划终止时,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申购与认购的份额数。根据上述不同情形,在确定相应份额的份额数及单位成本后,即可获得C。在可以提取业绩报酬的情况下,按上表所给方法计算出相应份额的业绩报酬H,最后再将不同情形相应份额的业绩报酬H相加,即得本次报酬提取计算日管理人可提取的业绩报酬。二、上述计提办法,从表述上看可能稍嫌复杂,这是由两方面的因素引起的:一是,我们的产品在计提业绩报酬时(或者说在计算年收益率时),考虑到了投资者的成本,而投资者不同时期购买的份额由于单位净值的不同,成本是不同的。成本不同的份额,对应的年收益率就不同,从而业绩报酬是否计提以及如何计提答案就不同。二是,作为全面的阐述,上述办法涵盖了所有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例如在募集期进来(或没进),在开放期又进来(或赎回)了些,后来在下一开放期又赎回(或申购)了些,等等。实际当中,对单个投资者而言,各种情况同时在其身上出现的较少。因此,对绝大多数只在募集期认购而中途退出或持有到期退出的投资者而言,其业绩报酬的计提是很简单的。三、在有业绩报酬可计提的情况下,管理人对被计提部分的款额分以下两种方式处理:(1)对赎回份额的业绩计提当投资者有份额赎回而该部分份额有业绩报酬可计提时,计算机软件系统将该部分业绩报酬与投资者的赎回费和在一起,从投资者的退出总金额中扣除,剩余部分为投资者实际收到的退出金额。这样一来,若投资者不考虑到业绩提成,会以为自己的赎回费率高于说明书约定的以下费率。(2)对分红的业绩提成当分红行为发生且有业绩报酬可计提时,计算机软件系统将该部分业绩报酬从投资者的分红总金额中扣除,剩余部分为投资者实际收到的分红金额(选择红持有期限退出费率持有期<1年0.8%1年≤持有期<2年0.6%持有期≥2年全免利转投资的,该部分分红金额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净值转为相应的份额加总到其原有份额中去)。若投资者不考虑到业绩提成,他会以为自己的红利率少于公布的分红率。四、“宏源内需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09.6.25发行结束,由于管理人须办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划款手续、会计师事务所需验资等,集合计划的正式成立日期确定为2009.7.6日。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计划产品的注册过户登记人)计算机系统的默认申请成立日期为发行结束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09.6.26日。计算机系统在计算本产品年化收益率时,对投资者持有份额年限的起始日分两种情况处理:(1)赎回时,份额起始日从形成该份额的申请日的次一个工作日(即确认日)起计。例如,在本次开放期赎回的份额,由于其形成于募集期,申请日为6.26日,所以起始日为6.29日;若在第一次开放期的10.12日,又有份额申购参与进来,则当这部分份额赎回时,其起始日为10.13日。(2)分红时,份额的起始日从形成该份额的申请日起计。例如,第一次分红时,对募集期形成的份额,起始日从2009.6.26日起计;对第一次开放期10.12日申购的份额,下一次分红时该部分起始日从申购申请日10.12起计。对第一次赎回或第一次分红,无论起始日从6.29日起计或6.26日起计,对投资者而言都是稍微有利的,因为相对于正式成立日7.6日而言,持有期的拉长略微降低了收益率,从而降低了业绩报酬的计提。2009.6.26日和6.29日这两个起计日只在第一次分红和第一个开放期赎回计算年化收益率时有用,分过一次红后就无用了。以后的起始日按新的周期起点起计,规则同上。本产品存续期为三年,起始日仍以正式成立日期2009.7.6为准,即2013.7.6日到期。五、我们下面举例来说明业绩报酬的计提。例1:(这是第一次开放期的一个实际赎回例子)投资者张三于2009.10.9日申请赎回100,000份“宏源内需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每份集合计划当日(10.9日)收盘清算后的净值为1.0383,因为赎回费率为0.8%,所以赎回总金额为103,830元。赎回费=103830*0.8%=830.64元。因赎回确认日为T+1交易日,但由于此后两天为非交易日,所以赎回确认日为10.12日,从而张三持有此10万份集合计划的天数为105天(2009.6.29——2009.10.12),合0.28767年。由于单位成本为1元/份,收益为0.0383元/份,由此算出,份额的年化收益率为R=0.0383/0.28767=13.31%。按说明书约定,由于年收益率超过了10%,管理人可以提取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13.31%-10%)*20%*100,000*0.28767=190.44元。最终,张三收到的退出金额=103830-830.64-190.44=102808.92元。我们再以一个假设的简例作进一步说明业绩报酬的计提。例2:假设李四在募集期认购10万份“宏源内需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次开放期的10.9日他又申购了10万份,成本为1.0383元/份(忽略申购费)。若以12.9日为权益登记日及除息日,产品进行分红一次。除息前后的单位净值分别为1.12元和1.02元。那么,李四的两个10万份的集合计划的收益率是不同的:相对于募集期认购的10万份,收益率为(1.12-1.00)/1=12%;而相对于开放期申购的10万份,收益率为(1.12-1.0383)/1.0383=7.86%。考虑到时间因素(持有期分别为6.26日——12.9日共计166天和10.9日——12.9日共计61天,分别为0.454794年、0.167123年(注意:10.9日申购的份额,虽然确认日为T+1交易日,即为10.12日,但由于是分红业务,起始日仍按申请日即10.9日起计),年化后的收益率分别为26.386%和47.031%。相应于此两个10万份,由于其对应的年收益率不同,成本也不同,提取的业绩报酬自然也就不同。具体计算如下:对应于募集期认购的10万份,其成本为100000元,业绩提成为(26.386%—10%)*20%*100000*0.454794=1490.45元;对应于开放期认购的10万份,其成本为103830元,业绩提成为(47.031%—10%)*20*103830*0.167123=1285.15元。所以,该次分红,该投资者被提取的业绩报酬总计为1490.45+1285.15=2775.60元.最终,该投资者实际到账的红利为200000*0.10—2775.60=17224.40元。例3、(继上例)又假如到第二个开放期的2010.1.11日,李四赎回了15万份,当日收盘后单位净值为1.08元。按《说明书》里先进先出原则,他在募集期里认购的10万份全退出了,此外还把2009.10.9日申购的10万份里的5万份也退出了。再分别对10万份和5万份进行年收益率的计算,看是否能提业绩报酬。具体计算过程如下:由于该次赎回的15万份此前分红时均是赚了钱的,因此分别对10万份和5万份进行年收益率的计算与把15万份视为一整体计算是一致的(否则不能和在一起计算,须对10万份和5万份分别计算)。而自上次分红后到本次赎回,持有天数为33天(2009.12.9——2010.1.11),合0.090411年,因此,年化收益率为(1.08—1.02)/1.02/0.090411=65.06%。由于年化收益率超过了50%,提取的业绩报酬须分段计算:对50%以下部分,业绩报酬为(50%—10%)*20%*150000*1.02*0.090411=1106.63元,对50%以上部分,业绩报酬为(65.06—50%)*30%*150000*1.02*0.090411=624.97元,所以,此次赎回被提的业绩报酬总计为1106.63+624.97=1731.60元。最终,该投资者账户收到的赎回金额为150000*1.08(1—0.8%)—1731.60=158972.41元。例4、(继例2与例3)若李四在2009.12.9日分红登记时,分红方式状态为红利转份额,则他应收到的红利17282.53元将以1.02元的价格转为16943.65份额(按12.9日提出申请,在12.10日确认处理)。若该部分也在第二个开放期的2010.1.11日赎回,则该部分份额的持有天数起计日就不是12.9日,而是12.10日了,相应的持有天数为32天。在此,对该部分份额的业绩报酬计算略去,有兴趣的投资者可以自行计算。注意,只有全部赎回时,该部分份额才会被赎回;若只赎回15万份,按先进先出原则,“轮不到”该部分份额赎回,从而也勿须进行相应的计算。若投资者没考虑清楚上述提到的几大因素:具体针对的是哪一部分份额及其数量、持有时间、购入成本等,则自己计算的结果就难免与实际收到的款额数对不上,从而产生疑惑。总之,对业绩报酬的计提,我们都是通过计算机专用软件按《说明书》约定的方法自动处理的,请广大投资者放心!
本文标题:对宏源内需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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