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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序号行为类别不良行为代码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行为认定依据处罚处理依据处罚处理计分标准企业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1安全管理GQJL101001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责令改正2233罚款10万元5566罚款10万-30万元5566罚款30万元101012122安全管理GQJL101002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责令改正1122罚款10万元223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改正2233罚款10万元5566罚款10万-30万元5566罚款30万元101012124安全管理GQJL101004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责令改正3344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号)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罚款10万元5566罚款10万-30万元5566罚款30万元10101212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停止执业资格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5年内不予注册20126安全管理GQJL101006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2233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3344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4455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2233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3344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44558安全管理GQJL101008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2233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3344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44559安全管理GQJL101009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2233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3344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445510安全管理GQJL101010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责令改正1133逾期未改责令改正335511安全管理GQJL101011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未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责令改正1133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六)项(六)项逾期未改责令改正335512安全管理GQJL201001未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质证书情况、《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5、6子项《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5、6子项责令改正3355逾期未改责令改正55101013安全管理GQJL201002责令改正1133未按工程项目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子项《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子项逾期未改责令改正335514安全管理GQJL201003未对施工现场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1)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1)目责令改正1133逾期未改责令改正335515安全管理GQJL201004未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审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3)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子项第(3)目责令改正1133未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2)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2)目责令改正1133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七十六条责令整改1133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一条责令整改1133未对视频监控系统、门禁智能监控系统和第三方监控量测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第二条第(六)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第二条第(六)项责令整改1133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管线防护措施,未进行重点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第九条《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第九条责令整改113321安全管理GQJL201010未审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情况《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669号)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669号)第七条责令改正3355未履行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实施未经专家评审的施工降水方案或者未综合利用抽排的地下水不予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京建科教〔2007〕1158号)第十六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京建科教〔2007〕1158号)第十六条责令整改1133未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安全资料进行审核,并予以签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3.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3.3.3责令整改3355未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3.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3.3.2责令整改3355未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第六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第六条责令整改1133在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情节严重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一)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责令整改101000在较大安全事故中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情节严重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二)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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