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1
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督促领导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履行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督促领导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履行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学校对校属各单位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单位或分管的工作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或领导干部举止不端,在学校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第三条问责的对象为学校二级单位领导干部,重点是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按规定办事,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第五条领导干部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校整体工作部署的: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领导干部及其所管辖的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完成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的;2、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认真执行学校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学校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4、对涉及师生员工工作、生产、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5、不积极履行规定职责的。(二)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稳定情况的;3、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5、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三)不严格依法行政、依规办事,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1、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制度、规定或决定的;2、违反学校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管理行为的;3、不遵守财经纪律,违规审批、调度、使用、挪用资金的;4、不合理安排使用学校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5、在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中,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违反有关规定的;6、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违规办学,损害学校形象的;8、在招生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形象的;9、因工作失误、处事不公、有意排挤或拒不落实学校人才引进和稳定的规定,造成人才流失的;10、泄露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的。(四)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影响单位发展或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1、在事关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决策中发生明显失误的;2、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按规则议事,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3、不认真听取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五)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1、所管辖的部门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2、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3、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4、包庇、袒护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六)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或在公开场合言行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领导干部形象,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学校党委、行政或群众普遍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一)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二)校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三)学校各二级单位提出的问责建议;(四)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问责建议;(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学校教代会代表提出的问责建议;(六)师生员工、校外人员和社会组织提供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申诉或控告;(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八)年终考核和干部评议结果。(九)其他问责信息来源。第八条追究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或)减发、扣发、停发校内津贴。(五)责令向学校党委和行政作出书面检查;(六)责令向全校或单位教职工和(或)学生公开道歉;(七)停职反省;(八)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九)免职。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除第八项和第九项不合并适用外,其余各项问责方式可以合并适用。采用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回经济损失。第九条问责建议由党委组织部受理。问责程序的启动由校党委会决定,由相关校领导负责实施。第十条问责调查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调查组根据校党委会研究的问责事项及对象及时开展调查。调查核实时限为一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第十二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一)领导干部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校党委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校党委对该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第十三条校党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与处理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由党委组织部将问责决定告知问责对象及相关单位,并告知问责对象复核申请权。第十四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校党委申请复核。复核申请由党委组织部受理。第十五条校党委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内容责成原调查组在15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1个月内提出复查报告。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决定暂停执行。第十六条校党委会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二)原调查报告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三)原调查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3、不认真听取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五)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1、所管辖的部门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2、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3、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4、包庇、袒护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六)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或在公开场合言行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领导干部形象,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学校党委、行政或群众普遍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一)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二)校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三)学校各二级单位提出的问责建议;(四)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问责建议;(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学校教代会代表提出的问责建议;(六)师生员工、校外人员和社会组织提供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申诉或控告;(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八)年终考核和干部评议结果。(九)其他问责信息来源。第八条追究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或)减发、扣发、停发校内津贴。(五)责令向学校党委和行政作出书面检查;(六)责令向全校或单位教职工和(或)学生公开道歉;(七)停职反省;(八)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九)免职。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除第八项和第九项不合并适用外,其余各项问责方式可以合并适用。采用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回经济损失。第九条问责建议由党委组织部受理。问责程序的启动由校党委会决定,由相关校领导负责实施。第十条问责调查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调查组根据校党委会研究的问责事项及对象及时开展调查。调查核实时限为一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第十二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一)领导干部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校党委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校党委对该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第十三条校党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与处理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由党委组织部将问责决定告知问责对象及相关单位,并告知问责对象复核申请权。第十四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校党委申请复核。复核申请由党委组织部受理。第十五条校党委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内容责成原调查组在15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1个月内提出复查报告。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决定暂停执行。第十六条校党委会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二)原调查报告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三)原调查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由党委组织部将复核或复查决定告知申请复核的领导干部。第十七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由党委组织部提请校党委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八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对已经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领导干部,仍可以依照本办法予以问责。第二十条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第二十一条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处理的领导干部或事项有利益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三条被问责事项应由校领导承担责任的,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向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科级干部和其他干部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22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