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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喂养政策东昌府区中医院母乳喂养知识培训的重要意义•我院2006年创建爱婴医院,今年再次复核•爱婴医院创建(复核)标准明确规定:•(1)每年对全体医护人员开展形式不同的母乳喂养政策和知识的培训。•(2)利用岗前教育,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18小时的母乳喂养政策和知识、技术培训。•(3)每年对产科、儿科、行政、后勤等职能科室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复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为什么要全员母乳喂养知识的培训?•据卫生部的数据,2008年,中国母乳喂养率为67%•左右,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提到的85%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而六个月纯母乳喂养率更低至28%。2012年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兼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大使杨澜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交了《提高母乳喂养率以改善•国民健康状况》的提案。杨澜是母乳喂养的积极倡导者,•身为孩子的母亲,她呼吁全社会为母乳喂养的女性提供更•多支持。她建议:“让母乳成为孩子来到世界上尝到的第•一种味道”。本院相关政策有哪些?•爱婴医院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WHO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我院推行母乳喂养的十点措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孕妇学校管理制度爱婴医院领导小组和职责组长:李金刚(院长、负责爱婴医院全面工作及协调)副组长:裴崇墨(副院长、负责爱婴医院迎检复核方案实施)组员:张忠献(医务科主任、负责爱婴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李晔(护理部护士长、负责组织医护人员母乳喂养知识的培训)李桂兰(妇产科主任、负责具体落实年度工作计划)郭焕梅(儿科主任、负责具体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张会云(医院感染科主任、负责院内感染知识培训、考核)郭宏华(医院办公室主任、负责爱婴医院后勤保障)周广禹(医务科副主任、负责爱婴医院工作联系)爱婴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由医务科牵头,张忠献为办公室主任。爱婴医院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及其工作职责组长:张忠献(医务科主任、负责母乳喂养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及对培训学习效果的考核)副组长:李晔(护理部护士长、负责组织医护人员母乳喂养知识的培训)组员:李桂兰(产科主任、负责促进自然分娩,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制定降低剖宫产制度和措施)杨冬华(妇科主任、负责检查指导各科室医务人员的实际操作技术)郭焕梅(儿科主任、负责儿科母乳喂养)张会云(医院感染科主任、负责对有医学指征需要添加配方奶时的技术指导)赵秀丽(产科护士长、负责母乳喂养的临床指导和护理文书的规范)李秀锋(儿科护士长、负责儿科母乳喂养)苗宗英(助产师、负责孕产妇母乳喂养培训)杜翠(负责孕妇学校的相关工作)《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一、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三、禁止卫生医疗机构使用这些产品;•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五、禁止向卫生医疗工作者赠送礼品货样品;《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七、向卫生医疗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十、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或地区•的气候条件及储藏条件。WHO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一、有书面的母乳喂养政策,并传达至所有医疗人员。•二、对所有医疗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这•一政策。•三、要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四、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用母乳喂养。•五、指导母亲如何喂奶和在与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WHO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六、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七、实行母婴同室,让母亲与婴儿一天24小时在一起。•八、鼓励按需哺乳。•九、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橡皮奶头,或使用橡皮奶头作安慰物。•十、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我院推行促进母乳喂养的十点措施一、我院制订了母乳喂养的详细规定,并对全院职工进行了母乳喂养知识和技术的培训。二、充分利用孕期门诊、孕妇学校做好母乳喂养宣传工作,把母乳喂养的好处告诉所有的孕妇和家属。三、在产后一小时内开始开始母婴皮肤接触,并协助母亲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四、指导母亲正确的喂奶方式,以及与婴儿分开的情况下进行正确挤奶,保持泌乳。五、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如需分开,不得超过1小时。•六、在无医学指征的情况下,不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喂任何食物和饮料•七、鼓励按需哺乳,不限制时间和次数•八、不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橡皮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九、建立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建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并设立母乳喂养24小时热线电话:8422583,及时提供咨询指导。•十、严格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拒绝接受任何代乳品的馈赠。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50613•实施日期:19951001•颁布单位: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轻工总会••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一)赠送产品、样品;•(二)减价销售产品;•(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第十一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第十二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收回所售产品、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包括工厂制造的和家庭配置的。•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置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内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销售:指产品的推销、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的社会联系和情报服务。•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加强新生儿管理,降低新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根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规定。•1.孕妇分娩时,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2.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3.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4.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5.新生儿病房(室)要严格落实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6.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员身份进行有效识别。•7.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8.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9.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10.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11.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12.对于死胎和死婴,工作人员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13.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工作人员,医院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孕妇学校管理制度•孕妇学校是对孕妇进行健康教育的场所,是为了保证孕妇孕期健康,防止新生儿出生缺陷和新生儿疾病的发生,防止孕期传染病的母婴传播,以保证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为了保证孕妇学校的健康教育质量、条件和设备,特制定东昌府区中医院孕妇学校管理制度。•(一)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孕妇学校制度与常规。•(二)针对妇女妊娠的不同时期,分别开设孕早、中、晚期和产后培训班,不同班别宣教重点应各有侧重。•孕妇学校管理制度•(三)对健康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对参加授课的孕产妇进行孕产期保健知识的问卷测试,评价健康教育的效果。•(四)每季度随机抽取一个班进行满意度调查,根据常见问题及满意度调查表,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以调整改进工作。•(五)每次授课必须派发宣教资料,并制作健康教育处方及孕产期健康教育宣传
本文标题:母乳喂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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