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法制史复习要点专题归纳
复习要点专题归纳(一)一、法律指导思想法律思想是历朝历代制定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可以说,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所决定的。在学习各朝代的法律制度之前,首先要清楚地知道这个朝代的主导法律思想是什么。在本课程的内容中,法律指导思想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大家只要记住课本中提到的以下内容即可。(一)商朝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思想。(二)西周的法律思想是明德慎罚。大家要明白明德慎罚的含义。(三)战国的法律思想是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重其轻者(四)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是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要理解其中每一点的含义。(五)从两汉开始,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大家要特别注意这一章的法律思想内容,即1、约法省禁2、德刑并用3、顺天行刑(六)从汉朝起至近代,统治中国的法律的思想一直是封建正统的儒家思想。(七)太平天国时期制定法律时,既考虑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又考虑保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八)晚清时期的法律思想既有农民朴素的平等思想,又有基督教的教义,甚至还有大量的封建主义思想二、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需要我们掌握的内容。首先要记住历朝历代法律形式的名称,其次要明确区分不同名称所代表的具体含义。(一)夏朝的法律形式是誓,商朝除了誓外,还有诰和命。西周在此基础上,出现了礼、遗训和殷彝。它们的含义分别是: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2、诰,周王对下级所训话。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5、遗训,先王的遗训。6、殷彝,法律中有利于统治者的内容。(二)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2、令、制、诏(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3、式(最早出现于秦)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三)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5、春秋经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一《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6、法律解释,注意不同于秦的法律答问。(四)至于晋代的法律形式,我们只要记住它们的名称就可以。1、律,《晋律》。律是固定性的规范。2、令,《晋令》。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3、故事,《晋故事》4、式(五)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六)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1、赦,凡有关罪与罚的规定。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三、立法概况(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并不是禹制定的,而是启为了悼念其祖先命名的法律。古文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二)“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也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刑法的总称。盘庚迁殷时,对“汤刑“作了调整,增加了制裁大臣不遵守法纪的内容。“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即刑书九篇,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西周时期有一部重要的法典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吕刑》。它是当时的大司寇吕侯制定的,他吸收了前代的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四)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制定的法律很多,大家要区分清各国的法律名称。1、郑国出现了两件大事,一是子产铸刑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二是邓析造竹简。2、晋国(1)晋文公4年,作“被庐之法”(2)赵盾制定《常法》(3)范宣子制定刑书(4)公布范宣子的刑书3、楚国(1)楚文王时作《仆区法》(2)楚庄王时作《茆门法》(3)楚悼王时命吴起变法(4)战国时期,楚怀王曾令屈原作宪令,未成4、魏国(1)李悝制定《法经》(2)魏惠王制定治国之法(3)魏襄王时有大府之法(五)秦朝的立法主要有(1)秦简公7年,颁布“初租禾”,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这是秦国最早的封建性法令。(2)秦献公时,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3)秦孝公时,商鞅变法改革,制定《秦律》。(六)汉朝的立法比较多,主要记住(1)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2)汉律六十篇,大致奠定汉律的规模。有《九章律》9篇,刘邦命叔孙通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作《朝律》6篇。(3)汉文帝7年,制定《酬金律》。(4)汉武帝时定《左官律》。(七)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需要特别注意,这个时期所立之法的体例有所变动,改变了以前不合理的体例编排。魏律将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汉律不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晋律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北魏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它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北齐律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八)隋朝先后制定了《新律》、《开皇令》、《开皇律》、《大业律》和《大业令》。需要大家清楚的记忆。(九)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发展,法律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此时期的立法很多,随后制定了《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贞观律》、《贞观格》、《贞观令》、《贞观式》、《永徽律疏》、《唐六典》三十篇、《大中刑律统类》。其中最重要的《唐律疏义》。课本对《唐律疏义》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作了详细的介绍,需要大家重点掌握。(十)宋朝的立法比较有特点,首先它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赦、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其次,宋朝的以赦代律,进行“编赦”。赦是皇帝发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赦是对于散赦的汇编,是使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赦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十一)至于元朝的立法概况,我们只需要此时制定的几部法典包括《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和《大元通制》。(十二)明朝的法律主要是《大明律》,该律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30卷,460条。它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所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除此之外,还有大诰的制定,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四篇,共236条。(十三)前清的法律主要是《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门,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十四)晚清之后,大家要主要宪法性文件的制定。(十五)鸦片战争后清朝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2)《谘议局章程》(3)《资政院院章》(4)《内阁官制》(5)《十九信条》(十六)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文件是(1)1911年12月3日通过并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约法(2)在修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政府组织大纲》的基础上,于1912年3月8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十七)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主要制定的法律有(1)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2)袁世凯时期修改《大清新刑律》,改名为《暂行新刑律》(3)1922年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这是转化民国法制史上有名的“贿选宪法”,也叫做“曹锟宪法”。(十八)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需要掌握的法律主要是《六法全书》和“五五宪草”。(十九)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此外,还要掌握土地立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兴国土地法》、《土地暂行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四、刑法制度夏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3、“昏、墨、贼,杀”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商1.刑名(1)死刑a、斩、戮b、炮铬c、醢d、脯e、劓殄(2)肉刑a、墨刑b、劓刑c、剕刑d、宫2.徒刑3.罪名西周1.刑法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2.刑名(1)死刑,对公族在远郊施用绞,以全其尸。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斩、弃市、磔、膊、焚等。(2)肉刑,仍用商朝的墨、劓、剕、宫。(3)流刑(4)徒刑(5)拘役(6)赎刑(7)没为官奴婢3.罪名秦1.定罪量刑的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4)并合论罪(5)共犯加重(6)自首减刑(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2.刑名3.罪名(秦朝的罪名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主义)隋1.规定“十恶“、“八议“之款,以加强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和保障地主阶级的特权。(1)《开皇律》援引魏律的八议,使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官当”的特权。“例减”是指在八议的范围之内和官位七品以上都减一等;“听赎”指官位九品以上可以用金银赎罪;“官当”即用官品来折抵徒刑。有了上述规定,贵族官僚地主即使违法犯罪,也可以逃避刑罚的制裁。(2)《开皇律》设置了“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目的为了镇压侵犯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2.改革刑制,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体系。《开皇律》确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名。这一刑制改革,从法律上最后废除了墨、劓、刖、宫等肉刑,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唐《唐律疏义》的内容宋1.加重对“盗贼”的处罚,严酷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2.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开始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3.实行“盗贼重法”,即在“重法地”实施盗贼犯罪的,加重处罚。4.“凌迟“入律,恢复肉刑,刑罚更加滥酷5.推行“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6.施用“刺配之法”,就是一种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刺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墨刑的复活。7.采取“凌迟”处罚“口语狂悖致罪者”。明1.严酷镇压维护君主专政统制的反抗行为。2.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3.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1)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2)《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3)严禁内外官交结。“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4)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规定“凡除授官职,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4.严厉惩治贪官污吏。(1)《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重惩处。(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40贯即处斩刑。(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
本文标题:法制史复习要点专题归纳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2385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