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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解读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李秀忠2014.12青海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解读•利益导向政策的构成•政策对象、条件及主要内容•利益导向政策落实的重点环节•监督评估•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一、利益导向政策的构成•国家“三项制度”•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农牧区双女户结扎奖励•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城乡独生子女、农牧区双女户子女参加医疗保险补助•其他二、政策对象、条件及主要内容•(一)奖励扶助。•政策对象:为对农村牧区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55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包括夫妻一方在农牧区的半边户。(一)奖励扶助•对象条件:政策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户口性质: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生育状况:(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以生育发生时省级计生法规或之后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文件为准);•3.子女数量: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合法生育或合法收养,不包括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4.年龄界限: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国家人口计生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人口发〔2004〕39号)(一)奖励扶助类型对象标准经费来源文件农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农村地区的生有一个孩子或者两个女儿、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55周岁的农村夫妻国家960元/人/年中央80%,省20%省级增加200元/人/年省财政80%,州县20%青财行字(2012)63号半边户半边户在农村居民一方生有一个孩子或者两个女儿、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55周岁的国家960元/人/年中央80%,省20%省级增加200元/人/年省财政80%,州县20%青人口发(2011)63号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补助1160元(一)奖励扶助•基本原则•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一)奖励扶助管理制度:•三级审核(村、乡、县审核、公示)•四权分离(卫生计生部门确认资格,财政部门管理资金,金融机构发放资金,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社会监督)(一)奖励扶助•工作程序•对象资格确定•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录入变更、报送回访6个步骤17个环节。•新增对象确认: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省地审核校验;•三榜公示:“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往年对象年审:与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同步进行,主要由村、乡两级完成,县级质量抽查。资格确认程序:“6步17环”本人申报1月15日前1调查摸底2本人申报村级评议2月15日前3村居委调查评议4第一榜公示5报个人材料到乡镇乡级审核2月28日前6计生办初审7入户调查走访8审核小组审核9第二榜公示10报个人材料到县县级确认3月15日前11县级计生部门复核12第三榜公示13县级计生部门确认录入变更4月15日前14县级组织信息录入报送回访5月10日前16市县报送数据申请人所在村(居)、组同时公示15省市组织校验审核17确认回访(一)奖励扶助•数据上报,资金申报、核拨与发放。•基本原则: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职责分工•计生部门:编制资金需求计划;•财政部门:预算决算,及时拨付,加强监管;•代理机构发放:由省级计生、财政部门统一确定,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直通车”发放。(一)奖励扶助信息反馈资金发放情况要按期向上级卫生计生和统计财政部门反馈,并录入系统(一)奖励扶助日期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1月15日前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月30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对象(包括上年奖励扶助对象)资格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2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确认。3月15日前县级审批确认。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告本年度“三项制度”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退出处理。3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象资格和退出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地、省督促。4月10日前省级会审数据4月15日前市、州和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汇总分析和下载数据,对政策对象户信息进行备份5月10日前报送信息。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向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特别扶助、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人数和资金测算汇总表(一)奖励扶助日期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5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特别扶助、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人数和资金测算汇总表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8月30日前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理发放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2月31日前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各项资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特别扶助、奖励扶助、少生快富金发放情况花名册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分别导入特别扶助、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管理信息系统。发现有误的停止发放,并在系统更正。下年1月10日、20日、31日前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分别向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和反馈上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填报相应的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9月10、20、30日前县级、地级、省级分别向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人数测算汇总表和资金测算表(二)特别扶助•政策对象:为城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以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二)特别扶助•特别扶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者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合法生育或收养,再婚家庭和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或收养数量计算。再婚家庭符合条件未生育一方纳入);•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及以上)。(二)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其残疾子女康复,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二)特别扶助类型伤残死亡经费来源文件城镇270元/人/月,3240元/人/年340元/人/月,4080元/人/年中央80%,省20%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农村牧区150元/人/月,1800元/人/年170元/人/月,2040元/人/年中央80%,省20%政策内容主要是资金补助,加之社会关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3600元/人/年二级2400元/人/年三级1200元/人/年(二)特别扶助•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与奖励扶助相同。•注意•资格确认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改进。新增对象确认时,村(居)评议申报后,县乡两级同时入户核实,避免多次上门;在认真组织村(居)评议的基础上,可不公示。往年对象年审时,信息清楚的,可不要求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入户核实工作与慰问回访活动结合起来,提供精神慰籍。•同时符合奖扶、特扶资格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扶范围,不能重复执行。(二)特别扶助•并发症人员与其他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同步进行,数据同期上报;对往年对象进行回访,不再符合条件的申报退出•对新增申报人员,按照政策口径和程序要求,做好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等工作,确保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不错不漏。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组织鉴定•已经鉴定并确定等级的并发症人员,原则上不再重新组织鉴定。对需要组织鉴定的,均进行个案处理,不集中组织鉴定(三)少生快富政策对象农牧区放弃生育三孩或二孩的家庭(三)少生快富•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的地区。•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3.夫妻双方按照各地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按照当地生育政策的规定,还可以申请生育第二或第三个孩子。•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4.自愿放弃生育第二或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青海农村家庭可以申请放弃生育二孩奖励,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可申请放弃生育三孩奖励。•——《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及目标人群基本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21号)(三)少生快富类型对象标准经费来源文件农牧区独生子女家庭国家3000元/户,一次性中央80%,省级20%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标准的通知青财行字(2012)63号省级增加3000元/户,一次性省级80%,州县20%农牧区放弃三孩少数民族牧民家庭国家3000元/户,一次性中央80%,省级20%省级增加1000元/户,一次性省级80%,州县20%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一次性奖励(三)少生快富•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与奖励扶助相同。•注意:青海省普遍允许生育三孩的少数民族牧业区共1个市、6个民族自治州的32个县、182个乡镇、932个村。部分涉及的县、乡中部分乡镇或村不属于此范围(见附录)(四)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政策对象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子女或父母死亡、伤残的家庭(四)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对象条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农牧民计划生育家庭(符合生育政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2.独生子女、双女伤残家庭: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伤残(四级及以上),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3.双女户子女死亡家庭:农牧民双女户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绝育后,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年龄14周岁以上。•4.独生子女、双女父母伤残家庭: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户夫妻家庭一方自愿绝育后,夫妻一方伤残(四级及以上)或患特殊重大疾病不能正常劳动,子女未满18周岁。•5.独生子女、双女父母死亡家庭: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户夫妻家庭一方自愿绝育后,夫妻均死亡,子女未满18周岁。(四)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类型对象标准经费来源文件农牧区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子女死亡当年起,不低于600元/户/年省财政,达到奖励扶助年龄后纳入奖励扶助范围青海省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青政(2007)39号青人口发(2007)112号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子女伤残家庭1000元/四级、2000元/三级、3000元/二级、4000元/一级/户,一次性省财政,达到奖励扶助年龄后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农牧区双女户子女死亡家庭1000元/户,一次性省财政,达到奖励扶助年龄后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父母伤残家庭1000元/四级、2000元/三级、3000元/二级、4000元/一级/户,一次性省财政,达到奖励扶助年龄后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父母死亡家庭最后死亡一方当年起,不低于2000元/户,至子女满18周岁止省财政。可纳入农村五保(四)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与“三项制度”基本相同。
本文标题:青海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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