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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安全文明施工 > 03EPC总包商的融资策略与项目资金管理
1EPC总包商的融资策略与项目资金管理1从“垫资”承包到带资承包在我国建筑市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由于“垫资”现象曾经给国内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许多问题和危害,国家主管部门严令禁止任何建设单位以垫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或者写人工程承包合同,禁止施工单位以垫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垫资”承包与带资承包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的资金运作的目的和方式不同。垫资是责权不清晰、收益不明确情况下的一种被动的盲目出资行为,曾经是建设单位盘剥建筑企业利润的手段或建筑企业低水平恶性竞争的手段,最终可能演变成债务。带资是在明确收益情况下的一种投资项目的方式,为承包人提供了根据自身专业优势和资金实力扩大利润空间的机会,带资承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承包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竞争优势。1.1国内“垫资”承包现象的历史渊源建国初期,以建设单位自营方式为主,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设计人员、施工人员,自己招募工人和购臵施工机械、采购材料,自行组织工程项目建设。从1953年至1965年,实行以建设单位为主的甲、乙、丙三方制,甲方(建设单位)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乙方(设计单位)和丙方(施工单位)分别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技术、经济问题,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协调和负责解决。从1965年至1984年,实行以工程指挥部为主的方式,把管理建设的职能与管理生产的职能分开,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期间设计、采购、施工的管理,项目建成后移交给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运营。2我们国家有很大一批建设项目是在以上几种管理模式下建成的。在这三个时期,工程承发包和工程建设管理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建设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都由政府直接负责管理,建设投资也是由政府根据国家建设的宏观计划进行划拨的,工程施工单位生产经营的目标就是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不存在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承包建设项目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垫资承包是不可能发生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方针以后,20世纪80年代初,工程建设领域开始推行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先后经历了探索、试点、推广三个阶段。近20多年来,建设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一系列的指导文件、规定和办法指导和推动了建筑市场改革和建筑企业市场地位的确立。建筑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确立之后,国内建筑市场变得越来越活跃。由于建筑业是一个劳动密集程度很高的行业,进入门槛较低,从业人数一直处于快速增长之中。从业人数的增多,一方面反映了建筑业的发展速度,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由于国内大多数建筑企业一直在低水平上过度竞争,使得建设单位在选择建筑企业时具有较大的余地。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与其实际能够投入建设的资金数量存在着较大的缺口。因此,一些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要求建筑企业垫资。而建筑企业迫于竞争与企业生存的压力,只能答应以垫资承包的方式承接工程。久而久之,垫资承包成为建筑业内的“潜规则”而一度在国内建筑市场盛行。1.2国内“垫资”现象的表现形式3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明目张胆的垫资承包现象已不多见。但是变相的垫资承包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2.1以阴阳合同(黑白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建设单位希望中标的建筑企业能够垫资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但受制于政府关于垫资承包的禁令,无法将这些要求明确写入正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于是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企业在正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之外再签订一个合同,在之后这份合同中加入有关垫资承包的条款。这两份合同即所谓的“一阴一阳”合同(阴阳合同)或“一黑一白”合同(黑白合同)。甚至有些建设单位干脆连“黑合同”也不签,口头要求建筑企业垫资承包,建筑企业迫于竞争压力和自己的劣势地位,只得答应。这样的操作存在许多隐患,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建筑企业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1.2.2以支付合同定金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以需要建筑企业保证履约为由,要求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相当数量的定金。所谓定金,是签订合同的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并保证自己的履行而预付给合同另一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额。定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收回或抵作合同之价款。但是在许多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些建设单位往住以建筑企业应该支付定金为由,让建筑企业先期投入一笔巨额的建设资金作为定金,实际上就是垫资,形式上的定金成了实质上的工程建设资金。合同定金成为建设单位规避政府监管而采用的一种垫资承包方式。1.2.3以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鉴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以保证工程4质量为由要求建筑企业支付相当数额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建设部与财政部2005年1月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定义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由此可以看出,应是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是在不少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往往在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已设立了将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仍额外地要求建筑企业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供一笔数额巨大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实际上这笔资金被投入到工程建设之中。所谓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成为变相的垫资。1.2.4以参建、联建房地产项目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在一些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与承包企业签订所谓的“房地产参建合同”,双方在参建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企业参与建设该房地产项目,并详细规定了参建面积、参建楼层和方位、参建单价和总价款、参建款的支付方式、参建房的交付期限、双方特殊约定等等。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为了规避政府监管的变相垫资承包方式。这种假参建、真垫资的行为性质主要采用以下形式:1、承包企业向开发商支付参建款,不是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分期、分批地进行,而是在合同签订后、工程正式开工前由开发商向承包企业一次性收取完毕。2、双方有时在房地产参建合同中作特殊约定,比如规定在约定的某个期限内,由开发商以参建款之本金加利息的总价,向承包企业做出一次性5回购。3、开发商延长进度款的付款周期,把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延长至3个月甚至6个月。4、降低进度款的付款比例,有的项目开发商仅付65%的月进度款。1.2.5以房地产预售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有的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与承建企业签订所谓“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预售房屋的室号、面积、预售单价和合同总价、交房期限,甚至还约定了交房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等。这从表面看来是合理的行为。但在一些工程实践中,开发商不以正常的预售价签订预售合同,对承建企业的预售价通常是大大高于正常预售价,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也不列明承建企业分期付款的条款。实际上双方也不会将回购条款作为特别约定之条款直接列入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而是私下另立一份协议,名义上的购房款实际上是建筑企业垫付的建设资金,其实质上仍然是垫资承包。1.3带资竞标对要求EPC总包商具备强大的融资能力在典型的EPC模式下,总承包商的融资能力也是竟标时业主考察的因素之一。具有强大融资能力的总包商有更多潜在的资源化解未来可能的项目风险,承担凤险的能力更高,可以分担更多的项目风险。业主可以通过让融资能力强的总包商中标而最大限度的转移或化解项目风险,而且强大融资能力本身就是企业信誉和实力的表现。因此,从竞标的角度讲,EPC总包商如果具备强大的融资能力,将更有可能中标。尽管在EPC模式下业主并不公开要求EPC总包商垫资承建,但是现实6中“里程碑式”付款方式或每6个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等方式就使得承建商不得不自筹巨额的流动资金来解决两次付款期间的工程建设费用,业主也可能由于某些客观因素出现暂时的支付困难。在业主不能及时支付时,为了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EPC总包商需要垫资投入工程建设,这也就需要EPC总包商具有强大的融资或资金运作能力。总之,无论是竟标还是保障EPC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EPC总包商自身的融资能力和对项目资金的运营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2EPC总包商的融资渠道与融资策略自有资金包括现金和其他速动资产以及可以在近期内收回的各种应收款等。企业存在银行的现金通常不会很多,但某些存于我银行作透支贷款、保函或信用证的担保金等冻结资金,如果能够争取早日解除冻结,也属于现金一类。速动资产包括各种应收银行票据、股票和债券(可以抵押、贴现、交易而获得现金的证券),以及其他可以脱手的存货等。各种应收款,包括已完合同的应收工程款、近期可以完工的在建工程款等。企业已有的施工机具设备,凡可以用于本工程者,都可以按照拟摊入本工程的折旧值作为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无筹集成本,风险较小,利用自有资金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回报。但是承包商的自由资金通常是有限的,且国内很多工程需要承包商垫资,因此利用其他途径获取资金的能力非常重要,尤其对承包商竞标的成功起着很大作用。承包商可以通过国内金融机构和国外金融机构融资,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72.1利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融资2.1.1利用财政部贷款与商务部贷款我国财政部有少量对外承包企业周转金贷款,商务部有少量国际经济合作基金贷款,如果承包的是国外工程,可以争取申请这些低息贷款。2.1.2利用商业银行贷款一、利用短期透支贷款这种方式适用于每月按完成工程量贷款的项目,可由有信誉、有实力的企业担保向国内商业银行获得透支贷款。二、利用抵押贷款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可用设备、厂房、房产等固定资产作抵押向国内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通过银行指定或推荐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后就可能得到此类贷款。三、利用我国材料及设备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又称对外贸易中长期贷款,是本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的并由国家承担信贷风险的一种贷款。是扩大出口的一种重要力量,出口信贷是一种与本国出口密切联系的信用贷款,它受到官方资助,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出口信贷机构,负责出口信贷的管理和经营业务。根据接受信贷的对象来划分,出口信贷分买方出口信贷和卖方出口信贷。买方出口信贷的具体方式有两种:1、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贷款,并由进口方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为该项贷款担保,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定的成交合同中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贷款直接付8给出口商,而进口商按合同规定陆续将贷款本利陆续偿还给出口方银行。这种形式的出口信贷实际上是银行信用。2、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进口方银行为进口商提供信贷,以支付进口机械设备等的贷款。进口方银行可以按进口商原计划的分期付款时间陆续向出口方银行归还贷款,也可以按照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还款办法办理。而进口商与进口方银行之间的债务,则由双方在国内直接结算清偿。这种形式的出口信贷在实际中用得最多,因为它可以提高进口方的贸易谈判效率,有利于出口商简化手续,改善财务报表,有利于节省费用并降低出口方银行的风险。卖方出口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使用卖方信贷,进口商在订货时须交一定数额的现汇定金,具体数额由购买商品所决定。如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定金以外的贷款,要在全部交货或工程建成后陆续偿还,一般是每半年偿还一次。使用卖方信贷的最大好处是进口方不须亲自筹资,而且可以延期付款,有效地解决暂时支付困难问题,不利的是出口商往往把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保险费、管理费等都打入货价内,使进口商不易了解贷款的真实成本。我国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很多情况下承包的是国际工程,在国际工程承包经营中需要大量的材料、设备,利用我国出口信贷既利于我国材料、设备的出口,又利于我国EPC工程总承包企业节省资金,还能使承包工程顺利进行。现在,我国已专门成立了进出口银行来扶持我国的出口贸易,同时也为我国承包商利用我国出口信贷提供了便利。92.1.3利用信托机构融资2.1.3.1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是信托机构开办的一项主要信托业务,它是信托机构利用吸收的一般性信托存
本文标题:03EPC总包商的融资策略与项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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