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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第2讲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副本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学习思考提高发展第二讲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一节中国共产党的地位与组织制度一、中国共产党的地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大的政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在中国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西方执政党的特点:(1)执政党地位的合法性基础是普选;(2)轮流执政,执政党与政府的联系是暂时的;(3)执政党的权力是有限的——只局限于国家的行政机关;(4)执政党对政府的领导是间接的,双方在职能和载体上是分开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具体表现为它对国家各方面事务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二、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党的性质和使命决定的:在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处于领导地位;无产阶级政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代表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共产党能够把无产阶级改造成为领导阶级;共产党能够把无产阶级组织起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来源于中国共产党的战斗性和组织能力。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胜利的根本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三、中国共产党与西方国家执政党的区别从政治权力结构的横向关系看,中国共产党掌握了立法、行政、司法、军队等全部国家权力。西方国家的“执政”只是指掌握了国家的行政权或还有一部分立法权。从政治权力结构的纵向关系看,中国共产党掌握了从国家的整体到国家的各个部分(在我国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全部国家权力。西方的执政党只是掌握了中央或联邦整体的行政权力。从执掌国家权力方式看,中国共产党有条件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比较直接的领导。西方国家执政党对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的领导,主要是以各种间接的方式进行。从对执政党地位合法性的理解及相关政治措施的采取的角度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是通过长期艰辛的武装斗争取得;西方国家强调执政党地位的所谓的竞争性。四、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即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民主集中制的意义:能够提高党的战斗力;能够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思想统一;能够实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从而为党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创造不同的政治局面提供了可能性。主要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第二节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包括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组,党组织内部还设有相应的工作部门,必要的时候还设立有临时工作机构。中国共产党按照行政区划自上而下建立了独立的完整的组织系统,即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通过这一组织系统行使对国家和全社会的领导。一、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组成――代表。全国代表大会的会议和职权: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二)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的组成。中央委员会的会议和职权: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就内政、外交、经济、国防等各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推荐出任最高国家政权机关领导职务的人选;对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性: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党的全部工作,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几乎包括了全国最重要的政治人物;是产生其他重要中央领导机关的机构,是赋予最高政治领导人政治合法性的最终机构;召开中央委员会最方便和最富有效率。(三)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抗日战争以后,中共中央的核心领导机构是由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和任弼时组成的中共中央书记处,时称“五大书记”。1950年任弼时去世后,陈云补入中共中央书记处。从30年代中期开始,毛泽东就居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层的中心领导位置。从1945年中共七大开始,毛泽东是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又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席。至1956年中共八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取代原中央书记处的作用,而书记处成为负责日常工作的机构。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主席,但不再是中央书记处主席。中共中央另设一总书记(由邓小平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文化大革命”时期政治环境特殊。中共九大和十大的党章已无中共中央书记处设置的规定。中央文革小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挥了非同小可的作用。“文化大革命”结束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中共中央的领导制度而言,以1987年为界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行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领导下的中共中央书记处负责制度。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设立中央书记处。中共十二大正式取消了自1945年中共七大以来直到“文化大革命”后存在的中共中央主席职位。从1987年开始中共中央实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负责的制度。(四)中央委员会主席和总书记从1949年到1982年,中共中央的最高政治职位一直是中共中央主席。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规定设立中共中央总书记,是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书记处的总书记,并不是中共中央的最高领导人。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正式取消了自1945年中共七大以后的中共中央主席职位,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成为中共中央的最高负责人。(五)中央书记处1945年,中国共产党的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决定设立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的常设机构,处于最高领导地位。1956年党的八大设立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成为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的机构。“文革”中书记处被“中央文革”小组取代。中共九大、十大、十一大修改的党章取消了中央书记处的设置。1980年2月恢复中央书记处的设置,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共十三大将中央书记处的性质修改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六)中央军事委员会建国以前,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初期,设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1954年中共中央恢复设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和中共最高军事统率机构并立的制度一直实行到1975年。1975年和1978年制定的宪法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83年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党内与国家体系内两个中央军委并存。二、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除中共中央外,中国共产党基本上按照行政区划在乡以上各级建立其地方组织:省委、市委、地委、县委、乡党委等。这些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组织体系中的基本构成,它们分别承担着对该地区的全面领导和决策。1955年年中,中共中央决定在省、市中共委员会中设立书记处,书记处由书记和副书记组成,职责是组织省、市委决议的执行和检查执行情况,在省市委已决定的方针政策之下处理各种日常工作。省、市委的书记处是省、市的领导核心。中共八大规定省级中共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余皆2年,中共九大、十大、十一大均规定中共县以上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中共十二大及以后规定县以上各委员会每届均任期五年。“文化大革命”后地方各级中共组织均不再设书记处和候补委员。(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组成。职权:(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2)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3)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5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二)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委员会是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职责:(1)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保证国务院和上级政府指示在本地区的实施;(2)对地方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向地方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3)协调本地区各种组织的活动;(4)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三)地方各级党委常务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前设书记处。地方核心领导机构。党的地方各级经常性、常设性的领导机关,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由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委员组成。由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三、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按照地域和单位原则在基层单位所建立的组织。有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三种形式。(一)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按行政区划设立。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属于中国共产党地方党组织的范畴。(二)机关中的中共基层组织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共委员会。当时决定设中央人民政府党委会,下设6个分党委:政治法律委员会分党委,财政经济委员会分党委,文化教育委员会分党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直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分党委,政务院直属机关及人民监察委员会分党委,中国人民大学分党委。1952年4月,中央(包括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机关统一成立中央直属总党委,属下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党委、中央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分党委和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机关分党委。机关中的中共基层组织“文化大革命”以后,中央机关分别成立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委员会,简称“中直机关党委”,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委员会,简称“国家机关党委”。中共中央机关和国务院各部、委、署、行等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公司等则分别以部级为单位成立党委会。在领导体制上,各部门党委会既接受中直党委或中央国家机关党委的领导,又接受本部门党组的领导。中直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均由中共中央委派,受中共中央直接领导。1988年2月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党委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党委改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分别简称“中直党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机关不分系统,成立统一的(省、市、县等)直属机关党委或党工委。在一些非固定性的组织中,也成立党组织以领导这些组织的活动。(三)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改革开放前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1952年“五反”运动结束后毛泽东提出“在一切大的和中等的私营企业的工人店员中建立党的支部,加强党的工作。”对没收、接管的企(事)业单位,各地在50年代前期也无统一的管理模式。东北实行的“一长制”与华北实行的“党委制”是50年代初期具有代表性的两种企业领导模式。1955年l0月,中共中央根据企业中存在多头管理、党政关系混乱的现象,决定实行“一长制”。1956年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在经济战线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于是中共八大决定在一切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度。”改革开放后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80年代改革以后,逐步提出了厂长(经理)负责制体制。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此做了肯定。其后在高校等事业单位也实行校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制等试点。对企事业单位的中共组织由过去的领导作用改为“保证和监督”作用。经过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中共中央重新调整了企业及事业单位的领导体制,企业及事业单位中的中共组织是“政治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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