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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越政办发〔2010〕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绍兴市越城区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公司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区纪委、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31日印发(共印25份)绍兴市越城区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投融资公司的监管,促进国有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绍兴市越城区国有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区投资公司),是指由区政府全资设立或控股设立的企业法人。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区投资公司主要是本区城中村改造、农民解困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融资平台和建设实体,按照“背靠政府、面向市场、政企分开、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财政拨款、土地房产增值、建设工程收益和其他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用于各项建设和其他业务。第四条越城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投资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投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区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等基础管理工作,通过派驻财务总监、董事、监事等方式,依法对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融资(担保)业务、债务平衡、资金控制、成本核算等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区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区投资公司按照市场运作、依法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第七条区投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分别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公司的有关监督、检查、提议权,董事会按规定向区政府或区财政局报告公司重大事项,报告时须附公司董事会或镇街党委、部门党组的集体决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定期召开,由镇街党委、部门党组拟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向监事会通告。第三章区投资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第八条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接受区政府和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区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区财政局备案。第十条区投资公司对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第十一条执行区政府有关资产调度和收益分配的决定。第十二条对公司的重大事项,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区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区投资公司的资产管理,参照《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区投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财政、会计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司会计核算和管理,如实、及时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按规定上报月报、投融资申请及计划(债务收支计划)、年度预、决算报告,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公司经营情况。第十五条以投入的资本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六条区投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一)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二)公司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国有股权转让;(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四)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五)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承诺或拆借资金;(七)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融资方案;(八)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九)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指标;(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区投资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区财政局报告:(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二)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免;(三)会计政策变更;(四)涉及较大数额的公司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较大数额的公司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章投资和融资管理第十八条区投资公司开展投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循如下报审程序:(一)项目申报。区投资公司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底向区政府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申请,区政府研究决定后批复投资公司;(二)制订计划。区投资公司根据区政府批复的年度建设项目,制订投融资(担保)年度计划。投融资计划要求按照《绍兴市越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越政办发〔2010〕22号)中债务收支计划要求填报;(三)审核审定。区投资公司的投融资(担保)年度计划,区财政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议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下达融资计划(债务计划)到各投资公司;区投资公司应严格执行投融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投融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第十九条区投资公司应于每月末向区财政局报送本月融资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第二十条区投资公司应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偿还等具体管理按照《绍兴市越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越政办发〔2010〕22号)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区投资公司资金运行的监管,每年末应对各投资公司的投融资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订),考核结果由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报告。第二十二条区发改局要加强对区投资公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第二十三条区审计局应对区投资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融资项目有关投资建设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第二十四条区监察局应当依法对区投资公司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区投资公司实际决策者(包括镇街和部门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区投资公司有应当向区政府或者区财政局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或应向区财政局报告的重大事项未报告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主题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为企业性质,其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资产管理体制。第四条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实行民主管理。第六条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第二章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管理体制第七条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授权经营,业务受主管部门指导,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和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第八条资产划入各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各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监督,其企业隶属关系和行业管理关系不变,企业领导班子管理按《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领导班子及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的意见》(市发(2005)10号)和《中共桂林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领导班子及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的通知》(市组通字(2005)35号)执行。第九条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成立后,市财政根据各公司不同情况,拨付一定的开办经费;公司的初期经营费用,经批准后,可从授权经营企业中收取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和产权、股权经营收益中列支。第十条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依《公司法》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下列有关人员按照《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领导班子及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的意见》(市发(2007)63号)任免:(一)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二)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三)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高管人员。政府专题研究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工作字体:【大中小】发布日期:2011-01-18来源:中国·建德作者:胡晓坤1月17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工作。市长洪庆华在会上强调,各国有(投融资)公司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综合经营的理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培育为重点,积极谋划和推进项目,努力成为主平台建设和产业提升转型的主力军。常务副市长章舜年,副市长张文戈、叶万生、郑冰、吕平参加会议并讲话。会上,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城兴城防建设有限公司、桥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和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汇报了各自的投资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市发改、建设、商旅、国土、交通和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围绕各公司的项目安排、市场运作和体制创新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在听取大家的发言后,洪庆华指出,近几年来我市各国有(投融资)公司在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提升尤其是服务业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走出了一条企业化、市场化运作和综合性经营、滚动开发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并初步培养出了一支适应市场需要的国有资产经营队伍。2011年既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更是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攻坚年,各国有(投融资)公司要坚定信心,突出征地拆迁、融资和完善机制等重点,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努力成为主平台建设和产业提升转型的主力军。洪庆华强调,各国有(投融资)公司一是要切实承担起城市建设、城乡统筹、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实现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双重目标。二是要树立综合经营理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市场主体的要求,切实增强独立经营和自主经营的能力,加快做强做大。三是要以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培育为目标,突出经营性项目和区块开发综合配套项目两大重点,把握全市发展的大局谋划和推进项目。四是各公司要坚持竞争与合作相结合,既要积极展开竞争,又要相互合作,共同做大,特别是要拓宽眼界积极与外地企业开展合作。五是在实施项目上,要把生态环境和项目的品位、品质摆在第一位置,绝对不能以牺牲环境、品位和公建配套为代价,片面追求开发和投资的产出。洪庆华要求,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对各国有投融资公司的考核办法,进一步理清投资主体与财政、政府之间的关系。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千方百计为各国有投融资公司的发展做好服务与保障工作。据初步计划,2011年各国有投融资公司安排实施项目66个,具体涉及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平台基础设施配套、现代服务业发展、社会事业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相关链接: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
本文标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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