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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一、道路交通负责部门: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一)加强源头监管,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抓好专项行动与文明示范公路创建、整治大型车辆行车秩序等活动的结合,确定重点区域、重点道路、重点车型、交通安全服务站的整治。(公安部门负责)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加强“三品”的进站安检工作。(交通部门负责)(二)加强隐患排查。加大对危险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记录建档并提出整治意见和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做好公路水毁路段的恢复,加强对漫水桥的监管,对短期内难以治理且危及行车安全的水毁路基缺口和漫水桥,在安全距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超长隧道、超长桥梁、高边坡施工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交通部门负责)(三)加大客货运驾驶人管理力度。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做好当前汛期安全防范教育,针对汛期道路运输天气特点,及时制定安全行车预防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因自然灾害处置不当而引发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继续开展“驾驶人安全承诺”行动,制定驾驶人严格履行安全承诺管理措施,发动群众监督驾驶人安全承诺执行情况,全方位督促驾驶人履行安全承诺。(交通部门负责)(四)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充分发挥电子监控手段,增设电子监控设备,每个大队至少设置两处以上测速点,每天测速时间不少于6小时。全面启动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安全服务站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逢车必查,利用服务站平台,加强公安交警与交通路政的联勤联动(公安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工作,加强GPS终端系统安装和管理,作好运行监控,实现全省三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开行的各条线路分段限速。加快波形防护栏等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进度。(交通部门负责)(五)加强高速公路网运行监督管理。督促高速公路业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高速公路视作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路段管理按照企业生产车间、班组管理模式,实现路段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监督业主做好安全宣传和检查工作。重点通过收费站、服务区、交通广播电台、可变情报板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坚决查处违反高速公路路政、运政管理的行为。加强通行高速公路的超限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运输行为不影响公路安全。做好路面巡查工作。坚决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叫卖物品。督促业主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提升改善路况,重点加强对隔离栅、波形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养护符合高速公路规程规范的要求。(交通部门负责)(六)加强公路施工建设管理严格监督业主及涉路施工企业落实公路维护改造施工管理规程规定,强化对维修施工路段的监管,严格审批涉路施工项目有关报批手续,监督业主及施工企业设置和管理好施工警示标志标牌,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人员,加强对过往车辆通行疏导和施工现场旁站,防止因公路施工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营运高速公路上的桥梁、隧道要进行专项检测。(交通部门负责)(七)加大驾驶人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管控力度。强化重点线路、旅游热线的安全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驾驶人驾驶资格与准驾车型不符以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违法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加大违法行为的抄告、转递、限期处理、限时反馈、验收等环节的执行力度。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以规范大型车辆行车秩序为重点,对违反限速规定、不按规定超车、客运车辆超员、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以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负责)二、水上交通负责部门:交通运输厅强化两客一危船舶的监管,督促现场管理人员到位;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六不发航”、“救生衣行动”、“客渡船签单发航”、“第一次洪峰超过警戒水位线停航”和“停航封渡和减载”、汛情传递、蓄放水预警等安全制度的落实,全力确保重点水运在建项目施工安全,进一步强化安全应急处置。三、煤矿煤矿日常监管和事故查处负责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一)全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省政府即将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将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全面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即将出台《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从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劳动组织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我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要求煤矿必须配备“五长”(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五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五队”(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队)。(二)全面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即将出台《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加强指导白皎煤矿国家级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要求各地全面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逐县、逐矿对尚未完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产煤县(市、区)和煤矿制定达标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达标时限。峨眉山、达县、荣县、盐边、旺苍、泸县今年底前必须完成省级瓦斯治理示范县建设达标。抓好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三)继续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高效矿井建设工作。各煤矿企业标准化建设必须实行“班评估、旬检查、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同工资挂钩。各煤矿监管部门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现状严重滑坡的矿井,责令停产整改,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和建设。对于发生事故的矿井,重新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文件精神,必须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全面实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四)着力加强煤矿技术管理和培训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9万吨以下建设矿井必须至少配备1名煤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它建设和生产矿井必须至少配备2名煤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县乡煤矿监管人员培训工作。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每年对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五)全面开展煤矿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治。8月3日至8月18日,四川煤监局组织对自贡市荣县、广安市华蓥市等12个重点产煤县(市、区)进行异地交叉专项检查和监察。由8个局领导组成的8个“打非”专项督查组继续对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落实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抓好“三推进”、“三加强”、“两个强制淘汰”、“一项强力推动”工作。各煤矿企业每周、乡镇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作,县(市、区)每月抽查不少于辖区煤矿的30%,市(州)每月抽查不少于辖区煤矿的10%。省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六)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严格事故矿井复产验收安全基本条件把关,对事故矿井要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凡事故超过省下达控制进度指标的县(市、区),再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30天以上,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90天以上,并依照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从重处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小煤矿整顿关闭负责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编制“十二五”全省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列出“十二五”期间关闭淘汰计划。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要求,全力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行煤矿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对达不到国家最低资质的煤矿企业强制淘汰。四、非煤矿山负责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深刻吸取涪江锰污染事件教训,加大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四个督查组,于8月1日至15日对部分市州进行督促检查,重点对下游有居民、重要工业设施、饮用水源的尾矿库(包括锰渣库)、地下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排土场等场所进行检查。尾矿库重点检查:是否有满足汛期防洪要求的安全超高和调洪库容,干滩长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垮塌,排渗、防洪设施是否有效畅通。地下矿山重点检查:地表水灾、塌陷、井下水害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井下排水系统是否可靠,安全出口和避灾线路是否畅通,机械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露天矿山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边坡角和工作平台宽度是否满足安全要求,爆破管理是否规范,爆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高陡边坡和有滑坡危险地段是否采取监测监控措施,矿山及矿区周边、采空区是否存在山体崩塌、地表沉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险,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排土场重点检查:排洪、排水及拦挡设施是否完善,排土作业是否有序规范,是否存在垮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五、危化品负责部门:省安全监管局(一)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省安办7月份组织的6个危险化学品、2个烟花爆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督查组继续对全省进行督查。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将联合下发《四川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方案对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切实消除危险货物运输环节隐患。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川安办〔2011〕46号文件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防泄漏、防火灾爆炸为重点,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隐患排查。(二)加强高温雷雨季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四防”工作(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高度重视异常工况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危化企业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物料设备、管线发生泄漏时,原则上要停车处理。需要不停车处理的,要全面辨识处置风险,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确保安全。一般情况下,禁止对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物料设备、管线进行带压堵漏或焊接套管等危险作业。(三)围绕“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强化监管。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限期进行自动化系统改造,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并根据工艺条件安装联锁装置或紧急停车系统。六、烟花爆竹负责部门:省安全监管局深刻吸取遂宁市大英县回马烟花爆竹厂“7.19”爆炸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一)施行严格的高温停产制度。从2011年7月20日至9月1日,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停产。并自2011年开始,每年高温季节(7月1日-9月1日)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烟花爆竹生产作业。对在高温季节违反规定拒不停产的生产企业,责令停产并依法处罚,因未停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停产结束复产之前,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验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复产。(二)严格整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抓住高温季节停产的时机,各地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学习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查找差距,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本质安全。(三)加强政策研究和引导。指导鼓励市(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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