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篇一:经济法基础作业】江苏开放大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学号2014080000222姓名杨杰课程代码110081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评阅教师第7次任务共7次任务江苏开放大学任务内容:实训: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1.学习本单元法律知识,了解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2.自行收集一典型经济法相关案例(也可参考“附:参考案例”),利用所学经济法知识进行分析。3.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报告分以下部分:(1)案例介绍(2)案情分析(3)民事起诉状4.以word形式提交,并可就撰写过程、心得体会等方面进行阐述。5.要求:(1)格式规范;(2)杜绝抄袭;(3)按时完成。作答结果: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第一部分:案例介绍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3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5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需要退回,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15万元奖金。林某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4人为此争执起来,王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第二部分:案情分析对于这15万元的奖金的归属,我个人认为,这15万元奖金应当归林某一人所有,不应当4人平分。王某等4人用8元钱购买的4张体育彩券的确是他们的按份共有财产,但每人分得其中的一张,已构成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共有财产一经分割,共有关系就不再存在。各个共有人就他分得的份额取得了单独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等4人每人分得1张体育彩券,他们之间的共有关系就消失了,每人就他分得的那张体育彩券享有所有权。也许有人会认为每人分1张体育彩券不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是对共有财产权利的共同行使。其实这是不能成立的。假设王某等4人每人分得2元钱,没有人会怀疑这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每人就分得的2元钱单独享有所有权。那么每人分得2元钱与每人分得2元钱1张的体育彩券的情况实质上是一样的,也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应认为二者有什么不同。当然,体育彩券本身具有中奖的机会,可能会带来一些收益,但这些可能的收益与体育彩券本身紧密联系在一起,随着彩券所有权的变动而变动。体育彩券因为分割,变为个人的财产。体育彩券可能带来的收益也相应地转归得个人所有。王某、李某、秦某3人在分发体育彩券时,并没有说明获奖后平分,实际上是放弃了这项权利。现实生活中,不少财产在日后都可能增值。作为共同财产,只要在分割时公平合理,各共有人又没有约定对增殖的部分应合理地分配,就应认为各共有5?人对其分得的份额日后增殖的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其他共有人不得要求对增殖的部分重新分配。因此,林某就其分得的体育彩券享有所有权,该彩券中奖所得的15万元奖金也应归他一人所有。第三部分:民事起诉状原告:王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李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秦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被告:林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诉讼请求:1、王某、李某、秦某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体育奖券所得奖金15万元奖金。事实与理由: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2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2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需要退回,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三人认为这15万元奖金应当平分。其理由如下,用来购买彩券的8元钱是从4人共同出资的8000元钱中剩下的,属于按份共有财产。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4人旅游用的8000元由每人出资2000元,剩余的8元钱每人也应有2元,也就是说林某、王某、李某、秦某4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盈亏分担权。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xx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人:王某、李某、秦某2012年10月20日完成日期:得分:评阅时间: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第7次任务评阅教师:【篇二: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总结: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第1页【篇三:经济法基础的参考资料】一、企业法:名词解释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我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我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合伙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特征:(1)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等。(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合伙属人合型企业。二、公司法:1、股份有限公司:(1)定义:有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全部公司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股东就其出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2)分类:一般的;国有独资;一人公司(3)特征:(1)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2)资本分为等额股份;采取股票形式(3)发起人数2-200人,无最高限制(4)出资资本最低500万元,最高3000万元(4)成立的法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4、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首次出资额:首次不低于20%;货币出资不低于30%。(6)组成机构:a股东大会a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例会)和临时会议。b年会每年召开一次。c临时股东大会,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和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d召开和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则副董事长主持;副不能,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年会在会议20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会议15日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在30日前公告通知。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e表决规则: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重要事项是: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股东大会应作成记录。b董事会:董事成员:5-19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有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董事长不能,副职履行;副职不能,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会分年会和临时会议: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年会每年度至少两次会议,会议10日前通知董事和监事。临时董事会议召开的条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表决:董事本人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并载明授权范围;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会议作成记录,并由出席董事签名;董事会的决议违法和违反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c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有职工代表,规定同有限责任公司。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主席不能,副履行职务;副不能,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任期为3年,连选可连任。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会议作成记录。2、有限责任公司(1)定义:有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的,各股东以其在公司中的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分类:上市公司;不上市公司(3)特征:(1)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为出资证明书(3)股东的最高人数为50人(4)出资资本3万元以上(4)成立的法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个)2、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公司不得低于10万元且一次缴足。3、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首次出资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6)组成机构:a股东会:是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能: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c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d财务预决算审批权;e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权;f增减资本和转让资本、债券发行的决议权;g公司改组变动的决议权。即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h章程修改权注:注册资本增减,章程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临时会议召开:a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b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注意: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c若股东对所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b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常设机关、经营决策机关、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关、对外代表机关。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有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b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执行董事,并可兼任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c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主要职权:负责召开股东会,向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重要方案;决定公司组织事项;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注:经理是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可以列席董事会议。c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
本文标题: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3554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