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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QB-CNCECJ04-2004附录B173附录B:屋面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B.0.1建筑屋面分部工程施工应按工序或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按表B.0.1规定划分确定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构成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批。表B.0.1屋面工程中的子分部、分项、以及施工质量检验批划分屋面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批卷材防水屋面保温层,找平层,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1.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2.接缝密封防水,每50m抽查一处,每处5m,且不得少于3处。3.细部构造应根据各分项工程的内容,全部进行检查。涂膜防水屋面保温层,找平层,涂膜防水层,细部构造刚性防水屋面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密封材料嵌缝,细部构造瓦屋面平瓦屋面,油毡瓦屋面,金属板材屋面,细部构造隔热屋面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种植屋面B.0.2屋面工程(分部)验收的文件和记录应按表B.0.2中要求执行。表B.0.2屋面工程验收的文件和记录序号项目文件和记录1防水设计设计图纸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材料代用核定单2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3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操作要求及注意事项4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5中间检查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检验记录、淋水或蓄水检验记录6施工日志逐日施工情况7工程检验记录抽样质量检验及观察检查8其它技术资料事故处理报告、技术总结B.0.3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⑴屋面工程验收部分已按本工艺标准要求完成施工,施工内容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施工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规定。⑵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均已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⑶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验收。⑷验收部分各检验批已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并完成质量验收。⑸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分经抽样检测并已形成质量文件。⑹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QB-CNCECJ04-2004附录B174⑺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B.0.4屋面工程需进行隐蔽验收的主要项目和记录。(1)屋面工程隐蔽验收的主要项目有:①卷材、涂膜防水层的基层。②密封防水处理部位。③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细部做法。④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和附加层。⑤刚性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设置的隔离层。(2)隐蔽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由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并会同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查验收,按附表B11记录。记录表一式四份,由建设、施工、监理、存档各保管一份,峻工前由施工单位汇总进入“竣工资料”移交。(3)屋面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推荐使用附表B11--《建筑工程隐蔽检验记录》。B.0.5屋面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划分的基本原则和验收合格的规定(1)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不同标高的屋面、不同防水材料、不同的施工方法、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同时满足附B.0.1条规定;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分项工程。(2)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②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3)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确定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应符合:①主控项目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②一般项目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4)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附表B01~B10记录。(5)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附表B01~B10。B.0.6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分项工程划分和验收合格的规定(1)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采用附B.0.1条中的划分规定。(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②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附表B12记录。(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附表B12。B.0.7屋面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子分部划分和验收合格的规定(1)当屋面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QB-CNCECJ04-2004附录B175程,可按附B.0.1条规定划分子分部。(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③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④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等,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附表B13记录。(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见附表B13。B.0.8当屋面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材料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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