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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与税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辛连珠2011/011免责声明本项目使用案例目的是为说明上市公司股权重组、资产置换和其他问题,而不是说明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过程及股权置换过程。由于材料来源的局限性,材料中可能存在在引述、说明和数据不当的地方,但这并不重要,需要使用者格外关注的是其背后的资本运作的原理。所有案例不是用来评价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他,不能用来作为投资行为的判断。所有案例中的使用的资料是基于教学目的的,素材源于上市公司在媒体公开的公告资料,如《中国证券报》等等,使用者没有获取任何额外的非公开资料。资本运作与税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辛连珠2011/012资本运作中的税收政策与税务规划课程讲师辛连珠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教授资本运作是指某一主体以资本增值或其他特殊意图为目的,对拥有的经济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或合理运用,使这些特定资源更有效、更科学地营运的一种经济行为。在当代中国,资本运作几乎涉及现行的所有税种,资本运作的涉税问题也成为广大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收问题之一。资本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税务处理的复杂性,辛老师倡导“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就是最好的税收筹划”理念,加上提供大量的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真实案例相结合的上课方式,为社会各界奉献一次企业重组业务准确操作的丰盛大餐。她在资本运作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和大量的成功案例,她客观公正的税法解读、求真务实的教学态度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尊重与赞誉课程主题全方位全景式透析资本运作中的税收政策与税务规划课程特色全方位解析企业资本运作的各种方式及税收政策、全景式企业资本运作及其税务处理真实案例分析主要解决的问题:1.当今全球范围内金融危机的出现,资本运作的机会再次降临,到底什么是资本运作?2.资本运作的税收待遇是什么?税务机关是如何对资本运作企业进行税务管理与跟踪检查?3.纳税人如何进行税务规划,避免承担资本运作中的纳税风险?4.企业是谁的?什么是股权分置、对价、大小非解禁?如何理解大小非解禁实质是股权处置的问题?大小非解禁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吗?如何理解5.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国税发264号)文件中“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有纳税能力就一定纳税吗?资本运作与税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辛连珠2011/0136.如何理解企业控股合并?被合并企业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否转移?税务机关是如何对这类交易进行税务管理与税务检查的?7.什么是资产收购?什么是股权收购?二者之间的差别是什么?被收购企业会消失吗?8.什么是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如何理解股权支付中被收购方的股东只不过是从一个企业的股东转换成为另一个企业的股东,其代价是付出了原来投入企业的资产(资本),收购与认购同时产生的命题?9.59号文件为什么规定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税法错了吗?10.税法为什么规定在特殊性重组中,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税收政策有问题吗?11如何理解重组业务税收待遇的核心问题是关于资产计税基础的问题?12.如何判断企业是否连续经营?13.如何把我重组企业税收优惠递延的问题?14.重组后的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为什么不得享受并购企业的超额利润?15.税法为什么规定重组之际不存在税收课征的基本原则?16.如何理解公允价值计量的功与过?17.上市公司为什么热衷收购亏损企业?18.如何理解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资产隐含增值是否实现的问题,既是纳税能力的确认问题,更是一个税收优惠的问题。19.什么是企业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是否消失?被合并企业税收待遇是否转移?为什么吸收合并业务中收购方大肆收购亏损企业?企业原来的亏损是否可以在新的合并企业中弥补?20.什么是零收购?收购方真的不付出任何代价吗?零收购行为其税收待遇如何规定?21.什么是资产回填?为什么上市公司热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究竟能给企业带来何种好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22.为什么企业一上市或被收购资产评估就会大幅增值?其资产增值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吗?评估增值后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如何确定?上市公司真实案例剖析:1.中资银行并购外国银行,股权收购问题2.中资企业大肆收购境外企业3.国家控股公司在二级市场增持控股公司股份问题资本运作与税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辛连珠2011/0144.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巨额增值的税收问题5.外国企业收购境内企业,内资企业变成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第一讲资本运作的相关概念一、企业是谁的?企业所得税的负税人究竟是谁?什么是股权分置、对价、大小非解禁?企业是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的负税人是投资者。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对价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2)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反之叫大非。解禁,即解除禁止。大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两年以上方可流通。小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关于占股比例多少和限售时间关没有明确的确定,只是业内一种通俗的说法。二、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资本结构调整、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资本运作与税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辛连珠2011/015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分为普通重组、特殊重组。三、企业资本结构调整是指企业融资结构的改变,包括股东及持股结构的变更,增资扩股、股票分割、缩股、回购本公司股等股本结构的变化,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进行的债务重组。四、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收购企业)以本企业的股权、非股权支付额或两者组合为对价,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的交易。五、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受让企业)以本企业的股权、非股权支付额或两者的组合为对价,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的资产的交易。六、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被合并企业)将其75%以上资产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合并企业),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七、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分立企业),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额。八、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第二讲企业普通重组所得税税收待遇分析企业资本运作实质上也是资产买卖交易,但它涉及的交易量实在是太大了,有时甚至是一个或几个企业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而且主要是非货币性交易。与普通资产买卖交易不同,企业在资本运作的活动中,对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只不过是以不同的形式继续着他们的投资。如果对其投资形式的变化要求确认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对企业正常的投资和改组行为造成阻碍。最明显的就是企业或其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对资产的变现,如果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纳税,起码需要另筹资金纳税。因此,税务当局一般会给予符合条件重组企业限定条件的“优惠”,也称为“免税重组”或“特殊重组”。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资本运作与税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辛连珠2011/016一、企业债务重组的税收待遇(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三)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四)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二、普通重组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三、普通重组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四、普通重组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第三讲企业特殊重组所得税税收待遇分析一、特殊重组企业的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二、企业重组符合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本运作与税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辛连珠2011/017(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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