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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许疃煤矿安全1号文解读2019.1.29
许疃煤矿安全一号文解读黄正练许疃煤矿安全一号文解读•一、关于加强和改进2019年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决定•二、许疃煤矿安全生产体系检查考核奖罚办法•三、许疃煤矿安全管理经济奖罚及问责办法•四、许疃煤矿事故查处管理实施办法•五、许疃煤矿“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实施办法•六、许疃煤矿“三违”管理办法•七、许疃煤矿生产管理现场挂牌执行标准及处罚规定2019年安全生产1号文较2018年变化较大,重点突出以体系建设为中心,通过落实集团公司体系建设十大提升行动展开。(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坚持高目标引领。以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为统领,以问题为导向,以“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主线,以“严细实精”作风和“三铁”精神为保障,抓源头,强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突出重大灾害防控,加大“两个规范”管理和反“三违”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监督检查,深入推进清单式管理、“131”安全管理法,狠抓工作落实,严肃考核问责。全面提升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把安全打造成许疃煤矿第一品牌。(二)安全目标1.矿井安全生产实现零轻伤、零误报、零超限、零突水、零着火,零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六零”目标。2.年度建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矿井。3.上半年建成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示范矿井”。4.季度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保持淮北矿业第一方阵前三名。5.年度取得4个安全生产标准化“标杆专业”。具体落实措施提升思想认识水平提升灾害治理水平提升安全质量水平提升精准培训水平提升班组建设水平提升现场管理水平提升规范操作水平提升“三违”治理提升监督监管水平提升科学考核水平(三)具体落实措施(一)实施分类:将全矿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不同分为三类进行考核。(二)考核兑现办法:从各单位市场化工资总额中切出30%作为“安全体系工资”,纳入对科区、班组、岗位进行月度考核兑现。科区将矿实际兑现的安全体系工资按实际考核得分兑现给班组、岗位。具体考核兑现标准如下:1.月度体系建设综合考评得分,一类考核单位得分900分及以上,二类、三类考核单位950分及以上,全额兑现安全体系工资。2.月度综合考评得分,达标线以下每降低1分,扣减月度工资总额0.5%,直至扣完安全体系工资为止。3.科区根据班组、岗位实际得分,按本单位具体考核兑现办法,兑现班组、岗位安全体系工资。(三)季(年)度考核奖励:奖励兑现分为两部分,一是季度安全体系及各类阶段性活动奖励兑现;二是年度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及安全生产标准化“标杆专业”奖励兑现。1.科区:各单位奖励按季度总评考核名次兑现。一类考核单位季度第一名按1.1系数兑现、第二名按1.05系数兑现,最后一名按0.9系数兑现,其他名次按1.0系数兑现;二类、三类考核单位季度第一名按1.1系数兑现、最后一名按0.9系数兑现,其他名次按1.0系数兑现。2.班组及个人:奖励由单位自主兑现。每季度经营管理部根据体系办提供的兑现系数将兑现金额划拨到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自主进行分配兑现。3.管技人员:奖励由经营管理部根据矿经营文件规定进行兑现。4.要素、专业牵头部门和相关基层科区奖励延续2018年奖罚政策。5.季度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全额取消责任单位季度体系奖励,发生轻伤事故的,取消责任单位季度体系奖励50%。相较2018年经济奖罚及问责变化较大,取消了对单位的连带处罚,增加了对相关包保领导、对口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的处罚。(一)微伤事故1.对责任人罚款300元。2.当班班队长、互保联保人各罚款200元。(二)轻伤事故1.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责任单位正职、跟班干部各罚款1000元,其他副职、一般干部按0.8、0.6系数执行,跟班干部降级处理。3.当班班队长罚款1000元。4.互保联保人员罚款300元,现场安监员罚款500元。5.包保单位正职罚款300元,对口专业职能部门正职罚款500元,其他管技按系数执行。6.责任单位当月体系扣60分。7.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8.责任人工伤,到期鉴定,不上班按旷工论处,伤好后一律进“三违”学习班,先学习再上班。(三)重伤事故1.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责任单位正职、跟班干部撤职处分,罚款2000元。其他副职、一般干部罚款按0.8、0.6系数执行。3.当班班队长撤职处分,罚款2000元。4.互保联保人员罚款500元,现场安监员罚款1000元,到经营管理部待岗。6.责任单位挂安全警示牌3个月。7.包保单位正职罚款2000元,其他管技按系数执行;负有责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主管、技术员各罚款1000元。8.重伤事故,包保领导罚款4000元,分管领导罚款8000元,副总按照0.8系数执行。9.单位正职、值班干部、跟班干部一律撤职。(四)瓦斯超限事故发生瓦斯超限事故,责任科区正职、跟班管技和直接责任人降级,罚款10000元/人。发生瓦斯高值超限事故,责任科区正职、跟班管技和直接责任人撤职,罚款20000元/人。(五)掉电事故1.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的,给予负有责任的科区正职降级处分,罚款10000元/人。2.因供电线路清障不彻底造成矿井停(掉)电事故的,责任科区正职领导撤职,罚款20000元/人。(六)监督督查部门1.发生瓦斯超限、掉电(地面)等事故,安监处、督查办、地面环境督查办负有安全监管主要责任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各罚款2000元,其他管技按系数执行。2.发生重伤、高值超限、全矿停电、火灾、塌方、烫伤等事故,安监处、督查办、地面环境督查办负有安全监管主要责任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级处分,各罚款2000元,其他管技按系数执行。(七)外委项目部工伤处罚外委项目部发生各类事故,处罚比照以上标准执行,罚款上缴矿财务。(八)其它1.地面单位发生人身事故、火灾等非人身安全事故比照井下同类标准提高一个档次处理。2.发生一次2人微伤、月度累计2人次微伤的第2起事故,对责任单位比照1人次轻伤处理。发生一次2人轻伤、年度内累计2起轻伤的第2起,对责任单位比照1人次重伤处理。(一)事故汇报程序1.工伤事故(含岗位病发、岗位病亡)、重大涉险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发生后,本人或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立即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汇报清楚时间、地点、简述事故经过,若是人身事故要汇报清楚伤者姓名、受伤部位、程度,有无异常现象及汇报人姓名等,超过15分钟视为迟报。2.当调度人员接到井下事故汇报后,要立即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汇报程序,向矿总值班、矿领导、基层领导汇报。同时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凡工伤升井后汇报视为缓报,离开工广大门后汇报视为瞒报,发生工伤未向矿调度汇报,造成的影响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并加重处罚。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矿两级调度汇报,超过20分钟汇报视为缓报,超过30分钟汇报视为瞒报。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矿调度指挥中心必须在12小时内汇报到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4.矿调度指挥中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程序做好事故记录和汇报工作;通知井下带班领导和安监处、技术科、调度指挥中心等职能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事故情况,掌握事故现场第一手资料。5.发生工伤事故后调度要通知矿党群工作部、纪委、经管部参与事故善后和调查工作。6.凡不经过矿有关部门,通过其他渠道申报工伤,矿不承担任何费用,并给予责任人罚款2万元。(二)事故伤情备案1.井下发生摔倒、碰撞、击打等人身事故后,所在单位按程序汇报矿调度指挥中心,并立即组织人员将受害人及时升井就诊。凡是有可能触及胸腔、头部等隐藏部位的伤情,所在单位必须指派专人陪同事故人员到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将医院诊断结果汇报到矿调度指挥中心和所在单位。医院出具的证明由单位保存一年,作为职工第一时间在井下发生事故直接依据。2.职工未履行升井医治程序,私自回家休养,不予认定工伤。单位未指派专人陪同受伤人员升井诊治,对单位正职及跟班干部罚款1000元/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处罚。(三)事故追查上报1.微伤由调度指挥中心通知矿总值班组织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处理。轻伤由分管安全及所属系统矿领导组织,专业副总、安全副总、矿值班人员、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分管专业职能部门、经营管理部、党群工作部(工会)、矿纪委、事故单位的党政正职及有关人员参加追查。2.发生轻伤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拿出事故处理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3.矿井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处理、通报。4.矿井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材料上报后10天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5.瞒报事故,按照2019年安全1号文进行问责。6.迟报、缓报事故,给予单位党政正职、跟班干部、值班干部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处罚。7.调度指挥中心未按规定程序汇报工伤事故,给予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给予当班相关调度员调离本岗位并罚款3000元。(四)工伤医疗、工资待遇及鉴定1.工伤的抢救治疗实行定点医院医疗制度。在发生工伤后,一般工伤应及时送往许疃煤矿医院;较重工伤可直接送往就近的定点医院。2.住院医疗期间,个别伤者由于受医疗技术和设备的限制,因伤情确需转院治疗的,由所在治疗的医院提出转院申请,经矿领导同意,经营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否则,费用自理。3.职工因公外出发生工伤时,应及时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可就近选择乡镇以上的医院治疗,在可以转院的情况下,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否则,费用自理。4.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5.为杜绝小伤大养,轻伤长养现象的发生,根据医院诊治的伤情,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严格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微伤不超过3~12天,轻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04天,重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或单位必须在医疗期满前5个工作日向矿工伤鉴定小组或淮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6.医疗住院期间必须遵守医疗管理规定,必须住院接受治疗,凡提供住院条件而未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自付。住院期间,凡是发生与工伤医疗无关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7.停工留薪期内,工伤人员的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但每月必须持《工伤事故登记表》,经本单位正职、医院、安监处分别签字后,送交经营管理部考勤,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接到经营管理部的通知后方可做。8.矿工伤鉴定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凡检查两次不在医院的或从病例检查中发现连续三天未到医院接受治疗的,视为伤愈自动出院,并按旷工论处。9.实行伤情月度鉴定制度。鉴定日期为每月26日(双休日顺延;如遇特殊情况的,鉴定日期另行通知),由矿工伤鉴定小组聘请符合条件的医疗专家,对医疗期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不能行走的除外)进行劳动能力恢复鉴定。10.经鉴定可以出院返岗工作,而无故不参加工作的以及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鉴定的,矿将停止一切工资、医疗待遇,按旷工论处。11.因不配合检查治疗,影响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者擅自涂改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的,矿将停止一切工资、医疗待遇。(五)微伤医疗、工资待遇及鉴定1.微伤的治疗定点医院为许疃煤矿医院。2.住院医疗期间,由于受医疗技术和设备限制,因伤情确需外出治疗的,由许疃矿医院提出申请,经矿领导同意,经营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办理外出治疗手续。否则,费用自理。3.微伤治疗休息时间一般为3~12天。具体天数由许疃煤矿医院、事故追查领导小组决定。4.治疗期间必须遵守医院有关管理规定,凡发生与工伤医疗无关的医疗费用由微伤人员个人承担。5.微伤人员的工资:治疗休息期间,经
本文标题:许疃煤矿安全1号文解读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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