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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业银行法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第四节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五节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第六节法律责任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的性质: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其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职能:1、信用中介2、支付中介3、信用创造4、金融服务18世纪的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全貌英格兰银行金库英格兰银行触摸大金砖.英格兰银行金砖每块价值约15万8千英镑(约30多万美元)商业银行的职能信用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支付中介商业银行的职能支付中介职能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活期存款帐户,为客户办理各种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和转账存款等货币经营业务的职能。支付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的传统职能,商业银行在发挥其支付中介职能过程中,具有两个明显的作用:首先,它可使商业银行持续拥有比较稳定的廉价资本来源。其次,它可节约社会流通费用,增加生产资本投入。支付中介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提供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业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大量信息,凭借这些优势,运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工具,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包括服务咨询、代理融通、信托、租赁、计算机服务、现金管理、经纪人业务、国际结算等等。金融服务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是在信用中介与支付中介的职能基础上产生的,它是商业银行的特殊职能。所谓信用创造职能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可以吸收各类活期存款的有利条件,通过发放贷款,从事投资业务,而衍生出更多存款,从而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当然此种货币不是现金货币,而是存款货币,它只是一种帐面上的流通工具和支付手段信用创造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内容存款业务借款业务存款种类存款结构变化及其影响存款业务的经营同业借款金融市场借款向央行借款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内容现金资产投资业务概念种类作用资金头寸的匡算现金资产的管理投资的概念投资的目的投资的对象投资与贷款的区别银行证券投资策略贷款资产贷款业务概述贷款种类贷款价格构成及影响贷款定价方法几种贷款业务的要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内容传统的中间业务新兴的中间业务结算信托租赁担保业务个人理财业务期货与期权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内容中间业务概念性质不构成商业银行资产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不占用或不直接占用客户的资金。以接受客户委托的方式开展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获取收益。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内容中间业务种类信托业务收入投资银行和交易收入存款账户服务费手续费收入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业务其他非手续费收入国际上的分类(以收入来源为标准)担保类业务承诺类业务交易类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其他类中间业务我国的分类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至1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时必须遵守和坚持以下几条原则:1.商业银行在经营各项业务时,应遵守和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总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此,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只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中,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4.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遵守和坚持担保贷款的原则,确保按期收回贷款和利息。5.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6.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7.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四、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有三类:第一类、国有独资形式的商业银行第二类、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三类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可分为:单一行制、总分行制、连锁银行制、控股公司制等几种。五、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商业银行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颁布,用来调整商业银行在其设立、经营、管理和终止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2005年6月23日中国交通银行在香港成功上市长沙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大厦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单一银行制指银行业务完全由一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任何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总分行制指在大城市设总行,同时在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连锁银行制指两家以上商业银行受控于同一集团但又不以持股公司形式出现的银行制度。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持股公司制又称集团银行制,指专以控制和收购两家以上银行股票所组成的公司制。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美国商业银行组织形式的演变单一制银行总分行制银行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的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筹建银行并使银行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包括设立的条件、程序、变更、分立和合并等内容。(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2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二、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商业银行法》将设立程序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以及申请、审批、登记、公告四个环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商业银行根据其业务需要,可以在我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其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是:1.设立分支机构同样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设立。2.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不按行政区域设立,而是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而定。3.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各商业银行总行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4.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三、商业银行的变更1.变更事项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商业银行设立后,在某些重大事项上的改变或变动。《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2.变更程序四、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一般而言,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其完备的组织机构应包括: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和总经理)、监督机构(监事会)、总稽核、业务和职能部门等。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一、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则(一)存款业务的意义存款业务相当于商业银行向社会公众借钱,是商业银行的负债。商业银行的业务是从负债业务开始的,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业务,也是其开办其他业务的基础和前提,可以说,商业银行没有存款也就没有贷款。现代商业银行的营运资金的大部分是来源于客户的存款,如日本的住友、富士等大型的商业银行,其存款占了其资金来源的85%左右。李向华是某钢厂退休工人,丧偶,一人独居。去年的一天突发疾病死亡。在外地工作的一子二女回来料理丧事。在整理遗物时,儿子发现了一帐户名为李向华、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某储蓄所的定期存单一张,存款为3万元。此外,李向华的遗产还包括两间房和一些家具。李向华因死得突然,没有留下遗嘱,三兄妹协商将两间房和家具卖掉,三人平分款项。但李子提出自己工作较早,出的赡养费多,于是主张3万元存款归自己所有。两个女儿不同意,三人争执不下,遂向法院起诉。在法院立案期间,李子偷偷到交通银行储蓄所,向工作人员出示存单、李向华身份证、李子本人身份证想提前取款,银行却以手续不全拒付。问题:⑴银行拒绝付款对不对?⑵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其银行存款?(二)存款业务的规则要求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4.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案例:不当得利返还问题案情:1997年8月5日,被告单位的王小姐来到某银行前门支行设立在新世纪饭店的国际业务部,要求查询有无以该单位经理梁某的名义存入的外币。国际业务部的人员当即为其查找,当翻到一张破损的字迹不太清楚的存单底联时,由于判断失误,误将客户李某的785美元存款当作梁某的美元存款,并于8月9日为其正式办理挂失。8月20日,梁某将785美元及利息取走。1998年5月底,李某凭其存单来取钱,前门支行才发现误将此笔美元让梁某取走。为维护银行信誉,前门支行将785美元及利息71.76美元支付给李某。与此同时,积极与梁某联系,以期通过协商让梁某尽快返还美元,但梁某拒绝。在此情况下,前门支行于1998年7月2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返还785美元及71.76美元利息。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梁某没到庭,其委托代理人称:原告给被告办理了挂失,并通知被告取走美元,原告又要求返还,不知问题出在那里,如果是银行的过错,就不同意返还。法院审理认为,前门支行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将帐号为“212120-X331”、金额为“785美元”、户名及存款期限不清的帐单当作梁某的存款,使梁某获得不应得到的利益,其过错责任应由前门支行承担;梁某在获取利益时虽无过错,其所获利益是建立在受损害方的自身过错行为之上,没有合法的取得依据,显属不当得利,依法应退还。法院判决梁某在判决后10日内返还前门支行829.52美元。问:什么是不当得利?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规则(一)贷款业务的意义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手段,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贷款业务开展的好与坏,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的盈亏。因此,各国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对贷款业务都予以高度重视,尽可能减小风险,谋求盈利。。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要素包括: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二)贷款业务的规则要求1.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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