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造价员资格证》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第三条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本省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统一编制培训教材、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三)制订造价员继续教育计划;(四)组织部署全省造价员验证工作;(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和管理机构自律管理行为;(六)负责造价员资格证章的管理;(七)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管理工作。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对全省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员自律管理。第四条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注销、信用档案等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系统”)。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全省统一专业和考试科目、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第六条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四个专业。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四个科目。第七条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者,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60周岁(以本年度考试日期为准)以下,可按以下条件申请报考:(一)工程造价专业、建筑经济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第八条具有工程造价、建筑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合格者;或申请增项专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第九条报考造价员资格全省统一采用网络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考生到“浙江造价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按照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到单位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在杭省(部)属单位的考生直接到省造价管理总站报名确认。第十条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网络报名后下载打印);(二)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生证及学籍证明,或造价工程师两个相关科目考试合格证明等原件。本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按行政区划设立十二个市级考区和一个省直考区。考试合格者,统一发放全国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第三章造价员自律管理第十一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协会对从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可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第十三条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造价员应自觉接受以下自律规定:(一)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二)与委托人有厉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与本人取得资格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专用资格章;(三)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第十六条造价员禁止有下列行为:(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二)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以造价员或者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五)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经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省、市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第十八条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或本人从业行为给单位、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价员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经查实,由省级造价管理协会报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记入不良行为或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第十九条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二)记入档案前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本人;(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四章资格变更第二十条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造价员申请资格变更,需同时递交书面及网络申请。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跨省变更。第二十一条省内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内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到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由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并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二)跨市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先到转出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出,原管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申请人再携书面资料到转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跨市变更手续,经省造价管理总站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第二十二条造价员办理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网上申请后下载打印);(二)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四)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仅对跨市变更);(五)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第二十三条本省造价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发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申请人应登陆“浙江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经原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持下列资料到省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办理转出手续:(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转出申请表》(一式三份,网上申请后下载打印);(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三)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省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同意后,在造价员跨省转出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注销其在本省的造价员资格;第二十四条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者,转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书,到转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跨省变更手续,经省造价管理总站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数据入库,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申请跨省或行业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的专业需符合本细则规定专业,并参加本省计价依据应用测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第二十五条外省转入造价员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二份);(二)申请人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六)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七)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八)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九)省外单位工作经历证明及工作业绩。以上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第二十六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证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到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第二十七条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自行更新。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变更每月办理一次,变更申请人可在每月21~25日(节假日除外)向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造价员变更后,在一年(十二个自然月)时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九条造价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向原单位确认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提交了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6日~30日将所属辖区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集中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因造价员办理单位变更,导致原单位达不到现有资质标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30日内整改到位,整改期满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资质,企业拒不重新申请的,由造价管理机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资格的人员,需注册在同一单位,从业单位不一致的,视作同时在两家单位从业。第五章资格暂停及注销第三十一条造价员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申请暂停从业。申请暂停从业的人员,按照《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停从业申请表》格式填写暂停从业申请,携申请书(一式二份)、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业印章向原聘用单位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
本文标题: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5867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