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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所管工程的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所管客专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第3条经审核修改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第4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第5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第6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第7条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承建范围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变更设计相关要求应按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办法指南(修订版)》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及审批第8条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第9条变更设计根据变更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分为Ⅰ类和Ⅱ类,为便于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影响范围和投资大小将Ⅱ类分为Ⅱa类和Ⅱb类。第10条Ⅰ类变更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第11条Ⅱa类变更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a类变更设计:(1)变更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2)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使用性能;(3)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第12条Ⅱb类变更设计凡是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第13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除外)。第14条Ⅰ类变更设计由铁道部审批;Ⅱa和Ⅱb类变更设计由公司审批。第三章变更设计的程序第15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都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第16条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详细说明变更理由,提供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提交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工程部,抄送其他相关部门。第17条Ⅰ类和Ⅱa类变更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或授权工程部组织有关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Ⅱb类变更设计由工程部或授权指挥部组织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分析变更的原因,初定责任单位和责任比重,集体决策,形成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五方会勘纪要。第18条设计单位根据《变更设计会勘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Ⅰ类变更设计文件由院总工程师审定签发;Ⅱa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现场机构)处总工程师或设计总体审定签发;Ⅱb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副总体或设计院指挥部负责人审定签发后交监理、咨询单位。第19条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认《变更设计送审单》,Ⅰ类和Ⅱa类《变更设计送审单》由相应监理单位总监签认,经咨询单位总咨询师会签后报送公司工程部;Ⅱb类《变更设计送审单》由监理单位总监签认,经咨询单位会签后,报送公司工程部和相应指挥部。第20条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初审,召开工程、计财、安质、物资等相关部门及指挥部、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参加的变更设计联席会议,并填写《变更设计审批单》。Ⅰ类变更设计经公司领导办公会通过,有关领导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报铁道部审批(同时报部鉴定中心、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工程管理中心)。批准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Ⅱa类变更设计经公司工程、计财、安质、物资、指挥部等有关部门会签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Ⅱb类变更设计由相应指挥部组织初审,并经公司工程部批准后,指挥长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第21条因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公司立即组织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会审纪要并实施,Ⅰ类变更设计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及时按程序补办变更设计手续。第四章变更设计的时限第22条Ⅰ类变更设计1.驻地监理单位收到提议单位《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48小时内签署意见,并分发有关建设、设计、咨询、施工单位;2.公司应在接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7个日历日内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3.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交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公司。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铁道部的批复意见后,7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监理单位。4.监理单位在7个日历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咨询单位。5.咨询单位在7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提交《变更设计送审单》。6.公司在10个日历日内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后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并报铁道部。根据铁道部的批复意见,在3个日历日内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第23条Ⅱa类变更设计1.驻地监理单位收到提议单位的《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48小时内签署意见,并分发有关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2.公司应在5个日历日内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3.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并将全部资料交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公司。根据公司工程部的初审意见,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提交监理单位。4.监理单位在3个日历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咨询单位。5.咨询单位在3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提交《变更设计送审单》。6.公司在3个日历日内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并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及《变更设计通知单》。第24条Ⅱb类变更设计1.驻地监理单位接到提议单位的《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24小时内签署意见,并分发公司、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2.工程部(或指挥部)在3个日历日内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3.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3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并将全部资料交监理、咨询单位、公司。根据公司的审批意见,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48小时内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提交相关单位。4.监理、咨询单位在48小时内向相应指挥部提出《变更设计送审单》。5.工程部(或指挥部)在48小时内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经有关专业人员会签并报公司工程部批准后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及《变更设计通知单》。第25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提出的变更,考虑到涉及影响因素较多,应区分类别根据轻重缓急酌情而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1个月,不得久拖不决。第26条为规范管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每季度末月10日前,全面清理完善各类变更手续,配合季末验工计价。第五章变更设计的费用第27条I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部批准意见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执行;IIa类、IIb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第28条变更设计综合单价的确定及验工计价,按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执行。第29条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费用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由各方承担相应费用。第30条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Ⅱa、IIb类变更设计不计列勘察设计费。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第31条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变更设计不再计列勘察设计费。第六章变更设计的责任第32条变更设计实行“责任追究制”。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越权自行变更者,公司不予以承认,并追究责任者的相关责任,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33条施工单位如擅自变更设计,公司、监理单位将不予计量,同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第34条监理单位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监理指令造成损失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第35条咨询单位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变更指令造成损失的,按照咨询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第36条公司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甲方指令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37条设计单位应当提高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质量,不得随意提出变更设计。如违反变更设计程序随意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造成损失的则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除相应设计费。第38条各类变更设计资料必须齐全,提交的施工图(或施工资料)需有必要的平面、正面、侧面和剖面图,标高尺寸注明清楚,资料不全不清者,应补报或重报,否则将视为作废的变更设计,不予计价。第39条对设计文件中差、错、漏、碰的更正,凡不涉及工程量、费用增减的,设计单位可直接发更正通知单,抄送相关单位,可不作变更处理。第40条变更设计应明确各参建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重。对有争议的变更设计原因和责任界定,应在会审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明确。I类变更设计的责任界定以铁道部审批意见为准,并严格执行公司《工程I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Ⅱa类和Ⅱb类变更设计的责任界定由公司确定。第七章变更设计的管理第41条公司工程部是变更设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Ⅰ类变更设计的初审、上报,办理委托相应监理、咨询单位组织Ⅰ、Ⅱa类变更设计的现场调查研究和《变更设计通知单》、变更设计文件的签发工作;办理Ⅱa类变更设计的审批和《变更设计通知单》的签发工作;负责Ⅱb类变更设计的审批。第42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提出要求变更设计时,由所在标段施工单位代办提议手续,按相应变更类别程序报批。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变更设计建议,公司有权做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公司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第43条变更设计影响后序专业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及时通报后序专业。后序专业应及时对设计进行相应调整。第44条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变更设计专题会议,通报变更设计情况,对变更设计较集中的专业和工点进行分析,防止违规变更或“反复变更”。发生“反复变更”时,按程序从严审批。第45条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其他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加以分析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变更设计负责。第46条各类变更设计,均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公司按勘察设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依据设计合同,对变更设计进行考核。第47条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建立变更设计文件台帐和收发登记制度,实行签证手续,驻地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变更设计汇总表》(格式见附表五),每季度末月30日报公司核备。应认真及时做好变更设计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处理,防止错用图纸造成事故。第八章变更设计的文件及归档第48条变更设计建
本文标题: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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