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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3)829-2017国家电网公司变电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电检测管理,提高检测水平,保证检测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对变电设备检测职责分工、检测分类、检测周期、检测计划、检测准备、检测实施、检测验收、检测报告、检测分析等方面做出规定。第三条变电检测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标准作业、应试必试”的原则。安全第一指检测工作应保证人身、设备安全,不发生人身伤害,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统筹安排指检测计划和工程项目计划结合、二次设备校验和一次设备检测结合、同一间隔设备检测工作结合,统筹安排,减少间隔或回路设备停电次数和时间。分级负责指一类变电站执行国网评价中心、省评价中心、省检修公司三级检测机制;其它变电站执行省评价中心、运维单位二级检测机制。标准作业指检测工作应全面执行标准化作业,应实现对作业风险、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确保作业全过程安全和质量的可控、能控、在控。2应试必试指严格按照周期、标准开展检测工作。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及以上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开关柜、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并联电容器、干式电抗器、串联补偿装置、母线及绝缘子、穿墙套管、电力电缆、消弧线圈、高频阻波器、耦合电容器、高压熔断器、中性点隔直装置、接地装置、端子箱及检修电源、站用变、站用交流电源、站用直流电源、构支架、辅助设施、土建设施、避雷针等28类设备和设施的检测工作。第五条检测人员在现场检测工作中应高度重视人身安全,针对带电设备、启停操作中的设备、瓷质设备、充油设备、含有毒气体设备、运行异常设备及其他高风险设备或环境等应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确认无风险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展工作,严防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一节总部职责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二)组织制定公司检测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省公司、国网评价中心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四)建立公司变电设备带电检测装备检测体系;(五)组织公司检测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3第七条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制定公司变电设备检测技术标准;(二)协助做好公司变电设备检测工作管理;(三)开展特高压1000千伏GIS设备特高频局部放电、超声波局部放电检测和变压器高频局放检测;(四)负责一类变电站设备带电检测重大异常数据分析和复测;(五)协助建立公司变电设备带电检测装备检测体系;(六)协助变电设备检测新技术研究与推广;(七)协助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二节省公司职责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变电设备检测工作计划;(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省评价中心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四)负责本单位检测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第九条省公司状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做好变电设备检测管理工作;(二)按照省公司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三)负责变电站设备检测重大异常数据分析和复测;(四)负责开展检测装备性能检测;4(五)协助开展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第三节省检修公司职责第十条省检修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检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二)编制本单位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检修中心、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四)负责本单位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第十一条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检修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二)检查、指导和考核检修班组检测工作;(三)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十二条省检修公司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运维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二)检查、指导和考核运维班组检测工作;(三)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十三条省检修公司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二)检查、指导和考核班组检测工作;(三)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十四条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5(二)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三)负责检测装备维护;(四)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十五条省检修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二)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三)负责检测装备维护;(四)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十六条省检修公司电气试验班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二)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三)负责检测装备维护;(四)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四节地市公司职责第十七条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地市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二)组织编制本单位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运维室、变电检修室、县公司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四)负责本单位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第十八条地市公司变电检修室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检修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二)检查、指导和考核检修班组检测工作;6(三)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十九条地市公司变电运维室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运维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二)检查、指导和考核运维班组检测工作;(三)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二十条地市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二)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三)负责检测装备维护;(四)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二十一条地市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二)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三)负责检测装备维护;(四)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二十二条地市公司电气试验班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二)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三)负责检测装备维护;(四)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五节县公司职责第二十三条县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县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市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7(二)编制本单位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班组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四)负责本单位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第二十四条县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二)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三)负责检测装备维护;(四)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二十五条县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二)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三)负责检测装备维护;(四)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第三章检测分类第二十六条检测工作分为停电试验和带电检测两类。(一)带电检测指设备在运行状态下,采用检测仪器对其状态量进行的现场检测。(二)停电试验指需要设备退出运行才能进行的试验。第四章检测周期、项目和标准第二十七条正常情况下,各单位应依据检测基准周期、项目和标准(见附录A)开展带电检测和停电试验。第二十八条带电检测工作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检测频次:8(一)在雷雨季节前和大风、暴雨、冰雪灾、沙尘暴、地震、严重寒潮、严重雾霾等恶劣天气之后;(二)新投运的设备、对核心部件或主体进行解体性检修后重新投运的设备;(三)高峰负荷期间或负荷有较大变化时;(四)经受故障电流冲击、过电压等不良工况后;(五)设备有家族性缺陷警示时。第二十九条停电试验周期可依据设备状态、地域环境、电网结构等特点,在基准周期的基础上酌情延长或缩短,调整后的试验周期一般不小于1年,也不大于基准周期的2倍。第三十条对于未开展带电检测设备,停电试验周期不大于基准周期的1.4倍;未开展带电检测老旧设备(大于20年运龄),停电试验周期不大于基准周期。第三十一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设备,停电试验周期可以在第二十八条周期调整后的基础上最多延迟1个年度:(一)巡检中未见可能危及该设备安全运行的任何异常;(二)带电检测显示设备状态良好;(三)上次试验与其前次试验结果相比无明显差异;(四)没有任何可能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家族缺陷;(五)上次试验以来,没有经受严重的不良工况。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需提前或尽快安排停电试验:(一)巡检中发现有异常,此异常可能是重大质量隐患所致;(二)带电检测显示设备状态不良;9(三)以往的例行试验有朝着注意值或警示值方向发展的明显趋势;或者接近注意值或警示值;(四)存在重大家族缺陷;(五)经受了较为严重不良工况,不进行试验无法确定其是否对设备状态有实质性损害;(六)判定设备继续运行有风险,则不论是否到期,都应列入最近的年度试验计划,情况严重时,应尽快退出运行,进行试验。第三十三条110(66)kV及以上新设备投运满1至2年,以及停运6个月以上重新投运前的设备,应进行例行试验。第五章检测计划第三十四条带电检测年度计划(一)班组每年10月15日前根据带电检测周期要求和设备状态评价结果编制年度检测计划(见附录B)。(二)一类变电站带电检测计划经省检运检部初审后报送省评价中心;省评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公司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送国网状态评价中心;国网状态评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国网运检部;国网运检部在每年12月20日前批复并下达至国网评价中心和省公司。(三)二类变电站带电检测计划经省检运检部、地市公司运检部初审后报送省评价中心;省评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公司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在每年12月20日前批复并下达至省评价中心、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并报国网运检部备案。10(四)三、四类变电站带电检测计划由地市公司审核批复,并报省公司运检部备案。第三十五条带电检测月计划(一)省检运检部、地市公司运检部根据年度检测计划,综合考虑春秋季检修、迎峰度夏(冬)、特殊时期保电等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月度检测计划,并在每月25日前下达次月计划。(二)班组根据月度检测计划安排日检测工作,并根据设备动态评价结果及时调整。第三十六条停电试验计划统一纳入检修计划,按照变电检修管理通用细则执行。第六章检测准备第三十七条检测计划下达后,运检单位应分解任务到班组,明确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与工作组成员,落实仪器、工器具,明确具体检测时间和项目。第三十八条人员准备(一)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安规》,经本单位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工作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组成员的工作能力。(二)工作组成员应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部分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能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11(三)外协人员应熟悉《安规》并考试合格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第三十九条工器具准备(一)检测前一天,工作负责人应确认检测工器具是否完好、齐备,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二)检测工器具应指定专人保管维护,执行领用登记制度。第四十条作业卡准备(一)检测前2个工作日,工作负责人完成标准作业卡的编制,突发情况可在当日开工前完成。(二)班组长或班组技术员负责审核工作。第四十一条工作票准备(一)检测前1天,班组工作负责人完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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