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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稽查重点与企业应对策略钟必(云中飞)2012年2月烟台开篇语:2011回顾与2012展望2011年税务稽查形势分析一、指令性检查项目《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暂未公开出乎意料的是,曾连续多年被查的房地产和建安业今年“退居二线”,资本交易项目取而代之,成为2011年头号稽查对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今年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主要包括3类: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广告业和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二、指导性检查项目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包括四类:①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②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③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④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一)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也许很多人会奇怪,已经连续几年被重点稽查的房地产业为何今年“退居二线”,成为指导性检查项目。这是因为,我国已连续9年将房地产业列入了指令性检查项目,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配合国务院做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作,税务机关通过发政策和严稽查两种手段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监管。2010年,税务机关又在房地产企业稽查方面下了大力气,进行了彻底的检查。因此,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房地产企业列入指导性检查项目,不再组织全国性的检查,而是由各地自行组织检查。12月1日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内部情况通报: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2012年稽查重点(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1\是明确管理重点。切实抓好高收入者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和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中介机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积极推进影视等各类明星从事广告演出所得和外籍人员所得征管。二是完善征管手段。要积极与外部门合作,拓宽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强化源泉管理。与工商总局就股权转让信息传递进行了沟通.加强外籍人员各类补贴审核力度,研究出台各类明星从事广告演出所得的征管措施,切实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全面实行查账征收落到实处。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要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严格执行限售股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征管规定,形成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管措施体系。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三是创新管理方式。要密切关注高收入者的新兴经济行为,根据所得来源的多元化和隐蔽性,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涉税行为,要抓住关键环节,建立电子台账,实施链条式管理。认真研究,积极开展企业注销清算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要深入剖析,充分利用其他税种管理信息开展个人所得税评估分析,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实施重点跟踪管理。(三)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外资银行被允许在中国开设分行后,这些分行和境外的资金往来日益频繁。但对于我国而言,对于这一行业的税收监管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过去关注不够。所以今年要对其进行税务检查,目的就是要摸清其税收方面的具体情况。检查重点应该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企业较为集中的地方。山西太原破获“黄金税案”涉及30多省市三、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今年将从四个行业入手查处大案要案。1、是继续做好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企业和重点嫌疑企业的检查工作;2、是重点查处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再生资源等行业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违法案件;3、是重点查处利用电子、服装类产品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4、是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案件。六、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中,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强调,今年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轮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由此国务院再次感觉到发票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再次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列为税务稽查的重要任务。并提出了“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的检查原则。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指出,今年税务稽查工作将加强协查工作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全国地税局稽查局逐步推广应用协查系统,将货物运输发票纳入协查系统,研究实施普通发票案件协查工作。除另有规定外,能够通过协查系统发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一律通过协查系统开展。各省级国税局稽查局也将加大对协查发函、受托回函情况的监控力度,既要监控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的按期回复率,也要监控协查的信息完整率、回函的质量。2011年税务稽查的一个核心词就是“发票”!所有的稽查工作都是围绕发票展开的。目前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也已开始实施,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企业务必要先进行内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在本轮稽查风暴中受到更大的冲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稽便函[2011]19号)根据《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相关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9户重点企业以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取建筑、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行业其他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检查对象(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9户重点企业的总机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成员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总体要求(二)上述检查工作自2011年3月23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三)检查工作的开展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视本地实际,先行约谈辖区内重点企业,要求其进行自查,也可以组织力量直接对重点企业开展检查。(四)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主要针对企业2007年至2009年三个年度的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使用、入账、缴销等情况进行。要重点核查发票及其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对开具金额较大、涉嫌虚假的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鉴于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制度,企业使用发票存在问题,必定存在相应涉税问题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要依法予以一并查处。对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涉税问题的,要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有案不查”、“有税不收”。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对检查核实的发票违法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查局稽便函【2011】31号二、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2011年指令性检查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今年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主要包括3类: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广告业和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一、为什么突然查广告业?广告业历史上第一次被列为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广告业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突然会被列为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二、为什么查資本交易?資本交易税法(财税[2009]59号文)定义: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資本交易的几种形式:重点:2008年后进行的股权收购(借壳上市)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财税[2009]59号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企业清算财税[2009]60号资本交易企业所得税核心政策依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之精髓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是指重组交易各方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不是免税,而是对资产的隐含增值采用递延纳税方法给予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是有条件的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反避税原则);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的规定(比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75%);体现了对大部分交易课税的原则3、重组交易对价涉及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85%);体现了:交易课税的原则4、企业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即经营活动的连续性;体现了对正常的、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重组行为区别对待原则;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即权益投资的连续性。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体现了反避税原则(企业通过重组取得的股权可能出于弥补亏损或免税的需要)59号文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资本交易税务稽查的2个重点:1、备案了吗?(一票否决制)不要无知者无畏2、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吗?思考:如果企业不去备案税务局怎么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三、信息共享的时限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指令性检查项目三、电子、服装类产品等骗取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一、当前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的基本手法和主要特点从目前已掌握的情况看,不法分子(企业)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的基本手法:一是以实际内销的CPU虚假报关出口。不法分子(企业)从进口代理商购进CPU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不开票方式销售给国内电脑配件零售商;同时,从境内收购淘汰的CPU或从深圳等地“租借”相同型号的CPU,代替实际已经内销的CPU,并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为掩护,虚假报关出口。二是以走私回流的方式实施循环骗税。不法分子(企业)利用海关开箱查验比例低之机,将冒名顶替的CPU“出口”至香港等地。在境内、香港两地不法分子的配合下,该批货物在香港更换包装后,又通过深圳等地口岸以“夹带”等方式走私入境,并藉此实施下一轮循环骗税行为。三是通过“地下钱庄”虚构结汇假象。为虚构出口结汇假象,不法分子(企业)将国内销售CPU的货款汇拢至个人账户,并通过广东、福建等地的“地下钱庄”汇入香港的关联公司,再以“货款”的名义将外汇转入境内。最后,不法分子(企业)凭借表面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
本文标题:2012年税务稽查重点与企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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