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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开放三十年云南省金融业发展研究——回顾与展望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课题组提要:经过30年的发展,云南省金融业改革成效显著。形成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体系;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为主的多种股权结构,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以信贷市场为主的涵盖货币、资本、外汇、黄金等业务的多层次多功能的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创建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体系、发展市场化融资体系、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体系等方式,在维护经济稳定与金融业健康发展、运用货币信贷政策支持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合理调整、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化经济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金融业的发展已成为云南省经济增长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推动因素。一、云南省金融体制改革30年历程回顾(一)金融管理体制改革1979年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1979年8月1日,云南省农业银行成立,这是改革后出现的第一家专业银行。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决定扩大中国银行的权限,1984年3月,中国银行昆明分行从省人民银行分设出去,国家外汇管理则从中国银行划分出来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分局与省人民银行合署办公。中国银行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不再兼具国家管理外汇的职能,专门管理外汇的职能由同时成立的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履行。1979年,中国人民建2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来,成为直属于国务院的经济实体,主要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拨款与贷款,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支出的预算和财务。云南省建设银行继1980年试行拨款改贷款,开展固定资金信贷业务后,信贷收支计划已于1985年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也于1984年3月从人民银行完全分设出来。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同时设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云南省工商银行于1985年1月成立。1986年根据人、工两总行关于保留县级人民银行机构的通知,县级人、工两行又分开,以后又发展了信托公司、融资公司、证券公司、评估公司、城市信用社。1988年,云南省第一家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昆明分行组建。这样,“大一统”的银行管理体制改变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云南省已逐步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和发展。1995年是云南省金融机构改革力度较大的一年。组建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开始组建昆明城市合作银行的工作。1996年12月31日,昆明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为昆明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10月更名为昆明市商业银行。基本上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和管理的,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相分离,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但金融机构的整体功能还不完善,服务手段还相对落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颁布实施,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大职责,这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从此将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行金融监管,真正按照国家法律要求,承担中央银行职能。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云南省对金融机构实施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既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按照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实施系统监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也不得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项金融业务。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为保护3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等提供了法律保障,将为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创造积极有力的条件。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云南省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了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改革了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增设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进行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初步建立了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新体系。2005年3月28日,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正式宣布成立。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全省2个市级农村信用社和123个县级农村信用社共同发起并入股组成,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它的成立标志着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成果。同时也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第三家挂牌成立的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自此,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形成,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强化。2007年9月,组建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扩大到我省。经过半年多紧张有序的准备工作,2008年6月玉溪兴和村镇银行和文山民丰村镇银行分别挂牌开业。1998年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体制都有了较大的变化。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部署,改革了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撤销了31个分行,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大区分行,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于1998年12月31日撤销,同时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昆明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新体制于1999年1月1日起履行职责。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改革工作一是撤销了工、农、中、建四家行的省会城市分行,重新组建省分行营业部;二是将工、农、中、建四行的地州市中心支行更名为分行;三是撤并了工行和建行地州市行所在地的(县)市支行;四是撤销了部分业务量小、长期亏损的县支行、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按国务院确定的“省级分行与所在城市分行合并、地(市)分行机构精简的工作1998——1999两年内完成,县级机构的撤并工作要在42000年底前基本完成”的时间安排,初步改变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重复设置、低效运行的局面。1999年12月13日,国家开发银行昆明分行成立,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在云南省的信贷业务及相关存款、结算业务,昆明分行在云南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与国家开发银行之间架起联络的桥梁,促进云南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1997年4月,随着云南辖内第一家股份制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的开业,打响了股份制银行在云南市场抢滩登陆的第一枪。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随后在云南设立了分支机构,至2006年1月兴业银行昆明分行正式对外开业时,已有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进驻昆明。2006年3~5月,曲靖市商业银行、玉溪市商业银行在原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相继组建成立。目前,我省唯一保留的城市信用社为保山市城市信用社,该社的前身是1989年7月成立的保山市正阳城市信用合作社。2007年12月7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在昆明正式挂牌成立,此后全省13个州、市分行组建了331个邮储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的成立,开辟了邮政储蓄资金直接回流农村、服务当地的新渠道,为我省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提供了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2007年12月30日对昆明市商业银行进行重组,更名组建“富滇银行”,它的组建是依法依规处置金融风险的一次积极探索,是我省金融改革创新的一次成功尝试,将对我省金融改革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截至2008年6月末,云南省有两家外资银行机构,分别为泰国泰京银行昆明分行和泰华农民银行昆明代表处,香港恒生银行昆明分行已获银监会批准筹建。2003年10月1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成立,并相继成立了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国银监会的派出机构,云南银监局根据授权,将统一监管辖内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存款类分支机构,维护辖区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并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原为云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隶属于云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正式上划中国证监会后易名为昆明特派办,并于19995年7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2004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更名为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简称云南证监局。2001年4月13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正式挂牌成立,2004年0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正式更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简称云南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将辖内的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移交给证监局和保监局。“一行三局”的监管体系,对于云南省完善宏观调控、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起到重要作用。(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及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之初至1979年的30年间,为适应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的信贷管理体制是以高度集中的“统存统贷”为基本特征的。对传统的“统存统贷”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和经济体制改革同时起步的。以1984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为界,1979~1983年可谓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阶段,但货币政策仍然是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这一阶段信贷管理体制的典型形式为信贷差额包干制,1979年总行提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进行改革试点。云南省于1980年3月在全省各行试行“信贷差额控制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报年度综合信贷计划,并根据办法规定的差额控制项目,编报信贷差额控制计划。省分行对各中心支行除下达年度信贷计划外,并下达控制项目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差额。1981年,中央决定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的调整方针,以求实现财政、信贷基本平衡,稳定经济。国务院于1月份发布《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人民银行总行相应制定了贯彻国务院决定的《若干规定》。总行对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云南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了《云南省分行信贷差额包干办法》,在全省各行执行。1984年发布了《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管理体制。这样就使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关系,由过去的分配关系改为借贷关系,从而打破了信贷资金6供应上的“大锅饭”,同时还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并据此初步确立了新的信贷管理制度。1986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1988年的《1988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1990年的《关于实行中央银行贷款全额管理的通知》和199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办法》,在各个阶段对“实贷实存”的信贷管理体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逐步转变为以国家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制,间接工具开始启用,但信贷现金计划管理仍占主导地位。1993年,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开始从以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逐渐形成了以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货币政策工具构成的货币政策框架体系。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的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94年1月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对信贷资金管理的新要求,199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199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发了《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
本文标题:改革开放三十年云南省金融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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