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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全国高职高专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经管类核心课程教材2020/7/13•第一章经济法导论•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六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九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十章税收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目录经济法基础2020/7/13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概述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第三节证券发行第四节证券上市第五节证券交易第六节上市公司收购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督和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仅指1999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经济法基础2020/7/13第一节证券法概述经济法基础证券是指依法作成,记载并且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有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指投资基金份额、非公司企业债券、国家政府债券等,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等证券衍生品种不属于我们本章所指的证券。一、证券的概念、种类及特征经济法基础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就证券的持有人而言,无论其购买证券还是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证券,几乎都是以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为目的,或者说都是把自己对证券的投入或回收的资金作为投资资本来看待。所以,证券是投资者权利的载体,投资者的权利是通过证券记载,并凭借证券获取相应收益的。2.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证券体现一定的财产权利。证券是一种有待证实的资本,证券虽然可以在兑现前为持券人带来不特定的或约定的收益,但是证券本金的投资回报还须视股票市场行情状况或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而定。3.证券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证券是一种可流通的权利凭证,是指证券具有可转让性和变现性,其持有者可以随时将证券转让出售,以实现自身权利。经济法基础证券法的结构和关系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资者证券公司(承销商)证券公司(经纪商)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交易市场(二级市场)证券交易所经济法基础第二节证券市场主体经济法基础一、证券交易所(一)概念与机构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二)职权(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2)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措施。(3)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4)审核股票。经济法基础二、证券中介机构(一)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2、业务范围与注册资本经纪类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元)。综合类业务: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经营1项为1亿元;经营2项以上的为5亿元)。经济法基础(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三)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级的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它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经济法基础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一)证券发行方式1.非公开发行:发行人将证券发售给少数特定的投资者的方式,主要指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公开发行:发行人以同一条件向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发售其证券的方式。下列属于公开发行: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也属于公开发行。第三节证券发行经济法基础(二)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制度1.存在的条件: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可转债,并且要依法进行承销的情形。2.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双保”。3.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监督阶段。4.保荐责任经济法基础二、股票的发行(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法基础(二)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法基础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法基础(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经济法基础四、证券发行的程序(一)证券发行的申请(二)证券发行的核准(三)证券的承销1.承销方式:代销、包销2.承销团承销的情形3.承销期限:代销、包销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4.发行失败: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经济法基础一、股票上市二、债券上市三、信息公开制度详见教材P247—P251第四节证券上市2020/7/13经济法基础第五节证券交易经济法基础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一)证券交易标的合法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是合法的证券。包含三层含义:第一,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第二,交易的证券必须是已经交付的证券。第三,交易的证券必须是已经允许交易的证券。经济法基础(二)证券交易场所合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场所,相应地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叫场内交易,在其他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叫场外交易。证券交易所我国大陆地区目前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其他交易场所是专门为未上市的证券提供的转让场所。经济法基础(三)证券交易方式与形式合法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集中交易方式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非纸面形式的其他形式。但是,采用非纸面形式的其他形式的,必须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经济法基础(四)证券交易种类合法证券交易的种类即可以现货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现货交易指证券交易的双方根据商定的付款方式,立即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进行交割,从而实现证券所有权的转让。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证券法》允许以现货交易以外的其他形式进行交易,如期货交易,但是其他交易形式必须由国务院规定。经济法基础(五)证券机构必须为客户账户保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帐户保密。这些机构知悉投资者有关重要信息数据,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泄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它们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投资者的帐户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法基础二、证券上市交易(一)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1.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经济法基础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经济法基础(二)证券的暂停或者终止上市1.股票的暂停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法基础2.股票的终止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法基础3.公司债券的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经济法基础三、持续信息公开持续信息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行为。(一)持续信息公开的原则(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三)持续信息公开的方式与地点经济法基础四、禁止的交易行为(一)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1.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2.内幕信息的范围经济法基础(二)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的行为。经济法基础(三)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制造虚假信息包括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作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两种情况。《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经济法基础(四)欺诈客户行为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严重侵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经济法基础2020/7/13第六节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特征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已经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特点:1.收购的对象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份;2.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3.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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