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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规章制度1地地测测防防治治水水资资料料、、技技术术报报告告审审批批制制度度一、地质资料、测量工作计划、地质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化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审批制度进行。二、地质科根据矿下达的生产计划提供的地地测技术资料必经技术主管、科长、地测副总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矿井地质报告修编完成后,必须经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四、地质科必须按设计部门提交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委托书“要求的内容认真编写地质说明书,完成后经总工程师批准交采掘区队使用。五、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等,由地质科提供有关资料,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六、地质科在年初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地质处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七、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实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总工程师组织审核,矿长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备案。八、除井田边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地质科编制,经技术主管、科长、地测副总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九、所有地测资料及各类对外提供对内保存的资料,必须做到日期、签字齐全。十、所有地测资料,必须按照规定逐级批示,缺一级批示无效。十一、所有地测资料,必须做到编制者、组长、主任工程师、科长及地测副总签字。十二、对矿属以外单位所提供的地测资料必须经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后方可提供。
本文标题: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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