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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办法
1神东煤炭集团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矿井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每年根据生产要求和条件,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测、技术、调度等部门对矿井主要灾害进行排查、分类,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第三条矿井编制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每年一月底前,以文件形式报送公司总工办。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总工办、通风管理部、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等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将《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报送总工办、通风管理部、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总调度室、救护消防大队备案,由各矿行政正职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矿井各级人员在灾害预防中的主要职责:(一)各矿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矿的主要灾害预防工作,按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要求,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并进行安排部署和贯彻落实。(二)矿井各管理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主要灾害预防工作具体负责。(三)各职能部门及科队是矿井灾害预防的实施单位,要组织开展灾害预防知识学习,使员工熟悉本工作区域可能发生的灾害和预防措施,按措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2第五条矿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演习情况报告有关部门。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各矿井总工程师按季度组织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第七条公司安监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对公司审定批准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各矿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本矿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各矿要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编制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矿井瓦斯监测管理制度、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制度、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井下放炮管理制度、采煤掘进工程管理制度等,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审批实施。第九条矿井发生灾变时,要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及时落实各项救灾措施。第十条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神东煤炭集团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办法》(神东安监〔2010〕20号)废止。3制度信息总览表制度名称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办法关键词主要灾害预防适用范围全公司主责部门安监局审批机构党政联度会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安监局制度属性实施类业务领域管理支持业务上位制度下位制度关联制度无替代制度《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办法》(神东安监〔2010〕20号)其他相关部门(跨部门制度填写)会签部门修订历史记录2001年3月3日经公司党政会议审议通过,于2001年3月3日起施行。2010年3月20日第一次修订,经公司安委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原版本同时失效。年月年月日起施行,原版本同时失效。
本文标题: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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