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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公司安全监察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员工人身安全、职业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执行力与安全生产督察力度,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规范了安全监督管理的方式,明确了安全监督检查的标准与内容。第三条本办法坚持预防为主,监察与服务、教育与惩处、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承包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成立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督察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成员:分管生产、洗选加工、储装的各副总师级领导及安监局、总调度室、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后勤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安全督察组分为四个专业督察小组(一)机电督察小组2组长:安监局监察处处长。成员:安监局全体机电安全监察人员及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督察范围:煤矿单位、地面单位、外委施工单位。督察重点:规程、规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员工持证上岗情况;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胶带机道、机房硐室和辅助运输管理达标情况;各类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情况;停送电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质安全管理现场动态达标情况。(二)采掘督察小组组长:安监局监察处处长成员:安监局采掘安全监察人员及生产管理部、总调度室工作人员督察范围:煤矿单位及井下外委施工单位督察重点:规程、规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事故教训的吸取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班组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带班、值班情况;重点工程(综采工作面初末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搬家倒面,工作面过富水区、薄基岩区、空巷,连采工作面搬家,临近小窑采空区、旧巷、富水区、火烧区、高瓦斯区、地质构造掘进,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三)“一通三防”督察小组组长:通风管理部经理3成员:通风管理部、安监局采掘安全监察人员督察范围:煤矿单位督察重点:规程、规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情况;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局扇及风筒的管理情况;通风设施的管理情况;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运行情况;各工作地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一氧化碳浓度是否超限;防尘设施是否正常运行;防火系统是否安全可靠。(四)地面督察小组组长:安监局监察处处长成员:安监局地面安全监察人员及工程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督察范围:地面生产、辅助、生活后勤、建筑施工等单位。督察重点:规程、规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情况;关键岗位、要害场所岗位工值班及持证上岗情况;油库、火工品库、变电站、水厂各项保安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建筑安装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夏季、冬季“三防”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齐全与设施完好情况。安监局是安全督察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督察管理的日常工作,其它业务保安职能部门、各单位在公司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生产单位要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检查人员,并确保能够行使检查监督的职4权。第六条安全督察组职责(一)负责全公司安全督察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部署有针对性的督促检查工作。(二)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范和神华神东两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指令、制度、领导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三)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等安全问题进行消除、减少与控制,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四)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五)对发生事故单位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察,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六)对各单位领导跟班、值班情况及上岗、作业人员的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与内容第七条组织纪律(一)安全督察组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安全生产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由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组织,并带队到现场实施检查。双休日检查由值班领导组织各部门、各专业值班人员完成。各生产及辅助生产单位要自行组织落实动态督察制度,实现动态达标。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将安全动态督察工作按制度化、常态化进行落实。5(二)组织突击检查的领导在确定检查时间后,要在实施检查前4小时通知各专业部门,以便各专业部门安排本部门检查人员工作(特殊情况除外)。(三)检查不允许提前告知被检单位,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定单位的办法,动态、随机地检查各生产及辅助生产单位相关生产环节。每次检查要有简短的预备会,具体检查地点要待所有检查人员到齐后方可公布,同时所有检查人员的手机关机,保证每次检查都能够检查到被检单位真实的动态安全生产现状。第八条安全督察管理要求(一)实施检查的部门:安监局、通风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工会、设备管理中心、车辆管理中心、环保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等。(二)检查频次与时间:每周实施动态突击检查的次数不少于3次。其中,周一至周五不少于2次,双休日不少于1次。检查时间重点要放在中班与夜班的时间内。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本安体系考核验收每季度进行1次。(三)检查人员专业要求:动态检查组要配备采掘、一通三防、监测监控、机电、辅助运输、本质安全管理体系项目各专业检查人员。监督检查工作按照附件1:日常动态安全检查流程进行。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员工汇报和反映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及各种影响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检6查职责,对所管辖单位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特殊时段实施重点检查。第十一条公司和各单位要组织不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对易发事故的危险场所、冬季和夏季“三防”、“一通三防”及季节性变化,要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和控制事故隐患。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必须与重大危险源的辩识、风险评估与隐患整改相结合。公司自行组织检查出的隐患,要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并通过复查落实整改情况,实现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闭环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有权随时进入工作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第十四条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对“三违”行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或依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在威胁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离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被检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和组织检查单位的有关领导或管理部门。7第十六条安监局各监察处要对每个煤矿和生产单位建立安全检查管理挡案。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并由受检单位领导签字认可和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第十七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本安体系实施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健全情况、执行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同时要查思想、查素质、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一)检查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否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生产和安全遇到矛盾时,是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严格贯彻执行。(三)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齐,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四)安全生产系统是否完善,“一通三防”是否管理到位。(五)机电设备是否完好,有无失爆现象,煤矿是否双回路供电,电器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六)地面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测、检验,管护是否到位。(七)非防爆车入井是否有措施,有无非防爆车入井整改计划。提升、运输系统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八)自救器、安全帽、防尘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合格。(九)民用爆破材料管理、“一炮三检”、“三人连锁”8放炮制度是否贯彻落实。(十)有无超循环、超空顶作业。(十一)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现象。(十二)外委工程管理是否存在“以包代管”现象。第十八条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管理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质证书上岗作业的。(四)职工上岗前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五)未向职工发放安全防护用品的。(六)矿领导不具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的。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中发现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一)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或有突出危险性仍在生产的。(二)电器设备失爆或非防爆车入井没有安全措施和整改计划的。(三)井下违章使用明火的。(四)“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落实的。(五)有大面积冒顶危险或有溃水、溃沙危险或接近富水区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巷道贯通没有按照既定措施执行9仍在生产的。(六)接近小窑及采空区、火烧区等未采取探掘措施的。(七)通风、排水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第二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对安技措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提取或未按规定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本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或立即整改,检查组应当书面通知,并录入本安信息化系统。整改期满后组织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采取“听、查、看、签”的检查方法,即听被检单位的介绍,现场查隐患,看各项制度和记录,并由受检单位签字认可。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一节本安体系考核验收参检人员考核第二十三条考核标准(一)基础考核满分为100分,按照出勤、提出问题条数及规范性、工作评价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其中出勤占20%、提出问题条数占30%、提出问题规范性占30%、工作评价占20%。1.出勤满分100分。检查过程中另有工作安排,导致参加检查天数低于全勤天数的40%者不参与考核;旷工者本项不得分;事假得到组长同意者当天得分减半;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得分乘以20%进入总得分。102.提出问题条数满分100分。煤矿组每人每天录入系统2条得基础分80分,地面组每人每检查一个单位录入系统2条得基础分80分。每多录一条加3分、每少录一条扣10分;提出问题未录入系统每条加1分。得分乘以30%进入总得分。3.录入系统问题规范性满分100分。标点符号错误一处扣1分;错别字、单位符号错误出现一处扣3分;问题表述不规范一条扣5分;提出问题错误或被推翻,一条扣10分。未录入问题出现上述不规范事项扣分减半。得分乘以30%进入总得分。4.工作评价满分100分。由组长和专业小组负责人根据参检人员的工作表现等进行评价。得分乘以20%进入总得分。(二)加分项考核,总加分不超过20分。1.对本安信息系统提出改进建议每条加2分、发现各单位亮点每项加2分。建议、亮点以检查总结报告为准。2.录入系统重大问题每条加3分。3.问题统计、编写小组总结加5分。4.编写检查组总结报告加10分。第二十四条奖罚办法基础考核得分在检查结束后的2日内得出,加分项考核得分及总得分在检查总结报告审查通过后的次日得出。1.按照分组总分高低对全部参检人员进行排名,对名列前三名的人员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对排名后三名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总得分超过80分者,不予处罚)。2.参检部门未派人参加检查,扣该部门当月五型绩效考11核3分;参检部门未派人参加预备会,扣该部门当月五型绩效考核2分;参检人员未全程参与检查(已向检查组组长请假者除外),扣该部门当月五型绩效考核1分。第二节专项检查参检人员考核第二十五条考核标准(一)基础考核满分为100分,按照出勤、提出问题条数及规范性、工作评价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其中出勤占20%、提出问题条数占30%、提出问题规范性占
本文标题: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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