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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管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通过整改即可排除的隐患或问题。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长时间或持续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Ⅰ类重大隐患是指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重大隐患或问题。Ⅱ类重大隐患是指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可以自行解决的重大隐患或问题。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的基本建设和生产井工煤矿、露天煤矿、洗煤厂、专业化服务等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建设经营单位)。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对所属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管理责任;公司总经理对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做好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第七条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须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本单位管理层、所属部门和生产区队(车间)的职责和相关岗位责任。同时,要明确Ⅱ类重大隐患的认定流程和隐患上报责任部门,建立本单位重大隐患台账。第八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业务分管范围负责Ⅰ类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制定和完成整改的验收工作。同时,要深入基层,对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重大隐患的排查、挂牌督办、治理、验收销号、汇总上报、分析建档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第九条安监局负责对已认定的Ⅰ类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负责对公司范围内所有重大隐患分类建立台账,并编制报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要求,上报信息。对纳入本安信息系统管理的一般隐患,实行整改监督管理。同时,对公司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的隐患管理按月进行分析,督促、指导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按确定的方案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第十条承包商施工期间,作业活动及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完成对本单位及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统一进行分类挂牌督办。第三章隐患排查与认定第十二条隐患排查(一)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要求,适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认定需经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确定后,由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对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并特别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由公司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局、总工办按照业务分工定期组织对各生产单位进行系统性重大隐患排查。(三)各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系统性重大隐患进行排查。第十三条一般隐患认定一般隐患依据现行规程、规范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本质安全管理各类考核标准认定。第十四条重大隐患认定公司及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及时按照业务分工,审核确认Ⅰ、Ⅱ类重大隐患。(一)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分管领导要按照业务分工,及时组织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确认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对确认的Ⅱ类重大隐患,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具体的整改治理措施;对认定的Ⅰ类重大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每月15日前进行梳理汇总,经矿长确认后,通过本安信息系统报公司安全监察局。(二)各业务主管部门须在每月15日前,对本部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梳理,经本部门负责人确认后,通过本安信息系统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同时,要对公司上月专题会议上审核确认的重大隐患,且属于本部门业务主管范围的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梳理,报当月专题会议进行审议。(三)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汇总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排查出和上报的重大隐患。(四)每月15至20日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各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由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其分管范围内已上报的新辨识的重大隐患和已挂牌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会议集中审核认定上报的重大隐患,评价隐患整治效果,并提出进一步治理意见。对认定为Ⅰ类的重大隐患,由公司分管领导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按照“五定”原则,制定具体的整改治理措施。被认定为Ⅱ类的重大隐患,由相关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整改。(五)公司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除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认定外,需同时符合《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认定标准》附件1中任意一条标准。第四章隐患挂牌督办与治理第十五条一般隐患管理所有新排查出的一般隐患,需在排查认定后的24小时内录入本安信息系统。按照系统运行模式,进行督办、预警、消警和考核管理。第十六条重大隐患挂牌管理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已认定的所有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管理(含Ⅰ类和Ⅱ类)。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井工煤矿必须在井口显著位置进行挂牌,其它单位须在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进行挂牌,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标牌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模版见附件4)。公司对被认定为Ⅰ类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管理,由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通过本安信息系统实施挂牌。第十七条隐患治理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整改意见、措施或方案进行,当条件发生变化时,责任单位或部门要及时跟进新的措施。重大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公司每月专题会议要求执行,Ⅰ类、Ⅱ类重大隐患的延期整改,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定。第十八条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治理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七)跟踪督办单位或部门;(八)公司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第十九条重大隐患整改过程中,跟踪责任单位(部门)要按照跟踪周期及时将反馈信息录入台账和本安信息系统,确保重大隐患处于受控状态。对已消除的重大隐患,跟踪责任单位(部门)要及时销号。第五章隐患报告管理第二十条所有被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均需通过公司本安信息系统进行上报;所有被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排查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反馈信息录入公司本案信息系统(当危急安全生产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新被认定的重大隐患必须建立台账,并填报报表进行上报。第二十一条对已被认定的重大隐患,安全监察局需在认定后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公司总调度室按照《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上报中国神华生产指挥中心。第二十二条每月15日前,生产建设经营单位需将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形成报表报公司安全监察局(详见附件2)。(报送邮箱:8272751@shendong.com.cn)。公司安全监察局每月20日前将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第二十三条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二)重大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三)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第二十四条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附件3)。重大隐患纸质档案管理要由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第二十五条重大隐患录入信息系统或建立台账、报表时,隐患描述要清楚、认定依据要充分、现状及原因要明确、整改意见及管控措施要完整。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重大隐患或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行为、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监察、纪检及有关业务部门报告。安全监察、纪检及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情况核实,并予以查处。(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监察局举报电话0477-8272121)第六章隐患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隐患的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工作,公司要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重大隐患排查、认定和治理方案的制定,确保各项措施及要求落到实处。第二十八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整改。对存在隐患但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作业活动,坚决予以停产整改。第二十九条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编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员安全时,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进行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事故发生。第三十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或灾难的重大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相关条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中国神华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建治理重大隐患的单位,在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向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被集团公司责令停产停建进行治理的重大隐患,须报集团公司备案或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第七章奖惩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各业务保安部室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职责。公司将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落实情况纳入公司本安管理体系中进行考核。对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将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与治理职责,对未履行职责者,将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进行问责。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将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在本安体系季度、月度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一)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发现一次扣2分;(二)责任部门未按本办法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三)责任部门未按本办法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四)责任部门未按本办法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五)跟踪督办部门或单位未按本办法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六)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未按本办法建立重大隐患档案和台账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七)对举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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