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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东煤炭集团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切实把好“五个关口”,作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委工程,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修、检修等作业和其它租赁、承包经营项目。第三条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严禁对外劳务承包;煤矿井下严禁违规使用临时工。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单位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安监局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必须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第五条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第六条工程管理部是外委工程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安监局是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等进行监督检查;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业务保安。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第三章安全准入管理第八条凡进入公司进行生产和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外委工程项目安全要求相符的资质条件。外委工程施工队伍必须以招标(议标)的方式引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引进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外委工程施工队伍。工程项目招投标时,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第九条安全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3-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二)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三)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四)符合和满足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五)法律法规或工程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条承包煤矿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煤矿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凡在内蒙古境内井下施工的施工队伍必须取得内蒙古煤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一条凡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具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第十二条抢险救灾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外委工程施工队伍的引进,由公司集体会议研究确定;特别紧急情况下,由抢险救灾指挥部临时指定,也可以在已经引进的外委施工队伍中指定施工队伍。抢险救灾及特殊情况下的外委工程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同类型工程项目的施工业绩。抢险救灾工程或其它特殊情况工程结束后,临时引进的外委施工队伍必须撤出。-4-第四章安全协议及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第十三条公司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承包商的约束规定要纳入安全管理协议中。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内容;(三)在安全管理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四)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五)明确发生事故后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六)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七)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它内容。第十五条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为合同价款的5%,(生产单位固定队伍基数100万元,封顶300万元),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工程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承包商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罚款或承担赔偿责任时,公司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第五章施工安全管理-5-第十六条承包商应和每位从业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事外委工程作业人员,必须由承包商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并接受建设或生产单位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否则严禁上岗作业。承包商必须向建设或生产单位提供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材料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建设或生产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和施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第十七条外委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按照公司本安体系要求制定危险源管控措施、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报经建设或生产单位审批。对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全员进行贯彻学习,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教育和演练。第十八条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五定”的原则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第十九条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影响施工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采取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建设或生产单位报告。建设或生产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后,方-6-可施工;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承包商资质和业绩,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第二十条外委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六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外委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必须到公司安监局办理开工审批手续。重点工程和煤矿外委工程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措施等资料必须报安监局、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建设或生产单位备案。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充修改安全技术措施经由建设或生产单位审批后,报安监局备案。第二十二条承包商不得随意变更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加人员时,须经工程管理部、建设或生产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否则,以非法转包处理,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时,可以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赔偿一切损失。第二十三条建设或生产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明确施工方案和-7-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第二十四条建设或生产单位不得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承包商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二十五条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或生产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或事件,建设或生产单位可勒令外委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二十六条承包商进场时,监理公司、建设或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外委工程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进行验收,现场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场。第二十七条承包商进入现场后,建设或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验收;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根据招、投标文件进行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核对,并对文明施工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核实。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方可办理开工报告并批准开工。第二十八条承担煤矿建设和经营的承包商,必须推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质量标准化及班组建设工作,要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外委施工单位本安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并提供-8-培训服务,帮助建立本安信息平台,规范录入外委工程施工安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使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实现闭环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或生产单位要经常对外委工程进行有关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检查、每月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安监局进行本安体系考核验收时对外委施工工程进行考核,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按“五定原则”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形成闭环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每季度由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外委施工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检查结果要排名次进入档案。对管理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管理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队伍招、投标的参考依据。第三十条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安全管理部门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责成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危害识别、评估,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影响,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第三十一条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建设或生产单位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建设或生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进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9-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生产单位应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档案,将本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监督、检查、验收的信息全部存入档案。建立健全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统计汇报机制。第七章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第三十三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政府行政审批文件要求,对环保设施及水保设施严格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神华集团公司确定的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管理部必须通知神华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参与验收。第三十四条承包商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施工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向建设或生产单位和公司总调度室汇报。如有必要,按照突发事件汇报程序由公司向集团安监局、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承包商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为员工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的培训,保存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在施工中应按要求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10-第三十六条承包商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健康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和人员的职业病、传染病、其它疾病进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建设或生产单位工会负责监督。第三十七条承包商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三十八条建设或生产单位负责对承包商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监督管理;安监局、环保处、工会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应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规定标准。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对承包商责任、权利、义务、考核处罚等规定应以合同或协议方式订立并严格执行。第四十条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和安全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建设或生产单位在外委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本办法,
本文标题: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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