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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内蒙、陕西、山西三省区地方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管理体系及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公司法人代表或行政正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基建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是安监局监察三处消防科(下称消防科);各单位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是逐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每个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岗位员工,各单位必须明确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第五条职责一、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五)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拟定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工作。(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五)督促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六)将更新公司消防安全设施、整改火险隐患所需经费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建议,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七)组织管理公司专兼职和义务消防队。(八)组织召开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九)提出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奖惩建议。(十)依照消防法规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三、消防科职责(一)依照消防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消防行政管理措施、工作计划。(二)掌握公司公共消防设施情况,参与公司各生活小区及工业厂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督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四)掌握公司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指导并检查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档案的建立与完善。(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与落实。(六)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消防审核、验收。(七)制定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八)监督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指导公司各单位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九)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因调查,认定火灾责任,提出公司内部处理意见。(十)对在公司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十一)对公司各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四、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二)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与生产、经营工作,批准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六)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七)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五、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制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监督执行。(三)建立本单位防火责任制,并监督执行。(四)编制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和教育培训计划。(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负责落实本单位火险隐患整改工作。(六)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状况,确保完好有效。(七)定期检查本单位各建筑物,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八)组织开展防灭火知识培训和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九)建立并完善防火档案,配合公司消防科和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工作。(十)对本单位违反消防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第六条公司实行对外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向承租方或受托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场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各生活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按照责任区划分,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八条各驻矿(处、厂、中心)的服务单位、外委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各矿(处、厂、中心)负责(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安全通道)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有两个以上单位办公的,必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其消防安全工作由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第十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依据消防法规和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矿业服务公司应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五)保障高层地下室的消防安全。(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七)建立并完善消防档案。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工程管理部在组织召开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消防科参加。(二)建筑工程图纸应由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审核、批准。(三)安监局在对建筑工程(含消防工程的)投标单位资质审查时,应对投标单位的消防资质进行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项目,工程管理公司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监理。(五)工程管理公司在建筑及装修工程竣工预验收时,应通知消防科参加验收。(六)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管理公司应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对该工程进行消防检测。(七)消防科依据消防检测机构对工程的检测报告,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设立内部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公司办公楼、矿业服务公司、文体中心、职工医院、公司档案室和神东国际交流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管理部门应当报消防科备案。管理人员变化时,应及时增补并上报。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包括:(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二)消防巡查、检查制度。(三)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六)火险隐患整改制度。(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九)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险隐患、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消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保障物;(三)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二十条各生产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对火工品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二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四个能力”建设要求: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各单位应当为公司消防队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司消防科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每日对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部门、人员、内容和频次,对其它场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第二十四条正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第二十五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险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其内容是:(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五)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领用、和销毁情况。(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
本文标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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