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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素煤业公司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延长石油巴拉素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拉素煤业公司)瓦斯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以及《陕西延长石油矿业“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规定(试行)》(陕油矿生发〔2017〕9号),结合巴拉素煤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一)一般规定。(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三)“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四)瓦斯排放管理。(五)瓦斯超限管理。(六)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七)瓦斯防突管理。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巴拉素煤业公司瓦斯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通风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矿井瓦斯治理工作,负责本矿瓦斯治理的教育和培训,强化全员瓦斯防治意识,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第五条各业务部门根据瓦斯治理工作负责相关的业务范畴:(一)工程管理部负责巴拉素煤业公司瓦斯防治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度的制定、修改及现场业务指导、检查,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各矿井瓦斯科研攻关,研究、推广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负责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二)机电物资部负责瓦斯治理方面的机电设备技术管理;负责矿井瓦斯治理所需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供应。(三)安全环保部负责瓦斯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四)计划预算部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所需资金的审核与列支。(五)财务资产部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结算及设备报废。(六)综合办公室负责瓦斯治理工作中地企关系的协调工作。(七)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人数配备满足矿井检查瓦斯的需要。第七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项目部领导、爆破工、掘进区队长、矿及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单独排水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完好的光学瓦斯检测仪。第八条所有掘进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检查范围。第九条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不得虚报瓦斯。第十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汇报矿调度室。瓦斯检查数据要做到瓦斯检查手册、记录牌、通风瓦斯调度台账“三对口”。第十一条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汇报调度室和工程管理部。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通风安全仪器管理制度,规定仪器的配备、收发等,瓦斯检测仪器应由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第四章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第十三条工程管理部每月必须制定瓦斯、一氧化碳和有害气体的检查计划,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时间、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划分、巡回检查路线以及专职瓦斯检查员设置等,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根据掘进情况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如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生事故,追究当班瓦斯检查员责任。第十四条检查范围及次数(一)检查内容井下各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及其它有害气体,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安全监测等系统设施、设备。(二)检查次数1.掘进工作面每班检查2次2.井下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每班检查1次3.掘进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变化异常时,设专人经常检查。。第十五条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工程管理部请示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的,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第十六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一班的注意事项逐一交待清楚,交接班人员均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第十七条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矿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章“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第十八条井下所有爆破地点都要认真进行“一炮三检”工作,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的瓦斯检查工作,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检查。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三人连锁”制度,在“一炮三检”工作的过程中,瓦检员(携带爆破牌)、爆破工(携带警戒牌)、班组长(携带瓦斯检查牌)必须同时在场,自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不允许其中任何人私自离开,并严格执行换牌制度。(一)爆破前,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交给班组长。(二)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风量、瓦斯、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无误,达到爆破条件时,负责设置足够的警戒及联络人员,组织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瓦检员。(三)瓦检员检查确认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四)爆破工在接到爆破牌并检查、确认爆破地点无其他人员后,最后一个离开工作面,然后吹哨进行爆破工作。(五)爆破后,经检查并排除工作面安全隐患后,三牌各归原主。第二十条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在爆破过程中,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的结果都要互相核对,并且每次都以3人中检查所得最大瓦斯浓度值作为检查结果和处理依据,及时记录在“一炮三检”手册上,杜绝在放炮过程中瓦斯的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进行爆破。第二十二条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立即处理,不得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爆破。第二十三条爆破后必须进行以下工作:(一)巡视爆破地点。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员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拒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二)撤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三)发布作业命令。只有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按规定撤回,检查瓦斯不超限,影响作业安全的隐患均被整改的情况下,班组长才能发布人员进入工作面正式作业的命令。(四)洒水降尘。爆破前打开水幕;爆破后,爆破地点附近20m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五)处理拒爆。发现并处理拒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处理,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的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第二十四条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第二十五条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药箱内,并加锁。第六章瓦斯排放管理第二十六条矿井因各种原因(停电停风、掘进巷道贯通、停风区、启封盲巷等)造成瓦斯积聚,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严禁使用通用措施,并应经通风、安全、机电、调度以及相关人员会审,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参加编制、审查、贯彻、实施的人员都必须在措施上签字,严格按照制定措施执行。第二十七条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当系统风流瓦斯浓度均小于0.75%时,可直接启动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如果瓦斯浓度大于0.75%,应先启动单机运转,并打开风硐小风门或安全出口风门,利用短路的方法控制主要通风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75%。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三级排放瓦斯制度。(一)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指定当班瓦检员、跟班班长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二)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大于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指定由通风负责人现场指挥排放。(三)当巷道瓦斯浓度大于3.0%,必须制定针对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由救护中队组织进行排放瓦斯。第二十九条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排放瓦斯的具体地点与时间安排。(二)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瓦斯所需时间。(三)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制定控制送入独头巷道风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四)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标明通风设施、电气设备、通讯电话的位置。(五)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人位置。(六)明确停电范围、停电地点及断电、复电的执行人。(七)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八)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及职责。(九)必须附有排放瓦斯示意图,通风设施、机电设备、风流流经路线、警戒人员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都应该在图上准确标明,不能遗漏,做到图文齐全、清楚、准确。第三十条排放瓦斯人员所携带的矿灯及甲烷检测仪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2人同行,携带甲烷、氧气检测仪,一前一后,并且相距4~6m,从外向里随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第三十一条瓦斯排放主要参数的估算:(一)瓦斯排放总量的估算Q排总=S×L×C式中:Q排总——瓦斯排放总量,m3/min;S——巷道断面积,m2,L——超限巷道长度,m,C——预计巷道最大瓦斯浓度,%。(二)每分钟排放瓦斯量的估算Q排=Q风筒出口风量×1.5%式中:Q排——每分钟允许排放量,m3/minQ风筒出口风量——风筒出风口风量,m3/min(三)排放时间的估算排放时间T为总瓦斯量除以每分钟允许排放瓦斯绝对量T=Q排总/Q排式中:T——排放时间,minQ排总——总排放瓦斯量,m3Q排——每分钟允许排放量,m3/min第三十二条排放瓦斯的瓦斯流经路线必须停电、撤人,并在各进入瓦斯流经路线通道口设置警戒栅栏、警标,以上工作确认后方可在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时必须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第三十三条排放瓦斯结束后,按第三十条进行检查,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且稳定30分钟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第三十四条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第七章瓦斯超限管理第三十五条“瓦斯超限”范围界定:(一)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75%。(二)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浓度大于等于1.0%。(三)机电硐室、串联通风工作面进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5%。(四)其他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出《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第三十六条瓦斯检查人员发现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立即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向矿调度室、工程管理部汇报。第三十七条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第三十八条实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一)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1.0%小于1.5%或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大于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浓度大于0.5%,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二)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及其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3%,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2%,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三)上述瓦斯超限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联合追查。第三十九条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就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根据责任划分结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形成追查报告上报工程管理部、调度室。追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第四十条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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