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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清办发〔2007〕8号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为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产办”)或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联系电话:0724—23633336032663)。×××××文件-2-附件: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主题词:印发清产核资方案通知抄送: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3月5日印发-3-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令”)和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6号)以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认真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两令”,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摸清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促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二、总体目标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收入来源渠道、支出结构和水平,以及人员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状况,为理顺分配秩序、细化预算编制提供决策依据,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和实物费用定额提供准确数据,为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4-网络化动态管理提供基础数据。三、清产核资工作范围这次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执行非盈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附属未脱钩的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企业不列入这次清产核资范围,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方案填报相关数据。四、清产核资的内容及方法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主要包括对预算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在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行政事业单位要核对本单位人事部门档案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单位编制的批文,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2、单位账目清理。主要包括对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项资金往来以及各项收入来源、经费拨付渠道、数额及用途等情况的清理。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采取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表核对、内查外调等形式,确保单位账目的完整、真实和准确。3、单位资产情况清查。主要包括对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流动资产(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低值易耗品等)、对外投资以及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益等情况的清理。行政事业单-5-位要对各类资产的数量、座落位置、存放地点、购建时间、价值量、使用状况等详细资料进行逐一清点、登记、核实,对无帐面价值的要估价入帐,对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损失以及投资、坏帐损失等情况要进行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五、清产核资的工作原则和步骤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市清产办负责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统一汇总。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步骤:1、单位自查。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清产核资内容,采取帐内与帐外相结合的方式,自行组织清查盘点,认真填写清产核资报表,并对外予以公示。2、审计核查。由市清产办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部门或单位的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核查,并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并下达资金核实批复,锁定资产存量和债务。3、信息录入。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将资产信息逐条录入“湖北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软件系统”。4、整改验收。各行政事业单位针对清查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章建制,规范资产配置、处置、使用、收益的管理。市清产办对各单位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全市清产核资的数据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清产办。-6-六、清产核资基准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七、清产核资时间安排全市清产核资工作时间安排为以下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0日)组建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建清产核资工作专班,组织培训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组织安装调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软件。(二)实施阶段(2007年3月11日至5月20日)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自清自查,如实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清产办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核查。市直各部门将专项审计后的清产核资结果于5月15日前报送市清产办。市清产办组织对市直各部门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进行帐务处理后,将资产信息录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县市区于5月20日前将本地区清产核资数据及分析说明报送市清办。(三)整改验收阶段(2007年5月21日至6月20日)行政事业单位针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写出总结报告。市清产办组织人员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清产核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全市清产核资数据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清产办。八、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7-这次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市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清产办负责组织、协调,市监察局提供纪律保证。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成立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各单位要由主要负责人挂帅,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专班应由单位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后勤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加强配合。九、清产核资工作要求(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产核资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抓好落实。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清产核资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市清产办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二)各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现行的行政事业财务制度等政策规定,如实填报清产核资相关报表,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以保证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可靠。(三)各中介机构要认真扎实地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和任务的前提下,认真制定清产核资工作计划,深入细致地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8-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为清查对象所提供的资产财务资料保密的原则,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各单位要结合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完善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公开、监督和约束机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资金使用效益。对清产核资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及时进行改进。对自查中敷衍了事、应付的单位要限期补课,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照统一工作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可暂缓拨付单位经费;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财产物资丢失,严重浪费,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有资产,以及贪污盗窃问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章和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公务员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予以处罚。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努力,成绩显著,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本文标题:荆清办发〔2007〕8号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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