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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办〔2010〕801号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文件-2-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和矿建施工企业,其它生产施工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应本单位实际的领导干部下现场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露天和井工),是指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领导,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及项目部经理、领导班子成员。第五条生产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由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负责;建设矿井(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领导带班下井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及项目部经理、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建设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第六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3-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二级企业应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二级企业或集团公司举报和报告。第二章职数设置第八条煤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带班下井要求职数不够的,应尽快配齐相应的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职数,配备的职位应与生产、经营、安全等工作相结合,坚决杜绝为带班而增设专职带班矿长或专职带班副总工程师。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各项目部领导班子现状,参照煤矿领导班子职数配备原则,及时配足配齐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并加强对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其它生产施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制定的领导干部下现场制度的有关要求及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合理补充或调整领导班子成员,确保领导干部下现场制度落到实处。第三章带班下井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4-第十二条煤矿和矿建施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月下现场(下井)个数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深入煤矿井下和矿建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中煤人字〔2005〕105号)执行,其它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月下现场个数比照中煤人字〔2005〕105号文件执行。第十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煤矿分管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不少于7个。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带着问题,带着责任,结合自身业务,真正发挥领导带班作用,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第十五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5-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十七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监督检查,并要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6-(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规从重处罚。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二级企业、集团公司、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第二十三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7-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8-主题词:印发煤矿带班下井规定通知分送:领导,办公厅,人力资源管理部,基本建设管理部,生产技术管理部,安全监察局,总调度室,存档(2),共印20份。中煤集团公司办公厅2010年9月28日印发录入:班淼惠校对:赵学江
本文标题:中煤集团带班下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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