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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团公司《煤炭建设企业矿建二、三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煤安字〔2005〕348号各煤炭建设企业:为加强集团公司煤炭建设企业矿建二、三期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矿建工程安全施工,集团公司研究制定了《煤炭建设企业矿建二、三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并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煤炭建设企业矿建二、三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煤炭建设企业矿建二、三期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建二、三期工程是指煤矿地下工程,包括井底车场及各类硐室、主要运输石门、回风石门、井底主煤仓、运输大巷、回风大巷及有关硐室和采区下部车场、采区煤仓、上下山等井巷工程及铺轨工程,也包括工作面顺槽、切眼等在有关规定或合同中被列为二期或三期工程的各类巷道。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煤炭建设企业所承建的煤矿井巷二、三期工程。第四条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合同审查制、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第二章工程承接第五条企业参加矿建工程项目投标或议标前,应详细研究标书等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加强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和分析,摸清建设项目的岩层特征、地质构造、水文条件、瓦斯和煤尘等情况,结合企业现有人力、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和施工技术水平,综合评估施工安全风险。第六条不得参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井巷工程项目的投标和议标。严禁承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报手续不全和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矿井项目。第七条施工技术、安全管理和各项资源等方面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处或项目部,严禁承接具有高瓦斯、地质条件复杂矿井的井巷工程项目。工程处或项目部的能力由二级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界定。第八条已承接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工程建设项目的、符合第七条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接高瓦斯和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工程的,要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尽快与业主协商逐步退出。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第九条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处组织编制报二级企业审批。作业规程由项目部组织编制报工程处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不得实施。第十条二级企业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要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规范和规程等进行严格审核,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二级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才能实施。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必须随着通风系统改变及时编制通风设计、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高瓦斯、涌水量大及地质条件复杂项目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通风设计、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专项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要由工程处上报二级企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审批程序同第十条。第十二条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各阶段通风设计、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等进行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确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其它原因,不能按已批准的上述文件进行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要对原施工组织设计、各阶段通风设计、年度灾害预防计划和作业规程等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按第十条规定重新进行审批。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三条所有项目开工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建设项目开工验收制度(中煤安字[2005]288号)进行验收,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工。第十四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加强通风管理,严格以风定掘。建立专职防爆检查组织,落实专职人员,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严格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必须有防尘、防灭火设施和措施。高瓦斯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设立专职通风管理队伍,必须达到双回路供电和三专两闭锁,必须装备瓦斯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开关全部达到真空化。“一通三防”由业主管理的工程,应每天向业主索要瓦斯检查日报,及时掌握瓦斯浓度参数。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了解通风系统情况。通风系统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或瓦斯情况异常时,立即停产撤出受威胁人员,并向业主及工程处、二级企业汇报。第十五条立井提升必须使用防坠罐笼和阻尼式摇台,提升绞车八大保护必须齐全可靠。斜井提升必须设置“一坡三挡”,同时应配齐防断绳跑车装置和语音提示装置。提升绞车连接装置和钢丝绳要定期检查,斜井人车要有专职跟车工,并有随时能与井口及绞车房联系的通讯、信号装置。人车应定期做断绳保护试验。第十六条必须有业主提供准确、详细的水文地质报告及周围矿井(废矿)的有关资料。井下防治水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防、排水系统形成后,并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第十七条项目部经理由工程处聘任,并报二级企业备案;项目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掘进、运输、通风、机电等队(区)长人选由项目经理提出意见报工程处审定聘任。高瓦斯矿井和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工程的项目经理由工程处聘任,并上报二级企业审批;项目部要配备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经理,并至少配备矿建、机电、通风和地质技术人员各一名。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生产建设企业劳动用工准入制度(中煤安字[2005]289号),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严禁无证上岗。第十九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各项准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必须与业主或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条二级企业要对矿建二、三期工程合同进行审核,特别要对工程造价、工期安排、安全责任等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并对工程施工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工程合同的有关内容或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必须对业主及施工各方的安全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第六章安全监督第二十一条所有二、三期工程的项目部,要设安检站,专职安检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安检站人员由二级企业驻工程处安检处派出。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定》内容进行重点监察。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对在审批中,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严格把关,玩忽职守,以及在工程施工中,疏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承接工程后将项目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的单位,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煤炭建设企业矿建二三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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