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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煤矿安全检查概述第一节煤矿安全管理体制一、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就国家安全管理而言,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法规为基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是当前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格局。国家监察,即是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下属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分局,对各级煤炭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并负责煤矿企业安全准入的验收。国家监察是由国家法规确定建立的安全监察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地位、设置原则、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安全监察人员的资格以及任免程序等。因此,它的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并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进行的,它的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地方监管,就是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对地区、本行业内的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煤矿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定规划、提出要求,下达指令,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制度,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规定。企业负责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承担风险的管理体制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即企业是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也在企业,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坚持安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改善生产作业环境;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操作技能,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必须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企业经营者或者承包集团对安全生产负责。国家和上级用下达安全指标的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控制、考核,对超标的企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和安全超标的煤矿企业实行法人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经济、行政或法律的处罚。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与企业安全检查的区别在对煤矿安全实行国家垂直监察后,国家监察主要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煤矿内部的安全监督定位为安全检查。国家监察与企业安全检查,既有业务交叉和类似之处,又有本质上的区别。国家监察代表国家,以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推动行业和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监察对象主要是行业和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是政府的执法活动,具有明显的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具有宏观和提纲挚领的特点,而对现场隐患和人的行为的监察则是抽查性的,而非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工作。煤矿安全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因此,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范围和内容是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管。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又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监督与管理和煤矿生产现场安全监督与管理,其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监督主要包括对矿井系统运行状态、矿井相对静态事、物进行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监管包括矿井各系统实时运行状况监管、井下各作业点物、环境的监管、安全管理监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行业和企业内部的安全检查活动,虽然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国家监察有很多类似和交叉之处,但是这种检查行为只代表行业或企业,在行业和企业内部运作,它的检查对象主要是企业安全管理、人的行为和现场安全问题,需要细化、深入到每个岗位和作业点。矿井的安全检查人员还要跟班活动,实行24小时全天候、全覆盖的检查。其主要任务是查隐患、反“三违”、堵漏洞。由此可见,企业内部的安全检查是企业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自律行为。但如果这种检查一旦需要超越企业管理体系或与企业自身利益发生矛盾时,就很难发挥作用了。三、安全检查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的要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可以说,安全生产搞的好不好,关键在企业自身,企业的关键在其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能否切实负起责任,不仅关系到煤矿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煤矿企业的财产和利益,煤矿企业只有安全生产,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事故频发,只能使煤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不仅是法定的义务,也是维护本企业利益的必然要求。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的生产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不能离开煤矿企业这一责任主体,必须从责任主体抓起。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是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和有效使用;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本条规定是针对目前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突出问题,本着预防为主,从源头治理,关口前移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规定了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目的就是要求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采取各种制度和措施,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入手,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煤矿企业负责人,是指在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领导责任,对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有指挥权、决策权并享有相应利益的人。根据煤矿企业的性质不同,负责人不仅包括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等),而且也包括其他负责人(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同时还包括煤矿的投资人等。3具体负责人是谁,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针对当前有些煤矿企业,特别是一些小煤矿,其真正负责人为了逃避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往往会花钱请来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毫不相干的人做名义上的负责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本条还专门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以及不履行上述责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1)由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作业对象的多变性、不可预知性,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制度和报告制度。这三项制度间有着内在的联系,缺一不可,其中排查是前提、治理是目的、报告是保证,通过报告,增加透明度,加大自身压力,有效获取外部推动力。(2)煤矿企业内部和矿井在不同管理层次均要制定隐患排查制度,明确规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频率、检查时间和检查方法;明确组织单位、参加人员;其中每月应组织一次重大隐患的排查;检查情况要造册、存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修改和落实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听取隐患排查情况汇报,可能的情况下要亲自参加隐患排查活动。(3)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治理制度。针对各种事故隐患的整治,企业和矿井应分别制定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要确定目标、落实资金,有监督、有验收;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补充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隐患治理情况汇报或实地考察隐患治理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治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隐患治理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4)煤矿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逐级报告制度。矿井各班组、各区队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管理部门汇报。煤矿企业每季度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向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其报告要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出;乡镇煤矿、县属煤矿要报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市属煤矿要报到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省属煤矿要报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此同时,前两类煤矿还要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后一类煤矿要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书面报告内容要具体、真实、有连贯性。(5)对煤矿井下作业场所没有进行隐患排查,就不能确定井下有没有隐患;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小事就有变成大事并最终酿成大祸的可能。因此为了及时发现、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对没有建立排查、报告制度,没有按规定进行排查和报告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企业和负责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多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安全生产检查逐步成为劳动保护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四、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一)企业单位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4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三)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订出计划,按期解决,务须作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班组检查、车间检查、分厂检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检查、总部(公司、厂)有关负责人组织重点检查和群众性检查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以岗位自查自纠制度为基础,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因物质技术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第二节煤矿安全检查内容、任务和要求一、煤矿安全检查的任务1、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职工宣讲安全生产知识,要求职工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三大规程”(即《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增强法制观念,维护职工合法的安全权利,维权守法,珍惜生命,共同搞好安全生产。2、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收集贯彻执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与不足,摸索煤矿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强有力的针对措施,更好地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3、检查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
本文标题:煤矿安全检查技术与方法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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