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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煤矿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煤矿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严格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严防空、漏、假检情况出现,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煤矿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第二条煤矿必须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完善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第三条煤矿要根据矿井月度采掘生产计划编制矿井月度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月度瓦斯检查计划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修改并通知检查人员,严防空、漏、假检。第四条矿井瓦斯检查的主要地点:(一)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进风巷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巷风流、工作面煤壁、采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放顶煤支架放煤口、安设绞车地点、进回风巷的冒高处、进回风巷内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等。(二)掘进工作面(包括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局部通风机及启动器前后20m范围内风流、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煤壁、综掘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安设绞车地点、巷道冒高处、掘进巷道内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等。-2-(三)其他检查地点: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机电硐室、密闭墙、挡风墙、临时避难硐室、输送机槽、车窝、顶板冒高或突出孔洞、井下电焊和气焊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的进回风侧、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煤仓上(下)口、有人作业地点、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第五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次数:(一)采掘工作面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2.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4.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内的安设绞车地点、机电硐室与采掘工作面检查次数相同。5.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其它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二)中央变电所、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绞车房、炸药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采区、一翼、水平、矿井的总回风流,每天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3-(三)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每天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封闭墙外、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若有异常情况,随时检查;其中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活动的火区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四)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时,应随时检查作业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突出矿井在电焊作业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一切作业。(五)被贯通巷道地点及回风流每次爆破前至少检查1次瓦斯。(六)处于回风流中停止运转的电器设备及开关在每次启动前,应对其附近瓦斯进行检查。(七)爆破地点20m范围内,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进行1次瓦斯检查;起爆前检查1次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八)运行的井下临时抽采泵站、瓦斯排放巷道内的瓦斯每班至少检查3次。(九)矿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其他地点,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审定。第六条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4-在岗的瓦斯检查工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均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第七条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测杆)、温度计等仪器仪表。第八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及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严格执行巡回检查,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及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第九条瓦斯检查工不得空班、漏检、假检,调度室实行跟踪调度。并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和通风调度信息管理系统或瓦斯台账“三对口”。第十条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一氧化碳便携仪,每班至少检查3次一氧化碳浓度。第十一条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低瓦斯矿井至少报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级矿井至-5-少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第十二条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高瓦斯、突出危险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符合以下规定:(一)井下交接班地点。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附近10米内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技术负责人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交接班地点要悬挂交接班牌板。(二)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三)交接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工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3.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解决的问题。(四)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检工巡回检查图表》上签字,-6-记录备查。(五)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第十三条矿井要建立瓦斯检查工监督制度,煤矿矿长或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要不定期监督瓦斯检查工上岗或交接班情况,作业点职工要全方位监督瓦斯检查工上岗或交接班情况,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第十四条瓦斯检查工升井后将填写完整并签字齐全的《瓦检工巡回图表班志》(附表一)、《瓦检工巡回检查图表》(附表二)交通风值班人员审核整理存档,存档时间不小于2年。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7-附表一:煤矿瓦检工巡回图表班志班(队)长审阅签字:月日区(队)长审阅签字:月日本地区放炮员签字上一班遗留问题及处理情况本班发生问题及处理经过下一班应做工作及注意问题领导查岗签字时间姓名现场班(队)长签字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图表图例备注地点停、开时间风筒至迎头距离(m)本班接风筒(m)⊙汇报地点接班班中交班○检查点路线接风筒填写记录牌~~排瓦斯停止作业牌班前派活摘要-8-附表二:瓦检工巡回检查图表循环段名:年月日班序号时间时一二三CO路线分303030303030303030CH4CO2TCH4CO2TCH4CO2T地点154515451545154515451545154515451545%%℃%%℃%%℃PPm派活班(队)长:上一班瓦检工:本班瓦检工:下一班瓦检工: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9-抄送: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曲靖市政府办,曲靖市纪委派出第七纪工委。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2017年9月29日印发
本文标题:煤矿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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