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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警务公开实施细则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2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受理………………………………3第三章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4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8第五章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9第六章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11第七章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13第八章消防培训………………………………………………14第九章火灾事故调查…………………………………………15第十章消防行政处罚…………………………………………17第十一章投诉举报受理与查处………………………………18第十二章灭火救援……………………………………………20第十三章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纪律……………………………21第十四章社会监督……………………………………………223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警务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有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参与各类灾害事故的抢修救援。第二条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消防监督工作由防火监督处实施,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第三条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业务范围:(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三)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对消防产品销售、使用领域实施监督管理;(六)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七)对全市范围内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八)受理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查处;(九)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十)协调指导社会消防宣传工作;(十一)消防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草工作;4第二章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第四条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在聊城市行政服务中心(聊堂路1号)设置消防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集中开展对外受理工作。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在本行政区政府服务大厅或大队内设置受理服务点,按管辖权限受理各类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第五条消防行政许可的范围:(一)建筑工程消防审核设计;(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三)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四)大型聚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第六条聊城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时,下午14:00至17:30时。受理办公电话为:8902653。各区、县大队受理办公电话为:东昌府区:8229581临清市:2315723东阿县:3290768开发区:8516119阳谷县:13563546119茌平县:4281119香江大队:8688600高唐县:3959119莘县:7381119冠县:5554404第七条消防行政审批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实行警务公开制度。警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消防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应规范受理人员的用语标准和行为标准。5第八条消防行政审批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AB角工作制和限时办理制。窗口人员受理业务时,对行政相对人的首次办事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申请材料、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受理完毕,出具《消防业务受理通知单》;对符合规定形式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事项,出具《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做到二次办结。能当场更正的,应允许更正,并在更正后受理;对不属于消防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并出具《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消防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在履行内部交接手续后于当日转交有关业务部门或有关审核人员,有关业务部门或审核人员应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将批复交消防行政审批受理部门。第三章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第九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按照国家规范进行审核。第十条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许可实施主体: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实施:(一)市消防分局:负责聊城市城区(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6和各县(市、区)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进行防火审核、建筑施工检查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以上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2.一、二级汽车加油站,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站;3.储量在5000吨以上的易燃、可燃材料堆场;4.高层民用建筑;5.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6.5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教学楼、办公楼病房楼等公共建筑;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礼堂、体育馆,10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铁路旅客站和汽车客运站;7.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8.科研基地、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9.其他按规定设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二)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聊城市区(规划区域外)东昌府区、开发区辖区内的属市公安局列管范围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进行防火审核、建筑施工检查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辖区内100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三)县(市)公安局7负责对辖区的属市公安局列管范围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进行防火审核、建筑施工检查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100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第十二条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申报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1份;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需申报填写完整并盖章的《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1份;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需申报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1份,以及建筑工程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二)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及定点红线图复印件1份;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三)加油站需提供省贸易服务局的批文;(四)建筑总平面图1份(五)建筑工程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加盖设计资质章,小型装饰装修工程可不做要求);(六)建筑工程图纸的储存光盘(JPG压缩格式);(七)建筑防火设计专篇(A4纸)(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的影剧院、展览馆、商场、歌舞厅等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8储存场所,应提交建筑防火设计专篇1份);第十三条许可时限:一般工程7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核意见书》。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第十四条许可收费项目依据:不收费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包括以下内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消防验收。第十六条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许可实施主体: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或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实施。(一)市公安消防分局防火监督处建审科审核的项目由司令部验收可验收;(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第十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并盖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注明意见);(二)《授权委托书》,并应加盖申报单位印章;(三)《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四)《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9(五)《山东省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六)《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七)《施工单位统计表》(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八)《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九)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3份;(十)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施)一套;(十一)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十二)复验时重新向受理窗口申报。第十九条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第二十条许可收费项目依据:不收费第五章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第二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是指包括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二条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许可实施主体:10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或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实施。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有聊城市消防分局受理审批,其它申报单位由所在本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审批。第二十四条下列场所需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二)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饭店、酒店等餐饮场所;(三)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四)公共体育场(馆)、会堂;(五)国务院文化部门规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网吧;(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馆场所;4、游艺、游乐、棋牌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七)未达单项标准,但具有上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功能的场所。(八)其他依法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前的场所。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并盖章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11(二)《授权委托书》,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三)申报场所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四)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五)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书面材料;(六)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证明材料及符合持证上岗规定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七)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八)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提供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协议复印件;(九)网吧应提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十)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十一)建筑物的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和装修图纸资料。第二十六条许可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第二十七条许可收费项目依据:不收费第六章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第二十八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是指举办包括大型聚会、烟火晚会、灯会和展览(销)会等群众性活动,需12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九条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许可实施主体: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或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实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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