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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煤矿隐患分类煤矿安全重大隐患类别一
安全隐患类别1、煤矿安全重大隐患类别一、通风瓦斯(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四)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产量1.0—1.5Mt,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大于20m3/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大于15m3/min;(五)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六)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七)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八)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九)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十)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十一)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十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十三)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十四)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十五)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二、防尘防灭火(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二)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三、机电(一)年产6万吨以上,单回路供电的;(二)年产6万吨以上,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三)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四、防排水(一)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五、提升运输(一)矿井提升绞车、钢丝绳、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二)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六、采掘(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六)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八)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九)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十)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十二)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七、其它(一)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六)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七)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八)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九)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其他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煤矿安全较大隐患分类一、通风瓦斯1、煤矿在用主扇无专人24小时值班,无值班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全的;2、煤矿在用局扇未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的;3、掘进工作面供风用电未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4、煤矿盲废巷管理不符合规定的;5、煤矿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停风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断电装置,或虽有装置但不能自动断电的;6、煤矿爆破作业未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瓦斯)的;7、煤矿爆破作业未坚持“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连锁)放炮制度8、煤矿每旬未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的;9、煤矿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的进回风未进行测风,未悬挂测风牌板的;10、煤矿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作业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仪挂点作业,或瓦斯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11、煤矿瓦斯日报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处理、签字的;12、煤矿瓦斯检查“三对口”(手册、牌板、日报)管理不到位的;13、煤矿掘进工作面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5m.14、煤矿停产期间主扇值班、井口值班未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的。二、防尘防灭火1、煤矿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或使用不正常的;2、煤矿未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销”制度的;3、煤矿雷管、炸药下井,未分箱分装上锁分开运输,下井无专人管理的。三、机电1、煤矿未按规定建立机电设备管理台帐,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机电设备的;2、煤矿未按规定进行矿灯领退登记和统一管理的。四、防排水1、煤矿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2、煤矿排水能力不足的;3、煤矿未配备探放水设备的;4、煤矿未坚持“有掘必探”的。五、提升运输1、煤矿斜井(巷)提升防跑车装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六、支护1、煤矿回采工作面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2、煤矿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支护达不到规定的;3、煤矿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4、煤矿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前探梁支护的。七、采掘1、年产6万吨以上,一个采区超过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的;2、煤矿回采工作面未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采用巷道式采煤超过两个工作面的;3、煤矿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操作性以及未按规定贯彻学习就安排采掘、检修维修作业的;4、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每半月实测填图少于一次的;5、煤矿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与实际不相符的。八、其他1、煤矿未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的;2、煤矿设立的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三年内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不满3年以上的;3、煤矿企业未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少于5个.4、煤矿企业配备的技术人员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5、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6、煤矿未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7、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工作的;9、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下井的;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少于20学时的;11、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12、煤矿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1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14、煤矿未按规定交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15、煤矿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的;16、每周煤矿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少于1次。17、煤矿未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18、煤矿企业未按“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效果)原则落实隐患整改的;19、煤矿在隐患整改限期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20、煤矿有两班交叉作业的;21、煤矿停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安排下井检修维修作业的;22、煤矿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23、煤矿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24、煤矿违反劳动定员进行生产的;25、煤矿对被查封的井口、设备设施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26、煤矿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27、煤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28、煤矿未按规定进行出入井检身登记的;29、煤矿矿长未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请销假擅自离开矿上的;30、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拒绝、阻碍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3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32、煤矿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33、煤矿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34、煤矿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未落实兼职救援人员,未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的;35、煤矿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36、煤矿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台帐(隐患排查记录登记、隐患整改落实记录登记、隐患整改验收记录登记)的;37、煤矿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日检制度、周检制度和月检制度)的;38、煤矿每月少于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的;39、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不停产、不报告就组织入井整改的;40、煤矿每季度未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的;41、煤矿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少于15天。42、煤矿未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制度,或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未与工人同上同下的;43、煤矿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少于10天。44、煤矿井下每班无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的。
本文标题:煤矿隐患分类煤矿安全重大隐患类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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