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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矿山救援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依法全面开展矿山救护队伍的资质认定工作,促进矿山救护装备、培训和管理水平以及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矿山救护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防线,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矿区稳定及灾后重建。近年来,国家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矿山救护队逐步面向社会开展应急救援服务活动,在矿山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是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依法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是提升矿山救援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国家应对矿山灾害综合能力,规范矿山救援秩序,建立诚信、可靠的救援技术服务体系,完善矿山救援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根本要求。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二、加强领导,全面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研究部署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各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要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好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基础建设及申报工作,做好本省区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查工作。尚未成立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要根据本省区实际,制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计划。组织矿山救护队严格按照申请等级的资质条件进行自查、整改、提高。应优先安排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区域矿山救援骨干队伍开展资质认定。现有矿山救护队必须于2006年8月31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季度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情况。三、严格程序,依法推进资质认定工作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为保证资质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查、受理和日常监管等认定管理工作程序及文书范本作出明确规定,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矿山救护队要严格按照资质条件,确定申报等级,向相应的资质认定机关申请资质认定,并对提供的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相关法规和矿山救援相关知识,搞好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资质认定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强化执法责任。杜绝认定工作中存在失察、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四、加强监督监察,夯实基础工作,全面实施资质管理要通过抓资质认定等各项基础工作,搞好矿山救援队伍建设,确保矿山救护队在安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救护队中队长及以上指挥员按时参加国家矿山救援中心组织的培训;认真做好矿山救护队副中队长及以下指挥员、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按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规范》,认真组织开展矿山救护队质量达标验收工作;督促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严格按照程序,做好资质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查等工作,严格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救援工作实施监督监察,对未取得资质,违法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要依法严肃查处。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文标题:关于做好矿山救援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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