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文号:津计市场[2000]751号发布日期:2000-8-28执行日期:2000-8-28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政府及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煤炭市场的管理,落实津政发[1999]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煤炭市场管理,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各区县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煤制品和焦炭经营资格的初审。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煤炭包括各种生产和生活用煤、煤制品和焦炭。煤制品是指经过加工的各种型煤。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是从事煤炭、煤制品和焦炭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申办煤炭经营企业将有关申办资料,报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煤炭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审批合格的由市煤炭协会发放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第七条申办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煤炭和焦炭经营的企业:(1)具有本市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有符合环保要求的防燃、防尘措施。(3)具有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煤质检验设备及持证上岗的煤质检验人员,或有与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协议。(4)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从事煤制品经营的企业:(1)注册资金10万元。(2)有固定的加工经营场地、库棚和符合环保要求的防燃、防尘措施。(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储备条件及符合要求的计量设施,有与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协议。(4)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应提交的文件、资料:1、煤炭经营企业申请书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身份证明3、验资报告4、经营场地证明文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5、委托检验协议书第九条对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申办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登记注册,税务部门给予发放煤炭专用发票,并实行专用发票专项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质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一条煤制品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第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每年四季度内煤炭经营和煤制品经营企业向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关提交年检申请,填报《煤炭资格年检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1、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审查不合法或过期者2、虚报、瞒报年检表者3、不符合所批准的经营方式4、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冒用他人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者5、在煤炭经营过程中参杂使假、以次充好者6、煤炭、焦炭年经营量低于3万吨、煤制品经营量低于5000吨者7、受过有关管理部门二次以上处罚者8、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者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审批机关将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并通知工商行政机关建议取消相关经营范围。煤炭经营企业每三年更换资格证书,具体更换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第十三条煤炭经营资格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注销时,应交回经营资格证书的正本、副本,经营资格证书被登记机关吊销后自行失效。第十四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和伪造,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第十五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商委、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等部门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执法部门按各自的职权范围依法进行处罚。为了规范煤炭市场的管理,全市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一证一照管理,其他相关证照全部取消。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808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