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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工作全局,妥善处理好眼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切实把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落实到基层,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有利于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依法治省。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三)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当前,我省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同地区和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仍需进一步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现象尚未杜绝;乱作为、不作为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的行政权力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亟待改变。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更好地服务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二、大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在常务会议上组织学习重要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会议审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五)强化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强化其法律必备知识及依法行政的学习培训,必要时可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六)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七)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务员法及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点内容。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5年要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轮训。适时组织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法律知识学习应不少于40学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有关部门要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三、逐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八)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就相关决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认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进行。要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咨询机构的作用。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召集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方案征集制度。有关突发性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九)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听证会由决策机关组织,在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交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可安排法制工作机构参加决策前期工作。合法性审查后要提交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研究重大行政决策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十一)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十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开展后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后评价,由决策机关或由决策机关委托执行单位组织。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定期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在后评价中,要充分引入民意调查机制,组织社会公众评议,收集各方面的评价,把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作为评价行政决策科学性的重要依据。出现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对因决策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十三)加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明确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十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十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市县政府批准,由其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机关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对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并及时审查。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备案机关应通知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逾期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备案机关予以撤销或废止,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逐步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监督。(十六)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在2009年对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今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五、严格行政执法(十七)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凡法律、法规、规章对层级管理规定不明确的,或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缺位执法问题。继续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开展的市县,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向纵深发展;准备开展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尽快完善条件,推动这项工作。继续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转变服务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行政机关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十八)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法取得,严禁擅自立项、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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