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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禁毒工作职责禁毒工作制度禁毒工作小组职责涉嫌吸毒人员检测工作规定禁毒工作衔接制度禁毒书面告诫操作规范禁毒人员药物脱瘾治疗工作规定委托书2禁毒工作职责村禁毒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村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村禁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规定,对村禁毒对象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村禁毒对象进行监督考察;三、对村禁毒对象进行考察,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四、组织有关的社会团体和村禁毒志愿者,对村禁毒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村禁毒对象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根据村禁毒人员的具体实际状况,制定个性化、分级分阶段的禁毒方案,并根据禁毒效果和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六、及时报告村禁毒人员严重违反村禁毒协议的情况,及时发现村禁毒人员在村禁毒期间复吸的情况;七、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村禁毒工作制度村禁毒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应遵守以下制度:一是例会制度:村禁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村禁毒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村禁毒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村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三是建档统计制度:村禁毒工作小组对村禁毒对象要逐人建档,建立村禁毒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四是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村禁毒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村禁毒工作质量;五是信息报送制度:村禁毒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村禁毒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村禁毒工作信息;六是监督检查制度:村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觉接受上级村禁毒组织的监督,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七是考核奖惩制度:为了激励村禁毒工作人员和禁毒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村禁毒对象要依法惩处。4村禁毒工作小组职责一、准确掌握村禁毒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禁毒计划,与村禁毒人员签订村禁毒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二、帮助村禁毒人员修复家庭关系,解决生活困难;三、按规定,上门家访或通知村禁毒人员谈心,了解他的思想、生活、交友情况,掌握他的行踪,制作谈话笔录;四、定期或不定期通知禁毒人员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尿检;五、通过多种形式,对村禁毒人员进行法制、禁毒宣传教育,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村禁毒人员禁除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提高识毒、拒毒、抗毒能力。六、为村禁毒人员提供禁毒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七、协助有关部门,对村禁毒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八、村禁毒人员违反村禁毒协议时,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发出告诫书;禁毒人员严重违反村禁毒协议或在村禁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九、村禁毒人员接受村禁毒满三年,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禁除毒瘾的,应当报请原村禁毒决定机关批准解除村禁毒。5涉嫌吸毒人员检测工作规定根据《禁毒法》和《禁毒条例》(试行)之规定精神,对涉嫌吸毒检测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公安机关是对涉嫌吸毒人员检测的主管机关,对涉嫌吸毒人员的检测工作可以由公安民警进行,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二、检测的对象,包括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嫌疑吸毒人员,正在接受村禁毒、村康复的禁毒人员,正在强制隔离禁毒的人员及公安机关规定的涉嫌吸毒的其他人员;三、公安机关民警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人员,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时,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所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四、检测样本主要是指从涉嫌吸毒人员身体上采集到的血液、尿液、唾液、毛发等物质;五、采集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对女性被检测人员的样本采集,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应当在工作人员的当场监督下分别提取被检测人员的样本。对已采集到的检测样本,应当收集于干净的专用瓶(器)中科学保存,做好样本编号和登记。作为认定吸毒证据的检测,可以收集A、B瓶检测样本,备复检使用。六、对涉嫌吸毒人员的检测,可以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鉴6定的检测试剂或者瞳孔检测鉴定仪进行检测,也可以采用纳酮催瘾实验,或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率。七、检测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被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进行复检。检测样本的复检,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重新检测作出的结论为终局结论。八、对接受村禁毒人员的检测,三年内不少于28次。第一年前半年可以每半个月检测1次,后半年可以每月检测1次,第二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l次,第三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1次。对接受村康复人员的检测,三年内不少于12次。第一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1次,第三年可以每6个月检测1次。7禁毒工作衔接制度为确保村禁毒、强制隔离禁毒和村康复各种禁毒措施、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防止禁毒人员脱失,根据《禁毒法》和《禁毒条例》(试行)的规定精神,制定禁毒工作衔接制度。一、对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村禁毒条件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同时,责令其村禁毒。行政拘留可以在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所执行,也可以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禁毒场所执行。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应当给予必要的禁毒治疗。村禁毒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完毕,接到《责令村禁毒通知书》后,七天(外省籍的可放宽到十五天)内到村禁毒执行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报到,由村禁毒工作小组与村禁毒人员签订村禁毒协议。二、执行行政拘留后转入村禁毒的人员,生理脱毒可以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禁毒医疗机构或禁毒门诊进行。三、村禁毒人员应当每月向村禁毒工作小组报告禁毒情况;三年接受不少于28次的尿检。四、村禁毒人员暂时离开村禁毒地点三天以上的,应当提前一天向村禁毒工作小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变更村禁毒地点的,由村禁毒人员或者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变更地固定住所和乡镇、街道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报变更前执行地乡8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批准。变更村禁毒地点后,应当及时通知原作出责令村禁毒决定的公安机关。五、严重违反村禁毒协议,由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提出,报经设区禁毒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禁毒决定,并通知原作出村禁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六、在村禁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禁毒决定后,通知原作出村禁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原村禁毒决定地与执行地不一致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关机作出强制隔离禁毒决定后,同时通知原村禁毒执行地公安机关。七、拒绝接受村禁毒的,由作出村禁毒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强制隔离禁毒决定。八、被责令村禁毒或村康复人员、本人有参加村药物维持治疗意愿,并提出申请的,经村禁毒执行地公安禁毒部门批准,可以参加村药物维持治疗。禁毒人员村禁毒或者村康复期满,可以继续坚持参加村药物维持治疗。九、对初次查获在本地无固定居住条件的外省(市、县)籍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户籍地或禁毒康复场所接受村禁毒,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或者禁毒康复场所依法予以接纳。如果禁毒人员不愿回原籍,而愿意留在当地接受村禁毒的,只要当地有担保人担保,应当允许。禁毒人员接到《责令村禁毒通知书》后,十五天内到执行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或者禁毒康复场所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可视作拒绝接受村禁毒,9禁毒人员名单进入《全国吸毒人员信息缉控库》。十、对强制隔离禁毒人员的投送工作,由决定地公安机关负责。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将强制隔离禁毒人员投送到公安强制隔离禁毒场所执行。十一、强制隔离禁毒人员在执行强制隔离禁毒措施一年后,如果本人申请参加村药物维持治疗,经强制隔离禁毒场所评估提出,原决定强制隔离禁毒的公安机关可以同意提前解除强制隔离禁毒,作出责令村康复决定,由强制隔离禁毒场所通知村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转入村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接受维持治疗。如果脱失的,禁毒人员名单进入《全国吸毒人员信息缉控库》。十二、对解除强制隔离禁毒的,由强制隔离禁毒场所发给《解除强制隔离禁毒证明书》,通知原作出强制隔离禁毒决定的公安机关、禁毒人员家属和所在单位或原村禁毒执行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强制隔离禁毒场所应当在强制隔离禁毒人员出所前十五天,将出所信息通知原作出隔离禁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禁毒部门。十三、对被解除强制隔离禁毒的,由原作出强制隔离禁毒决定的公安机关责令村康复的,应在出所前五天通知执行村康复的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被责令村康复人员应在出所后三天内到执行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报到。十四、被责令村禁毒或村康复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村禁毒或者村康复,也可以在禁毒康复场所执行10村禁毒或村康复。对经建议自愿到禁毒康复场所执行村禁毒或村康复的,由作出村禁毒或村康复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三天内通知禁毒康复场所。十五、对在禁毒康复场所执行村禁毒或村康复严重违反禁毒协议的,由禁毒康复场所提出,禁毒康复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禁毒决定,通知原作出村禁毒或村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十六、接受村康复人员的尿检,三年内不少于12次。11禁毒书面告诫操作规范当村禁毒人员违反村禁毒协议时,村禁毒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当召集村禁毒工作小组成员通报情况,经村工作小组成员商议认为村禁毒人员确实违反协议时,由村禁毒工作小组负责人填发村禁毒告诫书一式二份,由村民警送达违反协议的村禁毒人员,一份交本人,一份由本人签名后存档。送达要求:一、告诫书需要直接送达村禁毒人员本人,并签名。二、如村禁毒人员不在,可以由其家属或监护人签收,视作送达。三、如其本人和家属或监护人都不在的:(1)可以以挂号信邮寄方式的方式送达,挂号信回执贴在存档联上,视作送达。(2)可以以工作小组成员2人以上及见证上门,将告诫书张贴在村禁毒人员住址的门上,进行拍照固定。告诫书存档联中注明情况,由工作小组上门人员及见证人签字,并附照片,视作送达。12村禁毒人员药物脱瘾治疗工作规定村禁毒人员因本人生理原因,需要参加药物脱瘾治疗,可依照本工作规定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诊所进行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规定如下:一、由村禁毒人员本人或亲属向村禁毒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同意后到所属街道开具《委托书》,持本人身份证与《委托书》自行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或门诊进行治疗。二、医院必须先作系统体检,详细询问吸毒史、身体状况等,了解其性格特征及家属监护条件。三、参加门诊药物脱瘾治疗的,需坚持每天服药。保证每天在规定时间内到医院遵守医属,并在监督下服药。四、参加住院禁毒治疗的,需进行住院辅导,办理入院手续,并交纳禁毒费和必须的生活费用,进行为期15天的住院治疗。五、若治疗期间,累计3天或连续2天未在病房服药者,则中止治疗,医院将情况报告村禁毒工作小组。六、若治疗期间,尿检抽检阳性者,则中止治疗,交村禁毒工作小组处理。七、医院与村禁毒工作小组建立每天联系制度和特殊情况及时联系制度。13委托书医院:现介绍本村禁毒人员(身份证号码)到贵所接受药物脱瘾治疗。今委托作为其治疗期间的联系人(关系:联系电话:),联系治疗期间有关事项。村禁毒工作办公室年月日14劳山村禁毒禁赌相关机构情况禁毒禁赌会人数人主任成员章程情况禁毒工作职责、禁毒工作制度、禁毒工作小组职责、禁毒人员守则制度禁毒工作衔接制度、禁毒书面告诫操作规范、禁毒人员药物脱瘾治疗工作规定监督管理举报电话或信箱甘泉县公安局0911-4225451劳山派出所0911-4582132宣传栏吸毒人员、数量监管情况经常进行巡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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