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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GBZC5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SpecificationsofIndividualMonitoringforOccupationalExternalExposure2002-04-08发布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监测方法6个人剂量计7剂量评价8质量保证9记录、档案和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监测记录和报表2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5294-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第4.1条、第4.2条和第9章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本标准起草时主要依据卫生部令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并参考ICRP第60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1990年建议书》、ICRP第75号出版物《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的一般原则》和IAEA安全丛书115号《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等资料的有关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荣林,王建超。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3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l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照射中外照射(以下简称“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原则、方法、剂量评价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T151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职业照射occupationalexposure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和已规定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3.2个人监测individualmonitoring利用工作人员佩带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3.3昀低探测水平(MDL)minimumdetectablelevel在辐射监测中,用于评价探测能力的一种统计量的值,指在给定的置信度下,一种测量方法能够探测出(检出)的区别于零值的昀小样品贡献。3.4异常照射abnormalexposure当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工作人员或公众中的成员所接受的可能超过为他们规定的正常情况下的剂量限值的照射。异常照射可以分为事故照射和应急照射。3.5参考水平referencelevel为决定采取某种行动而规定的水平。对于辐射防护实践中可测定的任一种量都可以建立参考水平。达到或超过该水平时,则应采取某种相应的行动。这种行动可以是把测量值记录存档,或进一步调查,乃至进行干预,相应的参考水平分别称为记录水平、调查水平4和干预水平。3.6名义剂量notionaldose个人监测中,当工作人员佩带的剂量计丢失或因故得不到读数时,用其它方法赋予该剂量计应有的剂量估算值。4总则4.1监测原则4.1.1任何放射工作单位都应根据其从事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负责安排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应以外照射个人监测为基础。a)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且可能受到显著职业外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可能超过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b)对于在监督区工作或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预计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在1mSv/a─5mSv/a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尽可能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c)对于职业外照射年剂量水平可能始终低于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值的工作人员,可不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4.1.2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个人,都应接受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4.2监测的量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所要测量的量是个人剂量当量Hp(d),d指人体表面指定点下面的深度。根据d取值的不同,Hp(d)可分成:a.Hp(0.07),适用于体表下0.07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多用于皮肤。b.Hp(3),适用于体表下3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多用于眼晶体。c.Hp(10),适用于体表下10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适用于有效剂量评价。4.3监测类型4.3.1常规监测常规监测是为确定工作条件是否适合于继续进行操作、在预定场所按预定监测周期所进行的一类监测。常规监测与连续操作有关,这类监测是要指明包括个人剂量水平和场所逗留满意度在内的工作条件,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审管要求。确定常规监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受剂量的大小、剂量变化程度及剂量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也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但昀长不得超过3个月。4.3.2任务相关监测任务相关监测是为用于特定操作提供有关操作和管理方面即时决策支持数据的一类监测。它也能证明操作是否处于昀佳状态。4.3.3特殊监测特殊监测是为阐明某一特殊问题而在一个有限期间所进行的一类监测。特殊监测本质上是一种调查,常适用于有关工作场所安全是否得以有效控制的资料缺乏的场合。这类监测旨在提供为阐明任何问题以及界定未来程序的详细资料。4.4监测程序a)监测计划制定,特别要规定监测的类型和范围;b)监测方法选定;c)监测仪器准备,包括仪器选择、调试、校准和维修;d)监测实施,包括监测数据判读和初步处理;5e)剂量结果计算和评价;f)监测记录及其保存;g)对上述程序实施全面质量保证。5监测方法5.1光子辐射5.1.1对于单一成份已知能量的γ或X射线,可用无能量鉴别功能的普通个人剂量计测定个人剂量当量。5.1.2当遇到以下情况时,应使用能量鉴别式个人剂量计测定个人剂量当量:a)单一成份未知能量的γ或X射线;b)多种成份已知能量的γ或X射线;c)多种成份未知能量的γ或X射线。5.2强贯穿辐射和弱贯穿辐射混合辐射场5.2.1对于弱贯穿辐射(如β射线和低能X射线)不明显的强、弱贯穿辐射混合辐射场,一般可只监测Hp(10)。5.2.2对于弱贯穿辐射很明显的强、弱贯穿辐射混合辐射场,应使用能识别两者的鉴别式个人剂量计,或用躯体剂量计和四肢剂量计分别测量Hp(10)、Hp(3)和Hp(0.07)。5.3中子和γ射线混合辐射场5.3.1中子剂量与γ剂量的比值不论为多大,且此比值是否已知,原则上都应使用能分别测量中子剂量和光子剂量的鉴别式个人剂量计,测定中子和光子的个人剂量当量,然后计算总剂量。5.3.2中子剂量与γ剂量的比值不超过10%且该比值已知时,也可只用光子剂量计测定光子剂量,然后根据光子剂量监测结果和两者比值计算总剂量。5.4不均匀照射从事可能受到复杂和非均匀照射的操作时,工作人员除应佩带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在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或与主要器官相对应的体表部位佩带局部剂量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或足踝剂量计等),例如在进行密封源操作时,需要在手指上另外佩带指环剂量计。5.5异常照射5.5.1在预期外照射剂量大大超过剂量限值的情况下(例如从事有可能发生临界事故的操作或应急操作时),工作人员除应佩带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佩带报警式个人剂量计或事故剂量计。5.5.2当工作人员受到事故照射或应急照射时,除了根据其佩带的剂量计所提供的结果外,估算事故剂量还应参考其它方法测得的剂量资料,例如受到中子照射后工作人员体内感生的24Na和38Cl,头发和羊毛衫中的32P,或其它感生放射性核素的测量资料。此外,基于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的生物剂量计也是有价值的。事故剂量估算的原则参见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151。6个人剂量计6.1基本性能要求a)应只对欲测的一种或几种辐射响应,且其响应应不受诸如温度、湿度、灰尘、风、光和磁场等环境因素,以及诸如电源电压波动和频率涨落等作业因素的重大影响。6b)应具有能覆盖监测范围的宽量程。对于常规监测,量程上限一般应达1Sv;对于特殊监测,量程上限应达10Gy。c)监测Hp(10)时,对于常见的X或γ射线,测量的能量范围通常应宽至20keV─1.5MeV;对于那些可能产生高能γ或X射线的场合,能量上限应达9MeV。监测Hp(0.07)时,测量的能量范围应宽至10keV─1.5MeV。d)应具有足够高的灵敏度,或足够低的探测下限。e)因能量响应和角响应共同引入的误差应不大于30%(95%置信度,下同)。f)在一个监测周期内累积剂量的损失应不大于10%。g)应具有容易识别的标识和编码。h)剂量计应具有足够好的机械强度,且其大小、形状、结构和重量应不得影响个人的工作。6.2佩带要求6.2.1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带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带在背部中间。6.2.2对于工作中穿戴铅围裙的场合(如医院放射科),通常应藉佩带在围裙里面躯干上的剂量计估算工作人员的实际有效剂量。当受照剂量可能相当大时(如介入放射学操作),则还需在围裙外面衣领上另外佩带一个剂量计,以估算人体未被屏蔽部分的剂量。只有当受照剂量很小且个人监测仅是为了获得剂量上限估计值时,剂量计才可佩带在围裙外面胸前位置。6.2.3对于短期工作和临时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和检修人员等),应佩带直读式个人剂量计,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他们的剂量资料。6.2.4当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质量保证活动发放质量控制个人剂量计时,放射工作人员有义务按要求将其与常规监测的个人剂量计同时佩带在同一位置。6.3校准6.3.1应使用合适的人体模型对个人剂量计进行校准。6.3.2应定期对个人剂量计进行校准。6.3.3校准用的标准源或参考辐射,其标定的发射率量值应能追溯到国家基准或国际标准。7剂量评价7.1实用量至防护量的转换7.1.1辐射安全分析或剂量评价应依据吸收剂量DT、当量剂量HT或有效剂量E等防护量。7.1.2在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中,由一系列测量直接得到的仪器响应进而经校准和计算获得的个人剂量当量HP(d)是实用量,为用于辐射安全评价,应将HP(d)转换为防护量。7.1.3转换方法a)在γ或X辐射的监测实践中,当人员的年受照剂量低于限值20mSv时,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得到的个人剂量当量HP(10),可以认为是既不低估也不过分高估的有效剂量值E。b)在年剂量监测结果超过当量剂量或有效剂量相应限值时,应进一步估算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HT和有效剂量值E。这时,可利用多个局部剂量计分区测得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HT,再按下式估算有效剂量E:E=∑WT·HT...................................(1)T式中:7E──有效剂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WT──组织权重因子;HT──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7.2剂量评价一般原则7.2.1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小于5mSv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7.2.2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达到并超过5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进一步进行调查。7.2.3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20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估算人员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必要时,尚需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查明原因,改进防护措施。7.3内、外照射并存条件下的剂量评价原则7.3.1任何放射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职业照射水平应不超过以下限值:a)连续5年内年均有效剂量,20mSv;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d)四肢(手和脚)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7.3.2职业照射的总剂量,包括在规定期间内职业外照射引起的剂量,以及在同一期间内因摄入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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