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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试行)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1号1冲击地压煤层、冲击地压矿井界定①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②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③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发生过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④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⑤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⑥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要求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及时、准确界定冲击地压煤层和冲击地压矿井。①检查冲击地压煤层认定方法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鉴定和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②检查冲击地压矿井界定方法,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根据冲击事故、企业上报冲击倾向性鉴定结果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界定冲击地压矿井和严重冲击地压矿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1条2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1号2冲击地压防治原则①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③鼓励监管监察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冲击地压矿井远程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④大力推广应用采煤工作面智能化开采技术和掘进工作面远距离操控掘进技术,鼓励采用远程智能卸压技术。①检查矿井中长期防冲规划是否符合防冲原则;②检查国家、行业已推广的冲击地压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应用情况;③检查参与国家、科研院所科研攻关项目情况。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12条3防冲负责人、防冲机构和人员配备①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②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③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①检查煤矿企业(煤矿)防冲机构设置文件;②抽查防冲人员管理台账、工资发放情况、防冲施工台账和培训记录,核实防冲队伍人数;③依据采煤工作面的日采掘进尺、防冲设计、单个卸压钻孔的施工时间(台账)、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条、第十八条3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1号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人数,反查防冲队伍人数是否满足防冲工作需要。4防冲制度①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③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治教育培训制度。④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事件)报告制度。⑤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和限员管理制度。⑥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制度。⑦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⑧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⑨其他应建立的制度。①抽查煤矿制度文件;②抽查制度内容完善情况;③抽查制度执行的相关记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8条、第10条4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1号5防冲规划和计划①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应在年度计划中补充说明。②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③年度防冲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用、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年度培训计划等。①检查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及其批复文件;②检查中长期规划出现较大变化,年度计划补充说明及批复情况;③检查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内容完善情况;④对照规划和计划,检查现场落实情况。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条6防冲教育培训①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依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①检查上一年度和本年度防冲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和试卷;②现场抽考防冲技术人员掌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1号文等法规及防冲知识情况。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5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1号7生产能力核定①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②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③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④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建成后不得核增产能。⑤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井防冲设计,并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⑥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照防冲要求布置采掘工作面,控制工作面推进速度。⑦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建立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生产组织通知单由煤矿防冲部门根据各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及冲击危险性监测研判结果编制,明确规定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最大日进尺、班进尺,平均日进尺和班进尺,并报煤矿防冲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严禁超通知单能力组织生产。①检查生产能力报告及省级主管部门公示的矿井生产能力文件;②检查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符合防冲设计要求;③检查是否编制月度生产组织通知单,明确矿井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④检查依据冲击地压监测分析调整工作面推进速度情况(微震事件的能量频次与采掘工作面的推进速度关系);⑤新冲击地压矿井和新水平延深时,检查防冲安全论证报告;⑥抽查一年来生产组织通知单内容完善、审批和现场落实情况;第二百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2条、第10条6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1号⑦检查3-5年的采掘接续规划。8防冲安全论证①冲击地压矿井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②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须进行安全性论证。③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④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⑤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⑥发生冲击地压,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恢复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落实综合防冲措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①检查存在需要安全开采论证的矿井防冲安全开采论证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②检查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③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中煤柱留设情况;④检查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复产报告;⑤检查按照防冲安全论证结果执行情况。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六7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1号9煤矿企业审批事项①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②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③冲击地压煤层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④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⑤冲击地压危险临界预警值经煤矿企业审批。①检查由煤矿组织开展的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情况;②检查最新防冲规划和计划煤矿企业审批文件;③检查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安全性论证报告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情况;④检查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防冲专项措施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情况;⑤检查冲击地压危险临界预警值审批情况。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10应急救援和恢复生产①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②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①检查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调度记录;②检查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恢复生产方案专家论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五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五条、8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1号③发生冲击地压后,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恢复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落实综合防冲措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④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根据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情况对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证意见;③检查近期(上次检查以来)发生的冲击地压动力现象记录台账,如果发生动力现象,是否对原有措施分析和改进;④检查恢复生产前监测分析后的冲击危险评价情况;⑤检查现场措施落实情况。第八十六条11冲击倾向性鉴定①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①检查新建矿井冲击倾向性评估报告,检查建井期间的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②检查井下发生明确的冲击地压以及有明显动力显现情况的是否有详细记录;③检查矿井地质柱状图、地质说明书;④检查相邻矿井交换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开采煤层情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1条9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1号(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③鉴定执行国家标准(GB/T25217.1、GB/T25217.2)。④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⑤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上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⑥承担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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