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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技装〔2019〕48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各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此规范转发至辖区煤矿企业.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刘逸,010-6446402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12月12日—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一、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全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升级改造后的验收方式、验收规则以及判别准则,确保升级改造质量和目标完成,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制定本规范.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新建、升级改造的验收.三、验收组织煤矿或者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组织验收,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验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2020年重点抽查大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2021年重点抽查其他矿井.抽查应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灾害类型、不同规模的煤矿和不同生产厂家的系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将验收抽查纳入监管监察计划,并强化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情况的监管监察,结合监管监察计划于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抽查,2021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2—四、验收条件申请验收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需符合以下条件.1.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取得有效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完成安装调试后经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且运行正常;3.经升级改造承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测试和自评估,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五、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含以下3类共29个项目.1.合规性:包括安标有效性(系统型号及生产单位、系统安标有效性、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安标有效性、系统的本安关联特性)、技术资料完整性(单机设备合格证明文件、系统图纸、设计方案、综合报告)、组成设备合规性和管理合规性(管理制度、系统帐卡及报表),共11个项目;2.试运行有效性:包括试运行期间历史数据有效性和完整性,共2个项目;3.技术性能指标:包括传输数字化、抗电磁干扰能力、系统架构、采掘面传感器防护等级、报警及断电控制(分级报警、异地断电能)、多网多系统融合、格式规范化、自诊断及自评估(传感器自诊断、传感器定期未标校提醒)、瓦斯涌出及火灾等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系统性能指标(巡检周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模拟量传输误差)、加密存储功能共16项技术性能指标.—3—3类验收内容所对应的29个项目中,设14项“否决项”和15项“符合项”,否决项检查结果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符合项检查结果为“符合”或者“不符合”.附录A为验收项目汇总表,附录B为验收检测技术规范,附录C为验收检查表.六、验收基本流程原则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系统验收.1.成立验收组,推选出组长,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2.制定验收方案,一矿一案;3.召开验收会议,明确需要提供的资料、仪器设备及人员配合要求,宣布验收纪律和验收工作要求.4.对照29项验收项目开展验收检查.5.召开验收人员闭门会,讨论验收结果.6.召开验收结果通报会,通报验收结果,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及验收复查要求.七、验收结果判定原则验收结果判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分为验收通过、整改后通过和验收不通过3种情况.1.验收通过.29项验收项目检查结果中,14项否决项均“合格”、15项符合项均“符合”,则判定为验收通过;2.整改后通过.项目检查结果中“否决项”均合格,“符合项”少于6项(含6项)不符合,判定为整改后通过.整改周期视具体—4—不符合项目而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则判定为系统验收不通过.3.验收不通过.验收结果中出现“否决项”不合格,或者出现“符合项”超过6项不符合,则判定为系统验收不通过.—5—附录A(规范性附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项目汇总表序号检查项目项目类型一、合规性检查1安标有效性-系统型号及生产单位否决项2安标有效性-系统安标有效性否决项3安标有效性-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安标有效性否决项4安标有效性-系统的本安关联特性符合项5技术文件完整性-单机设备合格证明文件符合项6技术文件完整性-系统图纸符合项7技术文件完整性-设计方案符合项8技术文件完整性-综合报告符合项9组成设备合规性-现场系统组成设备的合规性符合项10管理合规性-管理制度符合项11管理合规性-系统帐卡及报表符合项二、运行有效性检查1系统历史运行有效性否决项2系统历史数据完整性符合项三、技术性能检查1传输数字化否决项2抗电磁干扰能力否决项3系统架构符合项4采掘面传感器的防护等级(IP65)否决项5报警及断电控制-分级报警否决项6报警及断电控制-异地断电否决项7多网多系统融合符合项8格式规范化符合项9自诊断及自评估-传感器设置自诊断否决项10自诊断及自评估-传感器定期未标校提醒否决项11瓦斯涌出及火灾等预测预警符合项12应急联动符合项13系统性能指标-巡检周期否决项14系统性能指标-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否决项15系统性能指标-模拟量传输处理误差否决项16加密存储符合项附录B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适用范围,检测人员、设备要求,检测条件,检测准备要求,检测项目及方法,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确定的13项内容为重点。本规范适用于全新安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改造后升级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验收。2检测人员、设备要求2.1人员要求2.1.1素质要求应具备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本次升级改造的技术内容及要求;具有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2.1.2数量要求3人或以上,具体视验收系统的规模而定。2.2设备要求验收检测用仪器设备要求见下表。序号设备名称要求数量备注1机械秒表/3台或更多/2示波器满足RS485、CAN、以太网信号波形测试1仅限地面使用3传感器、分站、电源设备专用遥控器对应待验收系统中的检查点处的相同设备各3台或更多(具体数量视实际检测需要而定)/4玻璃转子流量计不低于4.0级满足测试需求/5压缩空气、标准气样(0.50%CH4,1.00%CH4,1.50%CH4,2.00%CH4)不确定度不大于5%满足测试需求/6可准确记录时刻的设备下井检测前应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对时满足测试需求/7供井上下检测人员实时通话的设备及井下防爆拍照/摄像设备/满足测试需求/注:以上设备,除被测系统的组件、标准气样(含流量计)、通讯设备由煤矿企业准备外,其它设备由实施检测的机构负责准备。3检测条件3.1被测系统应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经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运转正常;3.2被测系统经测试和自评估,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4检测准备要求4.1基本准备要求组织验收检测工作时,首先应制定验收检测大纲;大纲应包含如下内容:a)试验项目内容及日程安排;b)测试行进路线;c)人员、设备需求,尤其是下井时所需携带的各种测试用设备、器具、材料等;d)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其应急预案。4.2文件资料准备要求4.2.1待验收系统的网络拓扑图、设备地址明细表(用于找到最大的一个组合负载,便于测试备用电源供电时间等项目);4.2.2实时有效的断电控制图(用于异地断电时间的检测);4.2.3系统生产厂家提供的安全监控系统经安标备案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包含系统企业标准、说明书、图纸及《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以下简称“受控表”),系统及组成设备的安全标志证书,以及电磁兼容、本安联检评定或检验报告。注:待验收系统的各种组成设备,原则上不得超出安标备案的系统受控表规定范围;如果系统的个别组成设备不在系统受控表之列、又涉及本安关联及电磁兼容的,应按照实际连接和配置进行本安关联整体评定及电磁兼容评估,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本安关联评定报告和电磁兼容评估报告,必要时应进行本安关联检验和电磁兼容检验,并出具报告。实施改造的单位保证使用性能满足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要求,并出具测试报告。文中所述“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如下情况所需的材料:a)如果出现个别组成设备不在受控表中,该组成设备取得安全标志且未经改造,应提供该组成设备的安全标志证书、本安系统整体评定(检验)报告、与系统相关设备的抗电磁干扰评估(检验)报告、改造实施单位出具的使用性能测试报告;b)如果出现个别在用组成设备不在受控表中且需经改造后方可满足新要求,除应提供上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该组成设备改造后的防爆合格证和防爆检验报告;c)如果前两款所述的同配置同连接的相同设备,在其他矿井已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具备相关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可以在本次验收中引用。4.2.4自评估报告,至少包括试运行情况、测试数据或报告,并附升级改造设计方案、技术协议和合同。4.2.5如果上述各种图纸、文件、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不应实施验收检测。4.3检测过程中各方配合要求4.3.1检测人员应主动通报检测方案、计划、工作安排,并及时通报检测中发现的问题;4.3.2检测过程应有瓦斯检查工全程配合;4.3.3煤矿企业应组织多专业综合工作小组分别配合井下及井上检测人员的具体工作。5检测项目要求及方法5.1合规性检查5.1.1安标有效性5.1.1.1系统型号及生产单位要求:型号中包含X,系统的生产单位、产品型号应与其安标证所载信息一致。方法:检查系统安标证,对比所载信息的一致性。判别准则:系统型号有X且生产单位与型号一致,则判定为合格;若系统型号无X或生产单位与型号不一致,则判定为不合格。5.1.1.2系统安标有效性要求:系统应具有有效的安全标志,安标证的依据标准中应包含《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方法:检查系统安标证,并查看证书有效期,且依据标准应包含《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判别准则:系统安标证在有效期内,且执行标准中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方可判定为合格;若不在有效期内,或执行标准中没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则判定为不合格。5.1.1.3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安标有效性要求:系统组成设备应有安全标志,购买时组成设备的安全标志应在有效期内;升级改造中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在用组成设备,应具有防爆合格证和防爆检验报告。方法:检查系统组成设备的安标证及相关证件和报告。判别准则:购买时组成设备的安标证均在有效期内,则判定为合格;若任一组成设备无安标证或其安标证过期,则判定为不合格。5.1.1.4系统的本安关联特性要求:所有在用组成设备的安标证号均在系统受控表中,且一致;不一致时,不在受控表中的设备应有相关本安关联及电磁兼容的评估、检验报告。方法:核对组成设备的安标证号与系统受控表中设备的安标证号;不一致时,查验本安关联及电磁兼容的评估、检验报告。判别准则:所有在用组成设备的安标证号均在系统受控表中,且一致;不一致时,不在受控表中的设备具有相关本安关联及电磁兼容的评估、检验报告;满足以上则判定为符合,反之则判定为不符合;并记录不一致项数,不符合时必须限时整改。5.1.2技术文件完整性5.1.2.1单机设备合格证明文件要求:系统及所有组成设备应有合格证明文件(至少包括防爆证、安标证、出厂合格证),经安标备案的设备技术文件。方法:查阅设备合格证明文件。判别准则:单机设备具备合格证明文件,则判定为符合;单机设备不具备合格证明文件,则判定为不符合;每种设备计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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