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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流程一、各級學校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作業要項表法令依據一、災害防救法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三、91年4月11日教育部台軍字第91048141號函頒「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四、92年10月20日教育部台軍字第0920146958號令「教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五、92年11月27日教育部台軍字第0920168279號令「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通報階段一、各級學校通報注意事項:(一)應於獲悉事件15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部校安中心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並於2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實施首報作業。遇有網路中斷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俟網路恢復後再補行通報作業。(二)同一事件涉及多項類別者,歸入最主要類別;涉及多所學校、幼稚園者,各學校及幼稚園均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二、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通報注意事項:(一)應立即以電話向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軍訓處處長回報事件摘要及後續處理情形。(二)通報事件主政單位主管緊急應變處理。(三)掌握正確災害訊息(人、事、時、地、物)通報督導單位(本部各單位、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聯絡處)。(四)研判需要其他單位為協助者,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警察110、消防119。處理階段一、學校立即成立啟動緊急應變小組(區分指揮督導、支援協調、作業管制等組別)。二、遠離危險源(疏散、避難、封鎖、管制進入、通知警告、停課、安置、就醫)。三、消除危險源(滅火、斷電、移除危險物品、壓制、驅離歹徒)。四、通知家屬到場及相關單位協處。五、設立專責發言人妥善發佈新聞。復原階段一、權責單位督導學校完善學生短、中、長程輔導計畫,避免學生二度傷害,加害者如為校屬教職員工,則須依相關法令處理。二、權責單位協助學校申請急難慰問金。三、權責單位協助停課學校學生補課事宜。四、權責單位協助學校硬體設施復原。五、權責單位督導學校提出事件發生原因分析、校園防護改進措施及校內因應改進方案。六、權責單位利用視察學校時再次檢視學校後續學生追蹤輔導及因應事件改善情形。二、各級學校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流程圖結束學校適當資源人力介入通報學校校安中心並啟動緊急應變小組研判是否需要其他單位支援協助掌握正確災害訊息,通報督導單位(人、事、時、地、物)通報相關單位支援協助(醫院、消防119、警察110、社工)可自行處理需其他單位協助使人員遠離危險源(疏散、避難、封鎖、管制進入、通知警告、停課、安置、就醫)消除危險源(滅火、斷電、移除危險物品、壓制、驅離歹徒)通知家屬及相關單位、設立專責發言人復原(輔導、慰助、補課、設施修復)檢討與改善(災害原因、校園防護、處置措施)接獲重大緊急校安事件民眾通報學生反映學校主動發現家長通報警方通報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台軍字0920168279號)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幼稚園處理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園事件),以減少危安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校園事件主類別區分如下:(一)意外事件。(二)安全維護事件。(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四)管教衝突事件。(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六)天然災害事件。(七)其他事件。各主類別之次類項目,由本部公告之。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四、為適時掌握校園事件,加速處理應變,依各類校園事件之輕重程度區分如下:(一)甲級事件:1人員死亡或有死亡之虞。2財產損失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3亟須本部或其他單位協助及其他可能引發媒體關注、社會關切之事件。(二)乙級事件:1人員重傷。2財產損失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3其他未達甲級事件程度,且無法即時處理之事件。(三)丙級事件:1人員輕傷或疾病送醫。2財產損失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五、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所屬教職員工生(含替代役役男)發生第四點所定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其通報時限及作業方式如下:(三)甲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部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並於二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以下簡稱即時通)實施首報。遇有網路中斷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俟網路恢復後再補行通報作業。(四)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十二小時內,透過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遇有網路中斷時,作業方式同甲級事件。(五)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二週內,透過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同一事件涉及多項類別者,歸入最主要類別;涉及多所學校、幼稚園者,各學校及幼稚園均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即時通操作手冊由本部定之。六、為預防校園事件發生及減少損害,本部應運用網路或電話簡訊,設置即時廣播系統,廣播有關校園安全維護訊息。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依本部通知,下載校安即時廣播系統程式,並依規定保持連線。校安即時廣播系統操作手冊,由本部定之。七、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指定專人承辦校園事件通報工作,業務承辦人對通報資料應負保密責任。八、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日應指定專人檢視所轄單位及學校使用即時通之狀況,俾利即時協處。查有錯報、漏報、遲報時,應要求即時更正或補正。九、本部於每月五日前,依即時通之通報資料,公布校園事件統計數據;每年並應指派專人或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分析研究,以研擬減少校園事件之具體措施與建議,提供各教育行政單位及教育工作人員參考。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之通報專線電話、傳真號碼應轉知轄屬教職員生周知,以利校園事件之通報。十一、本部各館所準用本要點辦理通報作業。十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定期檢討校園事件之通報優劣情形,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教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台軍字0920146958號)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校園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一)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等。(二)人為災害:火災、毒性化學物災害、傳染病、重大交通事故及其他人為所造成之傷(損)害等行為。三、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為落實校園災害管理工作,應整合單位及學校行政資源,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執行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災害管理工作。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為執行前項工作,應設立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作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之運作平台。各級校安中心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電話、網路及相關必要設備,並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聯繫待命方式,依地方政府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本部之規定。四、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訂定校園災害管理實施計畫,明定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階段具體作為及作業流程。五、減災階段旨在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一)潛在災害分析與評估。(二)防災預算編列、執行、檢討。(三)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四)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強。(五)建立防災資訊網路。(六)建立防救災支援網絡。(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六、整備階段旨在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平日應實施下列準備工作:(一)防救災組織之整備。(二)研擬應變計畫。(三)訂定緊急應變流程。(四)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六)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七)避難所設施之整備與維護。(八)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七、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實施緊急應變措施,其項目如下:(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二)召開決策小組會議。(三)災情搜集與損失查報。(四)受災學生之應急照顧。(五)救援物資取得與運用。(六)配合相關單位開設臨時收容所。(七)復原工作之籌備。(八)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紀錄。(九)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之措施。八、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於災後應實施復原重建工作,其重點如下:(一)災情勘查與鑑定。(二)復原經費之籌措。(三)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四)硬體設施復原重建。(五)受災學生之安置。(六)受災人員心理諮商輔導。(七)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復課輔導。(八)召開檢討會議。(九)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九、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設置發言人,於災害發生後,負責溝通、說明,對於錯誤報導或不實傳言,應立即更正或說明。十、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充實通訊及必要資訊設備,並與本部通報系統聯結,以確保通報網絡暢通。十一、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定期檢討校園安全及災害管理工作狀況,據以辦理獎懲,以提升實施成效。
本文标题:各级学校重大紧急校安事件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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