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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导论主讲:王亚男教科书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课前提示:参考书何力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级教程》,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9年董世忠主编,张乃根执行主编:《国际经济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张乃根主编:《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版何力:《国际经济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教学方式课堂讲授为主内容结合实践,原理的阐述和适当的案例和数据分析相结合动态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的变化与国际经济法制度变化相结合PPT演示和互联网的利用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章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第三章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第四章外贸管制和WTO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自学要点提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历史发展、主体、理论和学派、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国际经济法主题国际经济法的源流单独关税区研究(香港与台湾的国际经济法地位)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与流派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述国际经济法概述含义调整对象渊源国际经济法的含义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中的法:法与法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泛指的国际法与专指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中的公法与私法:经济法一词的含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以公法性法律为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关系最具特征的是跨国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属于宽泛的国际关系(跨国)跨国经济关系强调非国家因素的参与Transnation:其主体可以扩大到:•经济共同体•单独关税区(港澳台)•自然人和法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国家间经济关系2、非国家因素参与的经济关系(与国公区别)3、涉外经济关系一、国家间经济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在缔结条约、成立和运营国际经济组织等政府间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主权国家是这种经济关系的基本主体国际经济组织由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建立起来,并且基本上根据主权原则进行运作的二、非国家因素参与的经济关系也叫跨国经济关系(transnationaleconomicrelation)跨国公司等民间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单独关税区当局:在外贸方面有自主权而在外交方面没有自主权的政府所颁布的海关法规得以全面实施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在单独关税区内,货物进出境的监管、关税及其他各税的征免,均按该地区政府颁布的海关法规执行。港澳台等超国家经济实体:欧盟等三、涉外经济关系国家、单独关税区当局或超国家机构处理涉外经济交往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调整涉外经济规制关系的国内法大陆法系国家属于经济法或经济行政法的一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则有关税法、外贸管制法、反垄断法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双边与多边条约、普遍性条约与区域性条约、专业性条约国际经济惯例:不成文法、国际经贸惯例的编纂、区域性惯例、行业性惯例——标准格式合同、港口码头惯例等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问题的争论,建议性决议和宣告性决议:宣告的是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具体有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涉外经济法:统一制和分流制(统一制即内外无差别主要是发达国家,分流制即内外有差别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中国正在从分流制向统一制过渡,典型的就是两税合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其他渊源:判例等(国际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国际判例有国际法院、各种国际仲裁庭,国内司法判例有判例法国家和非判例法国家的判例,学说)调整交易关系的私法:商法和海商法、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源流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公法: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历史最悠久商人法11世纪开始的商业复兴和罗马法复兴商业习惯法产生行业协会(商人、手工业者、海运业者)、自治性质的城市商业法院在此基础之上共通的商人法形成商人法(lawmerchant)汇编:《海事法规集》《海事裁判集》(奥列隆海法)《海事判例集》(康索拉多海法)这是一种阶级法,即商人阶级的法一、商人法1、1673《商事条例》1681《海事条例》:商法和海商法最早的成文法。海商法主要是与除内水外的海上运输有关的商业交易的法(准据法、公海问题、风险、共同海损等)。2、1807年《法国商法典》:商行为主义的采用3、商法的国别化4、19世纪后期,开始着手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二、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来自英国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国际商会主导拿破仑墓前浮雕back国际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背景:近代主权国家的出现开始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法律措施:限制或禁止货币流出的货币政策和法律、奖出限入的贸易政策和法律、保护主义关税的关税政策和法律法国路易十四时代和英国的《谷物条例》与《航海条例》柯尔贝尔:1619-1683,路易十四财政总监,重商主义法律措施主要推动者一、重商主义法律措施与涉外经济法背景:产业革命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论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论国际贸易双赢论证意义:开创19世纪自由贸易时代英国主导的自由贸易黄金时代:重商主义时代的法律的废止、自我单向零关税政策、欧美各国卷入自由贸易的大潮19世纪世界进入自由贸易的黄金时代二、比较优势论与自由贸易自由贸易理论(FreeTradeTheory)创始者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其核心是自由贸易可使参与贸易的双方均获得贸易利益,它是通过对贸易原因的近于完美的实证分析和逻辑推论而得出,这是自由贸易理论获得广泛认同的主要原因;自由贸易理论自诞生以来,就一直是国际贸易的核心理论,成为整介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主线,甚至成为国际贸易理论的理念和目标,对后世各种不同类型国家的贸易理论和政策选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由贸易理论的创始者,首创性地提出了分工学说。他的绝对利益论认为,不同国家生产同样的商品成本不同,一国应放弃成本绝对高的,而选择成本绝对低的进行专业化生产,并彼此进行交换,这样两国的劳动生产率都会提高,成本会降低,劳动和资本能得到正确的分配和运用。而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需要自由贸易的国际市场。因此,他认为自由贸易是增加国民财富的最佳选择。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论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论”他认为该国应根据“两优相较择其重,两劣相较取其轻”的比较利益法则,选择优势较大或劣势较小,即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行专业化生产,而放弃优势较小或劣势较大产品的生产,并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19世纪日不落帝国:PaxBritaninica第一次回潮:19世纪20世纪之交、源于美国的保护主义出现一战得到强化遍及西方各国经济法在德国的出现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大萧条超保护主义登场在德国和美国成为一种经常性法律制度体系涉外经济法体系完成三、保护主义的回潮(一)与国际经济有关的国际条约出现开始是民间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但是国际习惯和礼让无强制性,无法协调世界市场的冲突绝对主权下的涉外经济法的盛行使得国际协调变得困难,由此产生制定国际经济条约的必要性战前主要国际经济条约:19世纪有国际知识产权领域1930年是票据法领域国际货物运输领域海牙规则、华沙条约产品协定:1931锡、1933小麦,1934橡胶四、国际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产生(二)国际经济法的形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必要性:战前的教训——无国际经济法律协调机制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国际经济协调模式的竞争GATT、IMF、世界银行、欧共体、经互会跨国公司也使得国际经济关系构成复杂化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发展与国际经济法的成型(三)一个部门法的产生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局限GATT、IMF和世界银行为标志国际经济法新法律部门形成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超越了部门法调整的传统公法和私法界限的突破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back涉外经济法主导时期:战后-20世纪70年代国际经济条约框架建立时期:70年代-1994国际经济组织规制时期:1994-现在和将来五、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一)初期阶段的涉外经济法主导有了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但是国际性规则还要转化为国内法没有对违反国际规则的制裁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二)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国际条约的作用越来越大GATT、IMF等作用加强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的制定国内法开始服从于国际经济规则到1970年代为止国际性和国内性规范互动机制形成逐步过渡到国际性规范主导国际经济条约框架的建立东京回合谈判: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开始改变外资政策,一系列GATT框架下的国际协定的出现其他领域的大量国际经济条约出现出现了更多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协作精神主导新时代的潮流:经济全球化市场全球化生产和消费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流动相辅相成促进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三)国际经济组织规制时期乌拉圭回合谈判WTO取代GATT国际经济组织规制时代的到来国际贸易规制从货物贸易到服务、知识产权非贸易领域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各领域发展的不平衡国际贸易规制国际金融规制国际投资规制国际税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单独关税区主体国家单独关税区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地位:很多情况下是被动主体职能和作用:在民商法和国际贸易法的法律关系中扮演着主角,但是在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却基本上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成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以及单独关税区当局实行经济规制的对象跨国公司的国际经济法主体问题法律地位: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有比较特殊的地位,并非国际经济法中独立于法人之外的单独主体职能和作用: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法律地位: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主体,唯一具有充分主权的主体职能和作用:对于本国的经济活动实行理论上无限制的规制,在行使其对外最高权力的时候体现着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的经济主权缔约国际经济条约,创立和加入或退出国际经济组织,国家在加入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际也给自己设定了相关的权限和义务国家也作为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国际经贸活动,既是平等主体,又是主权者。主权者平等原则国家的主权行为(绝对豁免主义)和非主权行为(政府采购和政府经营的相对豁免主义)(二)单独关税区法律地位:单独关税区不享有主权,但是,在WTO内根据多边贸易协议,享有与国家同样地权利,承担同样地义务;某些特定的政治经济原因而形成,并得到国际经济社会公认。这些经济体没有政治上的主权,但是在经济及其有关经济体制上却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于其所属主权国家,所以也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上拥有主体资格;历史:GATT诞生之初,为尚未获得完全独立的殖民地政府当局而设置,GATT成立之初以“单独关税区”的非主权政治实体达30余个。1960年代后,随着殖民地独立,作为“单独关税区”的非主权政治实体渐渐减少;职能和作用:可以作为成员加入某些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并能够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拥有比较充分的对内经济管辖权;单独关税区与中国“一国四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个别关税领域一、关于台湾单独关税区的称呼台湾方面:认为此一名称较中华台北更为倒退。外交部称之为‘美中不足’,台湾媒体亦认为‘委曲’。台湾代表团认为‘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简称中华台北,并将之一简称沿用于代表团之通讯录中。大陆方面:中央台办、外中宣部、中央宣办2004年《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第三项第2款规定如下:“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
本文标题:国际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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