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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业务介绍商标部刘凯欣2013-8-3商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商标——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种类分类的标准类别使用对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构成商标图案的形态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及组合商标使用者的不同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特殊性质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法律、法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若干问题解答》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补发证书、续展、转让、变更、异议、撤销、备案)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序号业务名称规费标准备注1商标注册纸质1000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网报800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每超过一个,另加收80元2集体商标注册30003证明商标注册30004补发商标注册证10005转让注册商标1000普通转让/权利移转6商标续展注册20007迟延续展注册25008商标评审1500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争议9异议100010变更500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代理人/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11出具商标证明100优先权证明、注册证明、变更/转让/续展证明12撤销商标1000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死亡而撤销/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300商标业务商标注册注册程序确定商标查询检索递交申请商标局受理形式审查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核准注册补正或不予受理驳回通知书异议商标注册证驳回复审异议复审争议什么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绝对禁止《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些标识能注册商标吗?商品:白酒商品:白酒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相对禁止•《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品:水果商品:服装商品:大米商品:饮用水商品:服装商品:大米医疗手术用手套布酒手机糖果箱、包牙膏这些标识能注册商标吗?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具体可以查看《商标审查标准》商品分类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正确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商标申请首先会遇到的问题。国际:《尼斯分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45个类别:1-34类商品类别35-45类服务类别分类的目的:1、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2、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申请人资质按所属国可以分为两种:国内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国内申请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法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国外申请人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无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形式审查(1)审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主体资格和商标申请的程序。商标申请人如果不具有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或超越了法人行为能力范围,则不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未经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或者商标代理组织未出具外国申请人所出具的委托书原件的,也一律不予受理。(2)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写申请号。商标局以收到该商标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并编定申请号(与核准注册号一致)《商标法》第29条“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则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先后来确定各自申请的具体日期,从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A.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B.同时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C.达不成协议的,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形式审查(3)审查商标申请所申报的商标数量。是否一标一类(4)审查有关商标申请书的填写是否正确和符合规定,应提交的书件、商标图样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代理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注册费用是否交纳等。(5)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的,则由商标局子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6)申请地理标志的如果没有指定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即使附送了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商标局将按照普通商标来对待。《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形式审查实例形式审查中所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因部分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对商标申请知识和要求不甚了解就匆忙行事,或部分商标代理人不负责任、工作草率、敷衍了事,而造成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规范、出现差错或遗漏等所造成的。这是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既耗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更重要的是耽误了注册的时间。在我国以“申请在先”为原则的情况下,小事不慎将会遗憾终身。以下例举部分形式审查案例,以供参考:(1)“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案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泰州友谊印刷厂”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经审查,申请人委托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及加盖的企业公章均为“泰州友谊印刷总厂”,但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名称确为“泰州友谊印刷厂”,不附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的规定。对此,商标局将“泰州印刷总厂“的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后,对该企业公章和《营业执照》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补正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形式审查实例(2)“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与企业登记名称不一致”案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黛绿丹”商标。经审查,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市“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的企业名称及单位介绍信的公章也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但申请书加盖的企业章戳却是”福建省石狮市林达信利达服装厂“,商标申请人名称与公章不一致,不能确认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将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黛绿丹”商标申请书件退回申请人,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对申请人名称与公章不一致问题进行补正,并将补正后的申请书寄回商标局。(3)“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案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唐山春阳纸业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春阳”商标。经审查,该商标代理人未按商标局要求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加盖商标代理人章戳,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对此,国家商标局将唐山春阳纸业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的“春阳”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事务所,要求该事务所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加盖商标代理人的公章后寄回国家商标局。形式审查实例(4)“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规范”案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长沙市北环商店再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一颗心”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人未按规定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商标申请人章戳,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对此,国家商标局将长沙市北区五环商店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的“一颗心”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在15日内,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申请人章戳后寄回国家商标局。(5)“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完整”案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中山市大和商行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CHRISTUNLAEROIX”商标。经审查,该《商标代理委托书》未填代理的商标名称,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1995年修订版)第十四条“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规定。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的涵义及其客观效果等等进行审查,从而对该项申请作出准、驳的结论.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核准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的最重要环节。1、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2、审查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第十、十一条所规定的禁用条款和违背地名作为商标的有关规定3、审查商标是否属于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4、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申请在先的、初步审定并已经公告、注册、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工具书:《商标审查标准》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异议和异议复审《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程序:异议申请—被异议人答辩—商标局裁定—(不服)15日内申请异议复审—异议复审答辩—商评委裁定—(不服)30日内起诉商标争议争议对象: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事由:《商标法》第四十一条1、违反本法第十条(绝对禁止)、第十一条(相对禁止)、第十二条(商品形状)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2、违反本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第十五条(代理人抢注)、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使用在先)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3、其他情形,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其他程序商标续展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许可备案商标撤销和注销商标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所需材料:续展申请书、委托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变更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需材料:变更申请书、委托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转让适用情况: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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