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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1、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将地上容积率作为规划控制的重点,特殊地段对地下容积率要进行控制。2、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进行分类。3、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可按本指引《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4、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本指引《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5、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满足储物、停车、市政公用、人防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6、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市级、区级的中心区和城市标志性区域等特殊功能区的范围;特殊功能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可参照《表一》、《表二》的控制标准,适当提高,合理确定。7、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风貌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等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相应合理确定。8、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办公混合、商务办公混合、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结合所在区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9、本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2表一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用地面积区位地上容积率建筑层数3ha<S<10ha10ha≤S<20haS≥20ha旧区改建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新区开发1-3层独立式0.50.40.450.350.40.3联排式0.70.60.650.550.60.54-6层1.51.31.31.21.21.17-11层1.81.71.71.61.61.512-18层2.12.01.91.81.71.6≥19层2.22.02.11.92.01.8备注:1、S—用地面积(ha)。2、表内容积率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对应的上限值,由不同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混合组成的建设用地,其容积率指标应按不同层数类型分类划定用地面积后,按相应类型分别执行,加权计算平均指标。3、本表适用于大于3公顷的成片居住类建设用地。3表二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地上区位容积率类型旧区改建新区开发居住类用地1-3层独立式0.50.4联排式0.70.64-6层1.51.37-11层1.91.812-18层2.11.9≥19层2.22.0商业类用地H≤15m1.615m<H≤24m2.524m<H≤50m3.050m<H≤803.5H>80m4.0混合用地混合类型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用途类型分类划定用地面积后,按相应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混合用地,应按不同用途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指标加权计算综合指标备注:1、H—建筑高度(m)。2、表内容积率指标为单一层数或高度类型的建设用地对应的上限值。3、本表适用于小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4、居住类用地: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5、商业类用地: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4
本文标题:控制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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