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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2经济法主体分类标准3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订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意思表示必要要素非必要效力发生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民事能力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协定种类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类(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作为整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3)公民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P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标准18周岁以上(≥18周岁)16周岁以上(≥16周岁)不满18周岁(<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满10周岁(<10周岁)的未成年人5民事行为的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效合同跟可撤销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1)一旦依法撤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4)效力待定合同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2.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6代理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按有效合同履行(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构成表见代理除外)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1)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共同原因主要是指代理人已无能,代理原因消失7经济仲裁(1)仲裁原则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自愿调解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定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适用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适用范围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3)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包括仲裁员)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经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1)代理人死亡(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特别原因共同原因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4)仲裁程序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2.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回避制度(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特殊规定(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3)可以自行和解(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5)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8民事诉讼(1)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被告注册地、原住所地,多地的都有管辖权特殊地域关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多选题)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两个以上立案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只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管辖(2)第一审程序法定条件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属于管辖范畴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比: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公开审理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离婚,商业机密对比:仲裁一般不公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3)第二审程序两审终审(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4)再审二审的原判决还未生效,再审的原判决已经生效程序启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上级对下级当事人提出,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5)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法律文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超期申请,法院受理,如果被执行人异议,裁定不予执行,以超期执行回转的,不予支持9诉讼时效(1)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起诉权。当事人需主动提出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得自行延长,缩短,放弃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包括对:存款本金及利息,债券,投资关系交付出资(2)诉讼时效一般诉讼种类期间长度起算时点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保护时效20年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特殊诉讼种类期间长度起算时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5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3)诉讼的中止与中断(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1)当事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短期诉讼时效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3年长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原因(事由)发生时间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效力层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效力仅次于宪法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
本文标题:2017中级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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