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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十章电气唐德茂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七节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国家煤矿安全检测中心平煤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开滦煤炭集团兖矿煤业集团龙煤集团神华集团科工集团上海煤科院原规程是440-491共52条;现435-486条,同为52条。新规程主要增加了井下电源电池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从四百三十五-四百四十八共14条从四百四十九-四百五下五条共7条从四百五十六-四百六十条共5条从四百六十一-四百六十八条共8条从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四条共6条从四百七十五-四百八十条共6条从四百八十一条-四八十三条共3条从四百八十四条-四百八十六条共3条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第四百四十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同点,可以来自不同变电站,也可来自相同变电站,只要上级变电站形成了至少是两回电源以上的变电站都可担负矿井供电的任务煤矿安全规程电气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国办发〔2013〕99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1、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专线供电;变电站Ⅰ变电站Ⅱ专线Ⅰ专线Ⅱ变电站Ⅰ专线Ⅰ专线Ⅱ变电站Ⅱ专线Ⅰ专线Ⅱ2、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一路专线、一路环网公网供电;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一路专线、一路辐射公网供电;变电站Ⅰ变电站Ⅱ专线Ⅰ专线Ⅱ矿井变矿井变矿井变矿井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原第四百五十一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电压偏差:35KV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不超过标称电压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偏差不超标称电压7%。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10KV4%,35KV3%。还有奇次、偶次的要求。关于电力电子设备本身含意是对煤矿设备检测监督单位说的,首先是煤矿使用单位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取得MA标志,要取得该标志,哪必须符合电磁兼容性要求。但使用单位在验收时应当查检相关证件。GB/T12325、GB14549(公用电网谐波)、GB/T17626(电磁兼容性)新问题;煤矿使用的电力电子设备首先应取得电子兼容性认证,再取MA认证是合理的。GB/T12325电能质量公用电网电压偏差规定GB14549(公用电网谐波规定)GB/T17626(电磁兼容性)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第一节一般规定同种设备房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各窜接变电所馈出保护必须符合规程四百五十二条和四百五十三条规定采区Ⅰ采区Ⅱ采区Ⅲ中央变(配)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第一节一般规定原有没变井下变电配电所,满足集中监控;有图像监视变电所内场景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四十三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一节一般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第四百四十一条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表16井下电气设备选型第四百四十四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表10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2.照明灯具注43.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注2、注3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矿用一般型注1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翻车机硐室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设备类别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2.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3.突出矿井应采用本安型矿灯。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采用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类别矿井类别及巷道•本条款与2001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相比,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中央变电所的规定和表中注3、注4、注5的要求。•本条款表16中规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的中央变电所可以选用矿用一般性电气设备,其标志为“KY”。但突出矿井的中央变电所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除外)。•本条款表16注3规定,突出矿井应选用本安型矿灯,其防爆标志为ExiaI或ExibI。•本条款表16注4规定,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采用本安型,即井下监测监控、通信系统电缆中远距离传输的信号应是本质安全信号。为此,井下监测监控、通信系统从地面接口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应是本质安全型设备,电缆应采用蓝色的控制电缆或信号电缆;•本条款表16注5规定,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采用EPLMa保护级别。•第一节一般规定(注解说明)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煤矿安全规程电气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三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第四百四十四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第四百四十七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九条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百四十六条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原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第四百五十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七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原规程现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第四百五十二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原规程现规程煤矿安
本文标题:唐德茂煤矿安全规程电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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