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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如何避责免责?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决定着企业发生事故概率的大小——安全管理工作很重要体质弱的能累死,心胸窄的能气死,智商低的能愁死,胆量小的能吓死——安全管理工作不容易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岗位法定职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岗位法定职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岗位法定职责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国家级法定职责46512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级法定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或者参与安全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772014年5月23日12时27分,一辆搭载有台湾同胞的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大型普通客车,从华安县往厦门方向行驶,行经省道西港线沙坑口路段时,不慎坠入九龙江北溪。该客车核载35人,实载26人,其中旅客24人均为台胞,大陆司机1人,导游1人,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失踪(均为台胞),1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法院判决,客车司机谢惠民因驾驶车辆轮胎花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且行驶过程中未根据天气及道路情况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而林忠群、蔡某分别作为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和安全员,在从事旅游服务业务过程中,未严格依照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管理公司运营车辆,致使客车“带病”上路造成事故,均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安全员判刑案例一82014年,安徽省滁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明光市一住宅小区(二期)建设工程,夏某某任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进度及安全防范工作,陶某被任命为安全员负责施工人员进去及是否佩戴安全设备、是否安装防护网等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第二年8月1日6时许,夏某某联系钢筋焊接工程承包人安排工人到工地实施钢筋焊接作业,徐某某等人被安排前来施工,施工过程中,徐某某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且其所施工的楼房北侧未安装安全防护网,后徐某某在9楼电梯井附近施工时不慎跌落至3楼平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因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防范,导致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坠楼身亡,该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因此均被当地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处刑一年。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且其所地单位已积极赔偿了死者的经济损失,同时对两人宣告缓刑两年。安全员判刑案例二92012年8月3日凌晨3时许,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红棉路南侧的南湾第五回收站的一处铁皮棚屋发生大火,造成4人死亡。事发后,6名相关事故责任人被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刑。其中一名被告安全员蔡某不服缓刑判决提出上诉,称作为普通员工即使发现隐患也无权力要求整改,由此要求法院改判其无罪。“我走上工作岗位才两年,人生才刚起步,无法承受、背负一个犯罪分子的罪名羞耻地生活下去。如果真被判处有罪,犯罪的污名将影响我一辈子的名声和前途,这些本不应承受的代价是我和我的家庭无法接受的。”一审被判缓刑的安全员蔡某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并请求法庭判其“无罪”。蔡某上诉称,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自己的处理已有定论:罚款0.99万元并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自己作为龙岗再生资源公司兼职安全检查员,实际上并没有能力和权限要求公司领导对发现安全隐患的站点进行整改,也没有条件和权力要求承包商停业整顿,完全是“身不由己”。他还在法庭上提到,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在报告中确定涉嫌犯罪且同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龙岗区再生资源公司董事长钟某新等领导,此次反而“安全脱身、毫发未损”,令人不解。安全员判刑案例三102014年3月18日11时许,城口县“水晶丽城”3号楼施工现场,木模工人刘某在9层卸料平台吊运材料时,在没有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处理梁底板被平台前端的护栏钢管卡住问题时发生高空坠落,造成刘某当场死亡。4月10日,城口县安监局经现场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胡某作为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员,没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应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建设公司与刘某的家属就其工亡赔偿达成了协议,一次性赔偿105万元。随后,城口县检察院以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城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刑罚处罚。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安全员判刑案例四11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起至今,被告人罗某任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是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罗某在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履职工作过程中,对公司矿山废弃洞口的危险区域虽用碎石阻拦车辆、人员通行,但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公司矿山高处危险区域和作业场所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了两起人员伤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2007年1月23日,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公司七仙洞下洞6号工作面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08年6月5日,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公司七仙洞下洞2号工作面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11年6月1日,被告人罗某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系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是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罗某在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矿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因而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贻新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安全员判刑案例五122014年9月26日18时57分,冀州市富居丽景小区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因塔吊所吊灰罐脱落,致被害人刘某乙被当场砸死。经查,发生事故的塔吊的吊钩保险装置已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塔吊操作员魏某、指挥员张某甲、工地安全员康某甲明知塔吊吊钩保险装置不起作用,进行作业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但三人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了灰罐脱落致使刘某乙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作为安全员,明知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可能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仍心存侥幸,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河北省冀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终被告人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安全员判刑案例六132015年10月21日11时30分,陕西某电力建设公司4名施工人员,对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脱硫增容改造项目工程进行安装工作。起重工将支撑梁用卷扬机和滑轮组吊升至安装位置后,在未采取防坠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脱硫塔内上方至支撑梁上站立进行施工,4人施工时未将身上携带的安全带挂在防坠器上作业。作业过程中,因起吊支撑梁的滑轮部件裂开,导致支撑梁坠落,4人随支撑梁坠落至地面后,导致多发伤并引起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工程项目部经理代某及生产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组长、副组长等7人因未认真履行其监督、检查职责,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4名工人使用有安全隐患的滑轮等设备施工,且未监督工人按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犯罪嫌疑人代某、张某作为安装工程的直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任某、唐某、张某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证据体系稳定,案发后其所在的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安全员判刑案例七从以上七个案例来看,只有一个好消息,就是案例7.除了案例7以外,安全员被判的刑罚都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那么安全员就不得不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是怎么回事情。1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成立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其原本能够履职到位,却未履职到位,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成立本罪的关键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原本能够履职到位,但却未履职到位,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16律师给于的解答是区分在职责方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职责特指对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直接监督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一种行为的违反过错。所以,这七个案例中,为什么有的安全员被判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有的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这些安全员在企业里给他们规定的职责没有履行好。举例来讲,第六个案例,大家都看到很多有关这个案例的报道了,这个案例中的安全员是建筑企业的安全员,在他的职责方面,他在建筑工地上的工作内容之一,也是他的公司已经赋予他有检查吊钩的工作内容的职责了。那么问题来了,这位安全员如果没有赋予检查吊钩的职责,是不是就大大减少被判刑的机率了哪?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能不能不把这个职责给专职安全员哪?可以这样做吗?答案也是相当肯定的。欧美外企早已经就是这样做了。就拿吊钩这个事情来说吧,外企对于吊钩的安全检查的职责还真不是规定在专职安全员这里。规定了第一层:吊钩操作工使用前检查制度。这一制度规定了操作工必须在吊具使用前进行检查。检查中,如果发现吊钩损坏或者防脱钩装置失效,操作工必须不能开始工作,要立即停止要吊运的工作。而且吊带、吊链、钢丝绳也是使用前检查,如果有损坏,都不能使用。第二层是月度设备部检查所有吊具完好性并做好记录制度。这样的制度其实很科学,因为安全员不可能24小时都和任何工人、任何吊具在一起,尤其还有三班倒的企业,只有使用者本人检查才能确保使用者本人自己的安全。不安全不工作,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安全。第二层中设备部月度检查后,所有吊具都是合格的,并加标合格颜色标识,操作者才可以继续使用。这样机制的建立,才有了双保险,这样也更科学合理。也体现了属地管理原则再比如隐患排查,在欧美外企,隐患排查的责任是直线经理和作业者的职责,而安全人员只
本文标题:安全管理人员如何避责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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